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贊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97年度金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641、6702、6824、6912、6982、8343、8396、8397、8398、8654、8655、9204、9205、920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25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9575、99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毋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贊升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外,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