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慶文
- 訴訟代理人
- 姜禮增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元江
- 即被告
- 陳秀昭
- 即被告
- 王阿鸞
- 即被告
- 追 加
- 被上訴人
- 廖仔輝
- 巫宜蕙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廖文和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甕損害債權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等人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