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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3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3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訴字2764號、中華民國90年5月17日確定判決,及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4725號、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確定判決,暨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3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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