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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告
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敏
被告
陳清德
被告
黃永佳
被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告
郭永豪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告
洪源欽
被告
張修誠
被告
賴榮華
被告
林寶生
被告
高惠臨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告
李文權原名李柏陞.

      林俊忠

      林青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宏基,暨被告郭永豪、高惠臨等人之姓名下,均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林雯澤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永豪、高惠臨等人於101 年1 月20日選任林雯澤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有該刑事委任書狀附卷可稽,原判決於訴訟關係欄漏載上開被告等人之訴訟代理人林雯澤律師,顯係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增列,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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