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敏 被 告 陳清德 黃永佳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郭永豪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洪源欽 張修誠 賴榮華 林寶生 高惠臨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李文權原名李柏陞. 林俊忠 林青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宏基,暨被告郭永豪、高惠臨等人之姓名下,均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林雯澤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永豪、高惠臨等人於101 年1 月20日選任林雯澤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有該刑事委任書狀附卷可稽,原判決於訴訟關係欄漏載上開被告等人之訴訟代理人林雯澤律師,顯係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增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