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耀興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21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4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6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