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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陳智勇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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