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舜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俊律師
- 被告
- 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瑜敏
- 被告
- 陳清德
- 被告
- 黃永佳
- 被告
-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宏基
- 被告
- 郭永豪
洪源欽
張修誠
賴榮華
林寶生
高惠臨
李文權原名李柏陞.
林俊忠
林青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就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之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當事人兩造如係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495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觀諸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所載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內容,核與原告於民國99年3 月1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完全一致,核屬同一事實。從而,原告於99年3 月1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有該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及原告於99年3 月15日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則本件原告復就同一事實,更行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