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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洪光燦林恆吉宋明蒼

  • 被告
    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陳尹宜陳尹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鈺文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瓊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永吉 選任辯護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陳尹宜 被   告 陳尹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易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 號、第17659號,99年度偵字第12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均緩刑叁年。 事 實 壹、陳尹宜係美商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經經濟部核准於臺北市大安區○○○路288號4樓之3 設立辦事處,後變更處所至臺北市○○區○○路5段7號之臺北101大樓56樓E室,下稱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以下若未指明係設於美國之總公司,則指在臺之辦事處部分)於我國境內之代表人,及凱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5段7號56樓E 室,下稱凱盛公司)之負責人;陳尹玲為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之總經理,亦係陳尹宜胞姊,負責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業務、行政事務及人事績效管理;劉正君係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外圍顧問之教育訓練及所銷售境外金融商品之行政管理;張淑茹(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審結)為凱盛公司高雄分公司(設高雄市○○區○○里○○○路366號25樓之6,下稱凱盛高雄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責為凱盛公司在高雄地區全部事務之處理;彭鈺文係由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所聘用之內部職員,負責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境外投資文件之翻譯、顧問課程、在臺招募境外商品及後續客戶服務,方瓊娥、申永吉、凌碧蘭、鄔德光、彭嘉雋、陳意堅、楊燕卿、莊淑雅、王元秀、余成俊、湯珮瑄、劉錦雲、劉志喬、王金龍、張燕慧、陳樹芬、吳煊貴、唐志倫(凌碧蘭以下等人由原審另以簡易判決審結)則分別為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凱盛高雄分公司之外圍顧問,與上開公司以口頭或紙本方式訂有業務合作契約,擔任該等公司之外圍顧問,申永吉並為展進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或簡稱展進公司)之負責人。渠等均明知非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凱盛高雄分公司亦均非證券商,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以及MEDICAL CAPITAL CORPORATION(下稱MCC)所發行之「醫療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債券」(包含 MedicalProvider Funding Corporation《MPFC》III、VI、V等,下稱醫療債券)係吸收資金投資於外國保險公司之應收帳款、國外其他融資放款活動,或將資金存放於國外金融機構,並由該公司寄發給投資人購買憑證,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範之有價證券;另由Motricity、Raza、Force10、Foveon、Altra、Turin、Fabrik、Magnum、Solfocus等境外「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簡稱LLC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均屬美國Pre-IPO(即未上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為外國有價證券,亦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範之有價證券。竟與在展進公司任職之「林彩娥、賴泰昌」(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業務人員,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單一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1 月間起,共同於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中文網站(www.fortunesecurities inc.com )等網頁、名片、相關介紹文件、對外電子郵件中等,對外使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類似證券商之名稱,並在上揭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中文網站中張貼境外金融商品之相關資訊,並於網站內載稱「無論你是自己投資之投資人或由他人服務之投資人我們將提供予你一個免費,沒有任何義務為您目前投資及財務計劃健診。如果您已經有了,第二個建議也對你無損傷的」、「如果你有興趣我們將會告訴你所有財務規劃。我們將從你的目標夢想及需要開始,然後評估你對風險的感覺,我們甚至提供方法來保護你的資產」、「這目標不是一籃子股票與債券,而是一個一輩子財務目標計畫,你將知道你往哪個方向走,而且有一個有經驗有專業知識財務顧問在你身邊」、「你希望有一個新的投資觀點嗎?如果你有興趣安排見面,請與我們連絡」等語,並以在網站上提供由不特定投資人填寫之見面申請書,或經由在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網站刊載投資活動,再於該活動內發放名片稱對於投資有興趣者,可與渠等聯絡等方式,再由上揭方瓊娥、申永吉等外圍顧問及劉正君、彭鈺文等內部主管或職員,藉由至投資人家中拜訪、電話通知或向渠等之親友、客戶推薦等方式,逕行對外向不特定投資人即莊訓橋、周秀女、李如玲、楊淑幸、陳泓輝、許智欽、陳荷芬、李貴美、沈慶堯、魏拙夫、林金德、仝穎皓、楊基訓、葉秋美、傅烈傑、陳麗娟、蔡炳祥、張簡培崙、陳千娜、劉吳益等人為推銷、介紹上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為買賣雙方報告締約之機會,而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即取得所居間銷售有價證券金額之2%至6%比例作為佣金(詳見附表一所示),而此等佣金中之50%至80%不等之比例(平均則約為65%)則再轉付予承辦居間業務之外圍顧問或內部職員,以此方式獲取報酬。莊訓橋等不特定投資人經由此等推銷、介紹,即購買醫療債券商品及LLC 公司股票,陳尹宜、陳尹玲、劉正君、張淑茹、彭鈺文及申永吉等外圍顧問並要求投資人開立加拿大皇家銀行交易帳戶(即RBC交易平臺),授權MCC於客戶所開立RBC 平臺扣款,自行或由外圍顧問協助將投資款匯入MCC 指定收款銀行City National Bank之帳戶內,作為上開有價證券價款扣繳之用,嗣取得上開投資人之匯款水單、手寫單影本後,外圍顧問隨即轉交與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透過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將相關投資文件寄往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美國之總公司,確認完成手續後,將投資憑證交予在臺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再轉交相關投資憑證予客戶,而為訂約之媒介,以此等方式共同非法經營證券居間業務牟利,迄97年12月間止,陳尹宜等人在臺非法居間銷售之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金額合計達美金25,769,763.46元(若以匯率33計算,折合為新臺幣850,402,194.18 元),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不法所得佣金共計約美金936,595.1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若以匯率33計算,折合為新臺幣30,907,638.30元 ),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及凱盛公司並再依方瓊娥、申永吉等外圍顧問及劉正君、彭鈺文等內部主管或職員銷售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之業績(詳如附表二所示),由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美國之總公司或轉由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凱盛公司逐月將方瓊娥、申永吉等人依上述比例分得佣金轉發予方瓊娥、申永吉等人。 貳、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及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分見原審卷一第 160至167頁背面、第169至171頁;卷二第33頁;卷一第142頁背面;卷一第182頁;卷四第406頁反面;本院卷第116至123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至於被告陳尹宜之辯護人否認證人莊訓橋等人在警局詢問證述之證據能力(詳見原審卷一第160至167頁背面、169至171頁)、被告申永吉否認證人傅烈傑、陳麗娟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訂明。經查,依下列本院作為判斷依據,具有證據能力之各項證據資料,已足認定本件相關事實,故該等證人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並不具備「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要件,故對於陳尹宜、申永吉部分,分別並無證據能力,在此敘明。 貳、訊據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對於前揭犯行均予坦承(分見原審卷一第139頁、卷二第204頁、卷三第408頁;卷二第69 頁、卷三第408頁;卷二第69頁、卷三第408頁)。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則否認犯行。被告彭鈺文並辯稱伊認為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係合法的公司,且伊僅係單純的從事翻譯、行政工作,且伊本身也是本案金融商品的投資者,伊並未銷售本案金融商品予不特定人士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41 頁、卷三第423至426頁等);被告方瓊娥則以伊自94年間起透過美國富通證券公司之投資額共計約美金13萬多元,為隨時掌握自己投資之狀況,且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主動提供伊免費辦公室座位,伊並無任何販賣、行銷有價證券之行為,伊係受邀擔任凱盛公司的企業管理、財報分析等諮詢工作等語置辯(見原審卷一第184至187頁、卷三第408 頁、第412至414頁等);被告申永吉則辯稱其只有介紹一、二位認識的朋友去聽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所辦的講座,只是單純的介紹,並沒有觸法的行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9 頁、卷三第408至409頁)。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前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屬於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部分: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財政部依該條項規定,於76年9 月12日以(76)臺財證㈡字第00900 號公告核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此有財政部76年9 月18日財政部臺財政㈡字第6805號函可稽(參見A11卷第135頁;本件偵查案卷之代號詳見附表三,以下均同)。 ㈡前揭醫療債券性質類似可贖回債券或證券化商品等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8年3月5日證期二字第0980005477號、99年1 月25日證期(券)字第0980071595號函分別在卷可查(分見A4卷第27頁、A11卷第129頁),其當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範之有價證券。 ㈢就Motricity 等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所謂出資額),是否屬於我國法上之有價證券,被告陳尹宜固然曾予以爭執(嗣後則陳明此部分不再爭執,分見原審卷一第139 頁、第204 頁)。然本院認為,所謂「投資契約」(investment contract )性質上應屬於有價證券,而「投資契約」之定義,參諸我國學說以及美國法上之發展,應係指投資人出資於共同事業(common venture),其報酬全然取決於發起人或第三人的經營績效而言,析其要素有四: ⒈投資人出資;⒉出資於共同事業;⒊投資人分享報酬;⒋報酬之有無全然取決於發起人或第三人的經營(此即美國法上之The Howey Test,參見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第13至14頁)。而美國法上之「有限責任公司」(LLCs),係同時具有公司及合夥之性質,其一方面使其成員可以免於個人的負債及責任,而具有「公司」之性質;另一方面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上,則可以視為係「合夥」,並且可以在管理組織架構上,提供其成員相當之彈性(參見原審卷三第49頁反面之美國律師協會文獻資料)。但當投資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發行之股票(或所謂出資額,即 Interestsin LLCs ),而「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仍由其他管理人控制,投資人並無從行使其類似「合夥人」的權限,或是投資人已將相關權限大部分委託予其他管理人時,投資人實際上已無控制權時,該投資應仍具有「投資契約」之性質。在本案中,被告陳尹宜等人在臺銷售Motricity 等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所謂出資額),該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即已訂定係由「管理成員」(The ManagingMember)管理該等「有限責任公司」,此有被告陳尹宜提出之該等公司認購資料(Subscription Documents)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47 頁),而且在臺購買美國此等「有限責任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所謂出資額)之投資人,實際上亦應甚難行使類似「合夥人」之權限,而係委諸其他人管理,投資人報酬之有無,仍然全然取決於發起人或第三人的經營,則其具有「投資契約」之性質,亦應甚為明確。又財政部前揭核定,既然係將「外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均包括在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之範圍內,則本件Motricity 等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亦屬我國法上之有價證券,亦當甚為明確。 二、被告陳尹宜等人非證券商,從事居間之證券業務及使用類似證券商名稱部分: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居間有兩種型態,一為報告居間(或稱指示居間),即受他人之委託,搜索及報告可與訂約之相對人,以供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間,作為契約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之媒介,使雙方訂立契約。就證券居間而言,乃居間人或為雙方報告買賣證券之機會,使雙方訂立證券買賣契約;或更進一步作為訂約之媒介,撮合雙方訂立買賣契約。證券交易法第50條第2 項復規定:「非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 ㈡查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並非經金管會核准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之事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9年1 月25日證期(券)字第0980071595號函在卷可查(見A11卷第129頁)。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自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 ㈢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有前揭事實欄所述之共同於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中文網站(www.fortunesecurities inc.com )等網頁、名片、相關介紹文件、對外電子郵件等,對外使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類似證券商之名稱,以及對不特定人推銷、介紹上揭醫療債券及 LLC公司股票,為買賣雙方報告締約之機會,並為訂約之媒介等事實,除為被告陳尹宜、陳尹玲所供承外,並有附表二所示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以及下列證據可佐,而可以認定: ⒈富通公司網站資料、富通公司及凱盛公司之「醫療債券」金融商品宣傳單、匯款指示、申購流程(見A1卷第6 至13頁、20至32頁、96至103頁、A7卷第16至35 頁、A9卷第239、258至264頁、A16卷第175至182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A10卷第168至176頁、A11卷第37至46頁)。 ⒊劉正君隨身碟中各部門業績表(見A6卷第42至44頁)。 ⒋富通公司網站(http:/www.fortunesecu.com )列印畫面(見A1卷第20至32頁、A16卷第62頁)。 ⒌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網頁列印畫面(見A1卷第33至34頁)。 ⒍介紹顧問獎金發放規則、醫療債券獎勵顧問辦法(見A16 卷第360至367頁、A16卷第33至34、63頁)。 ⒎醫療產品簡介、被告方瓊娥、申永吉及同案被告余成俊等人收取醫療債券 PPM(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即私募備忘錄)(見A10卷第359至365頁)。 ⒏劉正君隨身碟中名稱為「介紹顧問獎金發放規則」之檔案(見A6卷第64-65頁)。 ⒐劉正君隨身碟中名稱CHANNEL2008年1月至11月業績表、97年7月14日統計表(見A6卷第62頁、A16卷第377至382頁)。 ⒑由富通公司所製作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張淑茹、劉正君、方瓊娥、彭鈺文、陳姝婷、蔡憶唐、陳意堅、湯珮瑄、劉錦雲、唐志倫、楊燕卿之印有「美商富通證券」抬頭之名片(見A10 卷第192-205頁)。 ⒒RBC帳戶開戶流程說明(見A10卷第371頁、A16卷第183至203頁)。 ⒓劉正君隨身碟內資料夾channel資料\agene-Glori下之外圍顧問客戶認購資料(EXCEL檔案)(見A9卷第196至238 頁)。 ⒔申購Pre-IPO客戶名單、客戶資料(見A11卷第120至124頁)。 ⒕富通公司會議紀錄(見A10卷第206至226頁)。 ⒖投資人胡劍銘、姚東閔、包蔭泰、鍾國勳、林子惠、林純如、陳姿燕、張美姝、楊淑郁、何振銘、陳會芳、謝月裡、許慈蕙、呂振華、溫煜琪、吳景華、符史生、李倩懿、謝美玲、陸美弟等投資人之網路投資帳戶資料(參見A10卷第227至272、277至289、303至315、327至345頁)。 ⒗被告陳尹宜代表富通公司與郭惠美、被告申永吉、莊淑雅簽訂之業務合作契約(見A10卷第273至276、300至302、239至240頁)。 ⒘RBC平臺介紹、醫療商品介紹資料(見A7卷第16至22 頁、A9卷第264至266頁、A10卷第346至358頁)。 ⒙扣案之劉正君隨身碟內之電子郵件備份(見A10卷第30至135頁、A11卷第78至88、102至116頁)。 ⒚94年5 月31日工商時報、94年6月7日經濟日報網路列印資料(見A1卷第36-38頁)。 ⒛凱盛公司Medical Capital Broker Support統計表(醫療債券)、申購Pre-IPO(即LLC公司)客戶名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凱盛公司在臺銷售各類金額商品、金額統計一覽表(見A16卷第290至359、369至382頁)。 張淑茹處扣押之RBC 客戶基本資料(見A12卷第11至86、128至155頁)。 張淑茹處扣押之醫療債券購買名單(參見A12卷第 306至320頁)。 張淑茹處扣押之Turin LLC申購書範例(見A12卷第 87至127頁)。 張淑茹處扣押之資金進出紀錄表 (見A12卷第156至167頁)。張淑茹處扣押之RBC下單指示(見A12卷第168至206頁)。 凱盛公司工作日誌表(見A12卷第208至223頁)。 凱盛公司教育訓練出席紀錄表(見A12卷第224至226頁)。 投資人交易指示確認單(見A12卷第228至294頁)。 顧問送件紀錄表(見A12卷第295至305頁)。 美商富通證券公司DM(見A12卷第323頁)。 證人張秝華隨身碟內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投資說明會通知(見A12卷第356至358頁)。 證人張秝華隨身碟內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開戶資料表(見A12卷第361至381頁)。 證人張秝華隨身碟內醫療債券投資計劃要點說明(見A12 卷第382至391頁)。 ㈣被告彭鈺文雖否認上開犯行,經查: ⒈被告彭鈺文於原審審理時,已供承其有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任職,並有從事相關翻譯等行政工作,並且供承其自己及家人均有透過美商富通證券公司購買LLC 公司股票等金融商品(見原審卷一第141頁、卷三第423至426 頁),另其於警局詢問時,亦稱:「我哥哥彭偉凱有購買 MEDICAL PROVIDERFUNDINGCORP V 商品」;「(問:彭偉凱是透過甚麼管道購買MEDICAL PROVIDER FUNDING CORP V 商品?)透過我」等語(見A7卷第38頁),則被告彭鈺文當已知悉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業務,包括推銷、介紹上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為買賣雙方報告締約之機會,並為訂約之媒介等內容,則被告彭鈺文持續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任職,使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臺非法居間業務得以擴展,並獲取薪資,即已無法卸免其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刑責。 ⒉又被告彭鈺文辯稱係伊親戚主動投資本案金融商品,並非被告彭鈺文推銷云云,但是本院認為縱使此部分被告彭鈺文並未「主動推銷」,而僅有協助訂約、購買等行為,然被告彭鈺文就趙春蓮、張景嵩、彭員妹等人購買前揭外國有價證券,既有以「顧問」之身分協助送件等行為,並且因此獲取「AGENT 」之報酬,此有卷附「顧問送件記錄表」、「MCC 債券銷售紀錄」、簽收MPFC VI PPM 領取簽收表等可稽(分見A12卷第298頁、原審卷二第101頁、A10卷第364 頁反面),另於卷附客戶購買醫療債券之明細中,亦有列明被告彭鈺文(JESSICA PENG)為承辦人者(見A16卷第311至319 頁)。當足認被告彭鈺文有為「訂約之媒介」行為,並獲取報酬,亦已構成上述「證券居間」之要件。 ⒊此外,依扣案被告彭鈺文之名片上,已明確印有「美商富通證券」名稱(見原審卷三第90頁),而該名片係收置於扣案之編號壹-2「名片簿」內,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三第88至91頁),足認該等名片確實有在使用,另依前揭相關證據,亦足認定被告彭鈺文確有共同使用類似證券商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 ㈤被告方瓊娥否認前揭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方瓊娥雖辯稱伊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僅擔任企業管理等諮詢工作,然於扣案之「通訊錄」已有註記「顧問體系」為「JANNY 方瓊娥」之內容,並與其他「外圍顧問」同列(見A1卷第55至56 頁)。另在卷附之「CHANNEL名單」(含通路姓名、簽約日、保證金、商品、%等紀錄)(見A9卷第237至238頁)、「Channel 0000 0-00月業績表」(見A6卷第62至63頁),亦均有列名被告方瓊娥,若被告方瓊娥僅從事企業諮詢工作,何有所謂「業績」? ⒉在卷附電子郵件中,尚有被告方瓊娥詢問有關其客戶王世慧、賴榮豐購買未上市股票之股利扣稅30%問題之內容(見A10卷第53頁、A11卷第84 頁),並有被告方瓊娥「客戶帳戶問題-JANNY、業務問題」之電子郵件(見A10卷第54至55頁反面),且在同郵件之附件「JANNY方瓊娥.xls 」之檔案中,並有客戶姓名,以及「MPFCIII未買成」、「MPIV-20887」等註記(見A11卷第85至86 頁)。在卷附客戶購買醫療債券之明細中,亦有列明被告方瓊娥為「承辦人」者(見A16 卷第311至319頁),可見被告方瓊娥確有從事醫療債券等有價證券之推銷行為。 ⒊在客戶龍濟陵、王世慧、陳南宏等人之INVESTOR Connect帳戶資料中,並有「JANNY FANG」之註記(見原審卷三第 127至131頁);在96年2月2日凱盛公司工作日誌表記載「拿1份MCC IV給Janny」(見A12卷第220 頁反面)。在卷附凱盛公司教育訓練出席紀錄表中,並有記載「Janny 」、「方瓊娥」、「瓊娥」顧問體系之成員之內容(見A12 卷第224至226頁)。在卷附「顧問送件記錄表」中,並有「Janny 方」為「顧問體系」之註記(見A12卷第303 頁)。復有「(Janny方)顧問諮詢費明細表97.02.25」在卷可查(見A16卷第 15頁)。 ⒋此外,依扣案被告方瓊娥之名片上,已明確印有「美商富通證券」名稱(見原審卷三第91頁),而該名片係收置於扣案之編號壹-2「名片簿」內,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三第88至91頁),足認該等名片確實有在使用。 ⒌依上述證據,被告方瓊娥辯稱伊僅係在美商富通公司擔任企業諮詢工作云云,顯不足採,而可認定被告方瓊娥確有共同使用類似證券商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以及共同為非法證券居間之行為。 ㈥被告申永吉固然否認前揭犯罪事實,然查: ⒈被告申永吉於偵查中即已供承其有經營展進企業顧問有限公司(見A9卷第95頁)」。而證人陳麗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在97年7 月間是否有購買美國醫療債券?)是」;「(問:你購買的總金額為何?)二十幾萬將近三十萬美金」;「(問:是何人介紹妳購買醫療債券?)原本我與我妹妹有在說股票我們都不敢做,定存又不是很多錢,我們原本就有討論是否要投資,後來我跟我妹妹到林彩娥家拜拜,剛好看到有關美國投資的單子,林彩娥就說他在一個資產管理公司上班,所以我們就去申永吉開的資產管理公司,這個公司設在臺中,我去的時候現場有林彩娥小姐及賴泰昌先生,他們說這個在美國是合法的,比較保守,因為我們不敢做股票,我們想要保本,林彩娥他們就說這個比較好,我們就參與了。簽約是跟林彩娥簽約的」;「林彩娥有介紹申永吉是她的老闆 David」;「申永吉的公司是展進公司沒錯」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0至12頁)。 ⒉證人傅烈傑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問:你是否在97年 3月間有購買美國醫療債券?)有」;「(問:你購買的金額為何?)15萬美金」;「(問:請問是何人介紹你購買美國醫療債券?)當時是先認識林彩娥,她向我介紹這個醫療債券,她說利率有10%,我覺得不錯」;「…後來我才知道林彩娥小姐是在申永吉公司服務,我最初是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林彩娥,是林彩娥邀請我去她的公司,去的時候申永吉有在現場,所以我才認識申永吉,而事後我才知道申永吉是我的鄰居。在申永吉公司談醫療債券時,是林彩娥跟我談的,申永吉並沒有介入。我去申永吉公司的時候,是林彩娥跟我說明完後才跟我介紹申永吉是她的主管。我當場並沒有簽約,之後林彩娥帶我去聽一場在飯店舉辦的說明會,現場有二、三十人,就是在講這檔MCC債券的事情。聽完這場說明會 ,我決定要簽約的時候,是林彩娥拿申購書到我家裡讓我簽的。我在偵查中提到是申永吉拿申請書給我,是因為當時被告中我只認識申永吉才提到他的名字」(見原審卷三第12至13頁)。 ⒊依上述事證,即足以認定被告申永吉確有以其所經營之展進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之林彩娥等職員從事推銷、介紹上揭醫療債券等有價證券,為買賣雙方報告締約之機會,並為訂約之媒介之行為。又依卷附之MCC 債券銷售紀錄所載,亦可見陳麗娟、傅烈傑、黃利雄、廖繼容等人購買MCC 醫療債券確以被告申永吉(David)為「AGENT」。而且並有被告申永吉所書立之「Medical Provider Financial Corporation IV 業務合作協議書」在卷可稽(見A10卷第303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24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尹宜於原審審理時並證稱:「(問:申永吉就銷售MCC 的部分,其所獲得的顧問諮詢費,是否係依照此業務合作契約書來計算?)如果有簽約的話,就是照業務合約契約書來算」(見原審卷三第394 頁反面)。 ⒋此外,於扣案之「通訊錄」有註記「顧問體系」為「 DAVID申永吉」之內容,並與其他「外圍顧問」同列(見A1卷第55至56頁)。另在卷附之「CHANNEL 名單(含通路姓名、簽約日、保證金、商品、%等紀錄)(見A9卷第237至238頁)、「Channel 0000 0000月業績表」(見A6卷第62至63頁), 亦均有列名被告申永吉。在客戶陳享國、傅烈傑、陳詹綉等人之INVESTOR Connect 帳戶資料中,並有「DAVID」之註記(見原審卷三第100至110頁)。在96年2 月16日凱盛公司工作日誌表,復有記載「處理David 所寄來的開戶正本」(見A12卷第219頁反面)。卷附「顧問送件記錄表」中,並有「DAVID」為「顧問體系」之註記(見A12卷第295至305頁)。復有「(David 申)顧問諮詢費明細表97.02.25」在卷可查(見A16卷第13 頁),以及申永吉之客戶資料附卷可佐(見A9卷第208至211頁、A16卷第311至319頁)。 ⒌此外,證人傅烈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說你去參加一個說明會,那個說明會是哪個公司辦的,你是否知道?)富通公司,是主講人講的」(見原審卷三第14頁)。依上述證據,足稽被告申永吉在共同推銷、居間前揭有價證券時,亦有與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人員共同對外使用「富通證券公司」之類似證券商之名稱。是故,被告申永吉前揭所辯應不足採,應足認定被告申永吉確有共同使用類似證券商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以及共同為非法證券居間業務之行為。 ⒍至被告申永吉辯護人辯稱被告申永吉並無招攬陳麗娟、傅烈傑之行為,而係「林彩娥、賴泰昌」之行為,且檢察官亦未起訴「林彩娥、賴泰昌」云云(見原審卷三第79 至83、409頁),然「林彩娥、賴泰昌」既係受僱於被告申永吉經營之展進公司,並依被告申永吉之指示從事相關銷售醫療債券之行為,被告申永吉即無從卸免其前揭刑責。至於「林彩娥、賴泰昌」等人,若經查明年籍,檢察官並認涉有刑責者,即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在此敘明。 三、另被告彭鈺文辯稱並不知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係非法經營云云,惟查:從事證券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等相關資格,不僅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6條所明定,亦為一般人所共同知悉。另證券業務之經營應經許可,且相關有價證券、金融商品之銷售亦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此亦為公眾周知之事實。然參諸卷附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中文網頁之「人才招募」資料,其中已提及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會提供債券、公司股票等金融商品,但對於應徵人員之相關條件僅有要求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具備5 年以上工作經驗等,完全未要求須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等相關資格(見A1卷第26頁),即與一般合法證券商之情形不符。另外參諸卷內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相關介紹、銷售有價證券之介紹文宣等,更完全未提及該公司之證券業務經營、有價證券之銷售等有經過主管機關之核准之文字或相關字號。在此等情形下,被告彭鈺文辯稱並不知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係非法經營云云,亦不足採。 四、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取得所居間銷售有價證券金額 2%至6.00%比例作為佣金(詳見附表一所示),而此等佣金中之50% 至80% 不等之比例(平均則約為65% )則再轉付予承辦居間業務之外圍顧問或內部職員,以此方式獲取報酬,迄97年12月間止,被告陳尹宜等人在臺非法居間銷售之醫療債券及 LLC公司股票金額合計達美金25,769,763.46 元,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不法所得佣金共計約美金936,595.10元等情,除為被告陳尹宜所陳明外,並有其提出及卷附之各類商品之佣金率統計表、業績統計表等(見原審卷二第77-124頁、原審卷三第85頁),亦應可認定。至被告方瓊娥、申永吉等外圍顧問及彭鈺文等內部主管或職員銷售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之業績(詳如附表二所示),則有如附表二所示之MCC 債券銷售紀錄、申購PRE- IPO客戶名單等可稽(至於各被告醫療債券、LLC公司股票業績之彙整清單,另見原審卷三第25 頁以下之整理),故亦可加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宜尹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所謂經營證券業務不以具有事業之經管、營運決策權力者為限,不論其職稱為負責人、執行董事、經理、副理、主任、業務員或職員,只須有經營證券業務之事實,即應負責。本件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等非證券商,竟對外使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類似證券商之名稱,且向他人推銷前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為買、賣雙方報告訂約機會,再要求投資人將投資款匯入指定指定收款銀行之帳戶內,嗣透過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將相關投資文件寄往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美國之總公司,確認完成手續後,將投資憑證交予在臺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再轉交相關投資憑證予客戶,而為訂約之媒介,顯係非證券商而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及經營有價證券居間之證券商業務,係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50條第2 項、第44條第1項規定,核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1款、第175條之罪。 二、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等人,與同案被告劉正君及前揭凌碧蘭等人(即上述另以簡易判決審結之本案被告)、在展進公司任職之「林彩娥、賴泰昌」(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業務人員,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製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陳尹宜等人前揭使用類似證券商名稱及經營證券商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各僅成立一罪。又被告等以一行為,同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1款、第175條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論處。 伍、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被告陳尹宜等人罪證明確,適用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175條、第177條第 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陳尹宜等人明知並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竟為前述居間介紹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及使用證券商之名稱,有違證券投資保障之立法目的。以及被告陳尹宜係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臺之負責人;被告陳尹玲為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業務、行政事務及人事績效管理;被告彭鈺文係由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所聘用之內部職員,負責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凱盛公司境外投資文件之翻譯、顧問課程、在臺招募境外商品及後續客戶服務;被告方瓊娥、申永吉則為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之外圍顧問,與上開公司以口頭或紙本方式訂有業務合作契約,擔任該等公司之外圍顧問等犯罪情節。被告陳尹宜、陳尹玲所經營之美商富通證券在臺非法居間銷售金額高達美金25,769,763.46元,不法所得佣金共計約美金936,595.10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對我國合法證券市場及投資人保障之影響甚鉅。另參酌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所各別銷售之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又其中被告彭鈺文所居間之對象多為自己及親友,被告申永吉則係以展進公司名義對外銷售之情節。以及被告陳尹宜、陳尹玲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則始終否認犯行,無任何具體悔過表現可供審酌。另考量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在本案中之犯罪情節之主導性較高,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在犯罪情節之主導性較低,及其等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尹宜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 萬元;就被告陳尹玲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就被告彭鈺文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就被告方瓊娥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就被告申永吉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另就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尹宜等人涉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175 條之未經許可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罪嫌,以及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之未經許可經營「行紀、代理及承銷」之證券業務罪嫌、未經許可經營居間證券業務罪嫌及認定金額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理由詳後陸),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之諭知亦均屬妥適。 陸、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等人,並有與前揭凌碧蘭等人,共同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而對不特定人為募集或發行上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之行為,並向不特定投資人為行紀、代理及承銷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並認被告陳尹宜等人涉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75條之未經許可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罪嫌,以及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之未經許可經營「行紀、代理及承銷」之證券業務罪嫌。 ㈡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等人,與前揭凌碧蘭等人,在臺非法居間醫療債券(MCC)及LLC公司股票之金額係46,344,155.92美元(若以匯率33 計算,折算為新臺幣1,529,357,145.36元),而就超過本院前揭所認定之25,769,763.46美元(若以匯率33計算,折合為新臺幣850,402,194.18元)部分,即20,574,392.46美元部分,亦認被告陳尹宜等人涉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之未經許可經營居間證券業務罪嫌。 二、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及經營行紀、代理及承銷之證券業務罪嫌部分: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而所稱「募集」,按同法第7條第1項,係指「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依同法第8條第1項,係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其情形可能包括:⒈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公司時,發行股票的行為;⒉公司成立後,公開發行新股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而所稱「發行人」,依同法第5 條規定,係指「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㈡就本案而言,系爭有價證券係外國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從而,「募集」、「發行」之主體應是募集及發行該醫療債券之MEDICAL CAPITAL CORPORATION(即MCC),以及該等LLC 公司。又依卷內資料,本案之交易流程係被告陳尹宜等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在臺之人員,於在臺之投資人有意購買醫療債券商品及LLC 公司股票後,先要求投資人先開立加拿大皇家銀行交易帳戶,授權MCC於客戶所開立RBC平臺扣款,再將投資款匯入MCC 指定收款銀行之帳戶內,嗣取得上開投資人之匯款水單、手寫單影本後,再轉交與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透過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將相關投資文件寄往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美國之總公司,確認完成手續後,將投資憑證交予在臺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或凱盛公司,再轉交相關投資憑證予客戶,是故本案投資人「買賣」前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之「交易相對人」,應屬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美國之總公司,或MCC及該等LLC公司,而非直接在臺灣即完成相關之買賣行為。縱使被告陳尹宜為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臺辦事處之負責人,但依本案之交易流程,既然已將相關「訂立買賣契約」、「收受投資款」、「交付有價證券」等行為明顯加以切割,未於我國境內完成,即不能認為被告陳尹宜等人在我國境內亦有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部分之犯行,而僅能認定被告陳尹宜等人有前揭對不特定人推銷、介紹上揭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為買賣雙方報告締約之機會,並為訂約之媒介的「居間」犯行。 ㈢又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參民法第576 條);稱代理者,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參民法第103 條)。又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承銷有「包銷」與「代銷」之分,依該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同法第72條規定:「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㈣依本案之交易流程,被告陳尹宜等人在臺並未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而為本案有價證券之交易;亦未以代理之方式,直接與投資人訂立買賣契約,而「為」或「受」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意思表示;亦未以「包銷」或「代銷」之方式,代他人直接為銷售有價證券之買賣契約,並為收受價金、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自然亦不能認定被告陳尹宜等人有未經許可經營「行紀、代理及承銷」之證券業務的犯行。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陳尹宜等人非法居間金額超過本院認定金額之部分: ㈠檢察官認為被告陳尹宜等人,在臺非法居間醫療債券及 LLC公司股票之金額認係46,344,155.92美元(若以匯率33 計算,折算為新臺幣1,529,357,145.36元,參見起訴書第7 頁犯罪事實欄所載),其依據係卷附凱盛公司 Medical CapitalBroker Support統計表(醫療債券)、申購Pre-IPO(即LLC公司)客戶名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凱盛公司在臺銷售各類金融商品、金額統計一覽表(參見A16卷第290至310 頁,即起訴書第34頁,證據清單欄編號82所載)。 ㈡然上開記載之金額,有重複列計之錯誤等情況,業據被告陳尹宜所陳明,並提出相關各類商品之佣金率統計表、業績統計表等為證(見原審卷二第77至124 頁),而就被告陳尹宜所稱該等重複列計之情形,檢察官亦表明並無意見(見原審卷二第204 頁),而經本院核算後,被告陳尹宜等人在臺非法居間醫療債券及LLC公司股票之金額應為25,769,763.46美元(詳細之金額及應否列計之理由,並見附表一所載)。是超過之20,574,392.46 美元部分,應不能認定被告陳尹宜等人亦涉有未經許可經營居間證券業務之犯行。 四、上開各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等部分與被告陳尹宜等人前開有罪部分有集合犯、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原審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合。 柒、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既認定被告陳尹宜、陳尹玲率領旗下業務員在臺非法居間銷售醫療債券及LLC公司股票金額合計達美金25,769,763.46元,美商富通證券公司不法所得佣金共計約美金936,595.10元等情,足認影響金融秩序甚大,且獲利頗鉅,亦造成廣大投資人血汗錢付之一炬,惡性非輕,實不應給予緩刑之宣告,原審宣告之刑,自有不當,爰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云云,惟按刑之量定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乃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另就是否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宣告緩刑,亦同。本院查,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被告陳尹宜、陳尹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介入本案之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前揭所示之刑,經核無明顯失出失入之情,而原審對被告陳尹宜、陳尹玲宣告緩刑,併諭知緩刑期間及應向公庫支付金額,足令渠等知所警惕,亦屬原審依本件具體個案所為之裁量,殊難認有何不當。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容非可採,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彭鈺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⒈原審既認定本案犯罪時間係自95年1 月間至97年12月間止,則原判決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殊有不當;⒉伊親戚朋友均係主動表示投資,伊並未居間或主動銷售本案商品之行為,且伊對富通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事前並不知情,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原審之認定與事實不符云云,惟查:⒈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96年4 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定有明文。又減刑特典之頒行時,雖因一部分行為在減刑令之前,一部分行為在減刑令之後,但既以一罪論,即應以最後行為時,作為減刑與否之標準,倘最後犯罪行為已在減刑令之後,即均無罪犯減刑令之適用,此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度臺非字第13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彭鈺文自95年1 月間至97年12月間止,共同使用類似證券商名稱及經營證券商業務之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則依前揭說明,被告犯罪之最後行為終了時間為97年12月間,已在前開減刑條例所定之96年4 月24日之後,與前開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要件不符,自無從獲得減刑之寬典,是被告以此指摘原判決,容有誤會,委無可採。⒉被告彭鈺文就趙春蓮、張景嵩、彭員妹等人購買前揭外國有價證券,有以顧問之身分協助送件之行為,並獲取報酬,且於卷附客戶購買醫療債券之明細中,亦有列明被告彭鈺文為承辦人者,此有顧問送件記錄表、MCC 債券銷售紀錄、MPFC VI PPM 領取簽收表、購買醫療債券之明細等附卷可稽(見A10卷第364頁反面、A12卷第298、299頁、A16卷第15頁、第311、313至318頁、原審卷二第101頁),另查其他扣案之資料,亦有列明「Jessica Peng」者(見A12卷第217頁反面),再佐以扣案之印有美商富通之名片(見原審卷三第90頁反面),足見被告彭鈺文確有從事訂約媒介及共同使用類似證券商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居間買賣醫療債券之行為,是被告彭鈺文上訴意旨猶辯稱伊未居間或主動銷售本案商品之行為,且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殊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方瓊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伊係被動的提供理財及企管諮詢服務,伊主觀上並無非法證券招攬居間之認識,且全案卷證中亦無伊獲取販賣商品之佣金收入及由伊招攬居間之物證及人證,原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云云,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經查,被告方瓊娥列名於「顧問體系」、「業績表」之內,與其他「外圍顧問」同列,且於卷附客戶購買醫療債券之明細中,亦有列明被告方瓊娥為承辦人者,此有通訊錄、CHANNEL 名單、Channel 00000 000月業績表、購買醫療債券之明細 等附卷可按(見A1卷第55頁、A6卷第62頁、A9卷第237 頁、A16 卷第312 至315 、317 、319 頁),另查其他扣案之資料,亦均有列明「方瓊娥」、「瓊娥」、「Janny 」、「 Janny Fang」或「Janny 方」者(見A10 卷第364 頁反面、A12 卷第220 頁反面、第226 頁反面、第303 頁、A16 卷第15頁、原審卷三第127 至131 頁),再佐以扣案之印刷有美商富通之被告方瓊娥名片(見原審卷三第91頁),益徵被告方瓊娥並非僅單純從事理財及企管諮詢之服務,顯與其他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且確有從事醫療債券等有價證券之推銷及共同使用類似證券商之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居間買賣醫療債券之行為,是被告方瓊娥上訴意旨指稱伊主觀上無非法證券招攬居間之認識,且卷內無伊獲取佣金及招攬居間之證據,原審之認定有誤云云,尚難憑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被告申永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伊未使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從事證券業務,且依證人陳麗娟、傅烈傑之證述,亦可知伊並無招攬陳麗娟、傅烈傑買賣 MCC債券,懇請鈞院為無罪之諭知云云,惟查,據證人傅烈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林彩娥向伊介紹醫療債券,伊後來知道林彩娥在申永吉公司服務,林彩娥邀請伊去她的公司,去的時候申永吉有在現場,林彩娥跟伊說明完後才跟伊介紹申永吉是她的主管,伊當場沒有簽約,之後林彩娥帶伊去聽一場在飯店舉辦的說明會,現場有20到30人,就是在講這檔 MCC債券的事情,主持人說那個說明會是富通公司辦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至13頁),復據證人陳麗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到林彩娥家拜拜,剛好看到有關美國投資的單子,林彩娥就說他在一個資產管理公司上班,所以伊就去申永吉開的資產管理公司,林彩娥有介紹申永吉是她的老闆叫 David,林彩娥說醫療債務比較保本,伊就參與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至11頁),再佐以扣案之資料內容,均有列明被告「申永吉」、「David」或「David申」者(見A1卷第55頁、A6卷第62頁、A9卷第208頁、第237頁、A12卷第218、219 頁反面、第295至305頁、A16卷第13頁、第311至317、319頁,原審卷三第100至110頁),可知被告申永吉確有以其所經營之公司內職員從事推銷、介紹,及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富通公司名稱居間買賣醫療債券之行為甚明,是被告申永吉上訴意旨再以伊未使用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名稱從事證券業務,且無招攬陳麗娟、傅烈傑買賣MCC 債券等語置辯,顯與卷證內容不符,洵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末查,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本院以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等因一時失慮致犯刑章,惟渠等在本案中之主導性較低,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應已足收警惕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彭鈺文、方瓊娥、申永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50條第2項: 非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31條第1項、第34條、第40條、第43條之4第1 項、第43條之8第1項、第45條、第46條、第50條第2項、第119條、第128條、第150條或第165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1條所為之規定者。 附表一: 美商富通證券公司在臺非法居間醫療債券及LLC 公司股票(即未上市股票,PRE-IPO)之金額 貨幣單位:未註明為新臺幣者,均為美元┌────┬──────────┬──────────────────────────┐ │ │起訴書所認之金額 │ 本院認定金額 │ ├────┼──────────┼───────┬───┬───────┬──────┤ │商品 │項次及期間 │客戶認購金額 │佣金率│ 佣金 │ 備註 │ │ │客戶認購金額 │ │ │ │ │ ├────┼──────────┼───────┼───┼───────┼──────┤ │MCC 醫療│①00000000-00000000 │ │Class │ │①Chang Tgu-│ │債券商品│ $ 15,975,000.00 │ 5,658,000.00│A債券:│ 163,042.50│ Shiuan(5 │ │(投資人│ │ │2.75% │ │ 萬,係美元│ │包蔭泰等│ │ │ │(「佣金」係指│ 認購金額,│ │181人) │ │ │Class │發行者等支付予│ 以下同)、│ │ │ │ │B債券:│富通公司之款項│ Chen Chun-│ │ │ │ │3.50% │,以各筆客戶認│ Yen(20萬 │ │ │ │ │ │購金額乘以所適│ )、Chu │ │ │ │ │ │用之佣金率,再│ Chih-Fang│ │ │ │ │ │相加而得,富通│ (6萬)、 │ │ │ │ │ │公司係以此「佣│ Huang Heng│ │ │ │ │ │金」之一部分配│ -Chia(14│ │ │ │ │ │給各客戶所屬之│ 萬)、Liao│ │ │ │ │ │AGENT ,分配比│ Tse Chen(│ │ │ │ │ │率為50% 至80% │ 6 萬)、 │ │ │ │ │ │不等,平均約 │ Ngan Hoi-│ │ │ │ │ │65% ,以下同)│ Yin(5.7萬│ │ │ │ │ │ │ )、Liu │ │ │ │ │ │ │ Jui-I(FWS│ │ │ │ │ │ │ 香港一銀,│ │ │ │ │ │ │ 967.5萬) │ │ │ │ │ │ │ 等客戶係於│ │ │ │ │ │ │ 美國或香港│ │ │ │ │ │ │ 認購;另 │ │ │ │ │ │ │ Peng │ │ │ │ │ │ │ Yangchu │ │ │ │ │ │ │ Lai(5萬)│ │ │ │ │ │ │ Tung-Min(│ │ │ │ │ │ │ 2.5萬)取 │ │ │ │ │ │ │ 消投資;合│ │ │ │ │ │ │ 計1,031.7 │ │ │ │ │ │ │ 萬元,不予│ │ │ │ │ │ │ 計列。 │ │ │ │ │ │ │②員工認購之│ │ │ │ │ │ │ 6 萬元,不│ │ │ │ │ │ │ 予減列。 │ │ ├──────────┼───────┼───┼───────┼──────┤ │ │②00000000-00000000 │ │二年期│ │ │ │ │ $ 2,423,000.00 │ 2,423,000.00│債券: │ 110,160.00│ │ │ │ │ │4.50% │ │ │ │ │ │ │ │ │ │ │ │ │ │三年期│ │ │ │ │ │ │債券: │ │ │ │ │ │ │5.25% │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 │ │Class │ │被告陳尹宜稱│ │ │ $ 2,723,000.00 │ 2,723,000.00│B債券:│ 124,035.00│此項除 Cheng│ │ │ │ │4.50% │ │Peng Ching-│ │ │ │ │ │ │Mei 為於台灣│ │ │ │ │Class │ │投資外,其餘│ │ │ │ │F債券:│ │均非屬台灣地│ │ │ │ │6.00% │ │區之認購,惟│ │ │ │ │ │ │根據扣案jess│ │ │ │ │ │ │ie(林玟瑞)│ │ │ │ │ │ │隨身碟檔案(│ │ │ │ │ │ │見原審卷三第│ │ │ │ │ │ │85頁),此項│ │ │ │ │ │ │客戶含陳露香│ │ │ │ │ │ │、鄭彭錦梅、│ │ │ │ │ │ │…等人,其Ag│ │ │ │ │ │ │ent 分別為本│ │ │ │ │ │ │案被告張淑茹│ │ │ │ │ │ │、湯珮瑄、余│ │ │ │ │ │ │成俊…等人,│ │ │ │ │ │ │爰認定此項屬│ │ │ │ │ │ │台灣地區之認│ │ │ │ │ │ │購。 │ │ ├──────────┼───────┼───┼───────┼──────┤ │ │④00000000-00000000 │ │二年期│ │員工認購之20│ │ │ $ 1,664,000.00 │ 1,664,000.00│債券: │ 75,255.00│萬元,不予減│ │ │ │ │4.50% │ │列。 │ │ │ │ │ │ │ │ │ │ │ │三年期│ │ │ │ │ │ │債券: │ │ │ │ │ │ │5.25% │ │ │ │ ├──────────┼───────┼───┼───────┼──────┤ │ │⑤00000000-00000000 │ │ │ │與第①項內容│ │ │ $ 7,952,000.00 │ 0.00│ │ 0.00│重複,不予計│ │ │ │ │ │ │列。 │ │ ├──────────┼───────┼───┼───────┼──────┤ │ │⑥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4,036,000.00 │ 4,036,000.00│4.50% │ 181,620.00│ │ │ ├──────────┼───────┼───┼───────┼──────┤ │ │⑦00000000-00000000 │ │ │ │Liu Jui-I(│ │ │ $ 1,520,000.00 │ 490,000.00│2.75% │ 13,475.00│一銀和昇證券│ │ │ │ │ │ │有限公司(HK│ │ │ │ │ │ │),103萬) │ │ │ │ │ │ │係於香港認購│ │ │ │ │ │ │,該金額不予│ │ │ │ │ │ │計列。 │ │ ├──────────┼───────┼───┼───────┼──────┤ │ │⑧00000000-00000000 │ │ │ │Liu Jui-I(│ │ │ $ 150,000.00 │ 100,000.00│2.75% │ 2,750.00│一銀和昇證券│ │ │ │ │ │ │有限公司(HK│ │ │ │ │ │ │),5 萬)係│ │ │ │ │ │ │於香港認購,│ │ │ │ │ │ │該金額不予計│ │ │ │ │ │ │列。 │ │ ├──────────┼───────┼───┼───────┼──────┤ │ │⑨00000000-00000000 │ │一年期│ │ │ │ │ $ 810,000.00 │ 810,000.00│債券: │ 25,250.00│ │ │ │ │ │2.75% │ │ │ │ │ │ │ │ │ │ │ │ │ │二年期│ │ │ │ │ │ │債券: │ │ │ │ │ │ │4.50% │ │ │ │ ├──────────┼───────┼───┼───────┼──────┤ │ │⑩00000000-00000000 │ │一年期│ │ │ │ │ 台北 │ │債券: │ │ │ │ │ $ 2,593,422.46│ 2,593,422.46│2.75% │ 112,816.76│ │ │ │ │ │ │ │ │ │ │ │ │二年期│ │ │ │ │ │ │債券: │ │ │ │ │ │ │4.50% │ │ │ │ │ │ │ │ │ │ │ │ │ │三年期│ │ │ │ │ │ │債券: │ │ │ │ │ │ │5.25% │ │ │ │ ├──────────┼───────┼───┼───────┼──────┤ │ │⑪00000000-00000000 │ │ │ │與第⑩項內容│ │ │ 高雄 │ │ │ │重複,不予計│ │ │ $ 863,357.46│ 0.00│ │ 0.00│列。 │ │ ├──────────┼───────┼───┼───────┼──────┤ │ │⑫00000000-00000000 │ │一年期│ │ │ │ │ 台北 │ │債券: │ │ │ │ │ $ 1,268,515.00│ 1,268,515.00│2.75% │ 39,845.68│ │ │ │ │ │ │ │ │ │ │ │ │二年期│ │ │ │ │ │ │債券: │ │ │ │ │ │ │4.50% │ │ │ │ ├──────────┼───────┼───┼───────┼──────┤ │ │⑬00000000-00000000 │ │ │ │與第⑫項內容│ │ │ 高雄 │ │ │ │重複,不予計│ │ │ $ 162,035.00│ 0.00│ │ 0.00│列。 │ │ ├──────────┼───────┼───┼───────┼──────┤ │ │⑭00000000-00000000 │ │ │ │Liu Jui-I(│ │ │ 台北 │ │ │ │一銀和昇證券│ │ │ $ 152,000.00│ 102,000.00│2.75% │ 2,805.00│有限公司(HK│ │ │ │ │ │ │),5 萬)係│ │ │ │ │ │ │於香港認購,│ │ │ │ │ │ │該金額不予計│ │ │ │ │ │ │列。 │ │ ├──────────┼───────┼───┼───────┼──────┤ │ │⑮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台北 │ │ │ │ │ │ │ $ 300,145.00│ 300,145.00│4.50% │ 13,506.54│ │ │ ├──────────┼───────┼───┼───────┼──────┤ │ │MCC 醫療債券小計 │ │2.75% │ │ │ │ │美金(元) │美金(元) │至 │美金(元) │ │ │ │ $ 42,592,474.92│ 22,168,082.46│6.00% │ 864,561.48│ │ │ │ │ │不等 │ │ │ │ │以匯率33折合 │以匯率33折合 │ │以匯率33折合 │ │ │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 │新台幣(元) │ │ │ │ $1,405,551,672.36│731,546,721.18│ │ 28,530,528.84│ │ ├────┼──────────┼───────┼───┼───────┼──────┤ │PRE-IPO │⑯000000-000000 │ │ │ │①葉聰杰(15│ │(投資人│美金(元) │美金(元) │2.00% │美金(元) │ 萬)非於台│ │謝昌華等│ $ 3,751,681.00│ 3,601,681.00│ │ 72,033.62│ 灣認購,不│ │25人) │ │ │ │ │ 予計列。 │ │ │ │ │ │ │②員工認購之│ │ │以匯率33折合 │以匯率33折合 │ │以匯率33折合 │ 30萬元,不│ │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 │新台幣(元) │ 予減列。 │ │ │ $ 123,805,473.00│118,855,473.00│ │ 2,377,109.46│ │ ├────┼──────────┼───────┼───┼───────┼──────┤ │醫療債券│美金(元) │美金(元) │2.00% │美金(元) │ │ │及LLC 公│ $ 46,344,155.92│ 25,769,763.46│至 │ 936,595.10│ │ │司股票之│ │ │6.00% │ │ │ │總計 │ │ │不等 │ │ │ │ │以匯率33折合 │以匯率33折合 │ │以匯率33折合 │ │ │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 │新台幣(元) │ │ │ │ $1,529,357,145.36│850,402,194.18│ │ 30,907,638.30│ │ └────┴──────────┴───────┴───┴───────┴──────┘ 附表二: 被告陳尹宜等所居間之投資人、購買金額及相關證據: ┌───┬────────┬──────┬───────────┬────────┐ │被告及│被告居間之投資人│該等投資人的│ 相關供述證據 │相關非供述證據 │ │其英文│ │購買金額 │ │ │ │姓名 │ │ │ │ │ ├───┼────────┼──────┼───────────┼────────┤ │01 │⑴MCC債券: │⑴MCC債券 │⑴98年8 月14日詢問筆錄│⑴美國富通證券(│ │陳尹宜│ 經由本案被告及│美金22,168,0│ (見偵查A9卷第89至90│ Fortune Securi│ │TOM │ 其他人等介紹投│82.46 元(以│ 頁),陳尹宜稱:「美│ ties,INC.Membe│ │ │ 資客戶包蔭泰等│匯率33折合新│ 商富通公司在台辦事處│ r of NASD&SIPC│ │ │ 逾181人 │台幣約731,54│ ,是在93年間成立,還│ )董事長陳尹宜│ │ │ │6,721.18元)│ 有凱盛公司也是,在93│ (Tom Chen)講│ │ │⑵PRE-IPO: │ │ 年之前就成立。另外,│ 授金融商品操作│ │ │ 經由本案被告劉│⑵PRE-IPO │ 凱盛公司在高雄亦有成│ 課程之文宣(見│ │ │ 正君、張淑茹、│美金3,601,68│ 立分公司,高雄是在97│ 原審卷三174 頁│ │ │ 彭鈺文及其他人│1.00元(以匯│ 年成立的。上開三個公│ 反面) │ │ │ 等介紹投資客戶│率33折合新台│ 司的實際經營者都是我│⑵富通公司網站資│ │ │ 謝昌華等逾25人│幣約118,855,│ 」;「美商富通公司在│ 料、富通公司及│ │ │ │473.00元) │ 台辦事處是為美國洛杉│ 凱盛公司之「醫│ │ │ │ │ 磯的富通公司在台證券│ 療債券」、金融│ │ │ │⑶以上MCC 及│ 客戶作服務,就是幫客│ 商品、匯款指示│ │ │ │PRE-IPO總計│ 戶查戶頭內的變動情形│ 、申購流程等文│ │ │ │美金25,769,7│ ,也會幫客戶轉傳真下│ 宣(見偵查A1卷│ │ │ │63.46 元(以│ 單的文件,只是做轉介│ 第6至13、20 至│ │ │ │匯率33折合新│ 文件的工作。凱盛公司│ 40、96至103 頁│ │ │ │台幣約850,40│ 是作金融商品的研究,│ 、A6卷第46頁、│ │ │ │2,194.18元)│ 將研究資訊提供給特定│ A7卷第16至35頁│ │ │ │ │ 人士,例如台灣的理財│ 、A9 卷第239、│ │ │ │⑷各類商品之│ 顧問,我們沒有自己的│ 258至266頁、A1│ │ │ │佣金率及佣金│ 理財顧問,高雄分公司│ 0卷第346至 358│ │ │ │分配情形參附│ 也是如此」;「(問:│ 頁、A16卷第 62│ │ │ │表一 │ 美商富通公司在台辦事│ 、175至203頁)│ │ │ │ │ 處的收入來源?)由美│⑶PRE-IPO申購流│ │ │ │ │ 國總公司直接支付」 │ 程及事項、 RBC│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基金投資財富管│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139│ 理帳戶等文宣(│ │ │ │ │ 至140 頁),陳尹宜稱│ 見偵查A1卷第87│ │ │ │ │ :「(問:就富通公司│ 至96頁) │ │ │ │ │ 、凱盛公司銷售起訴書│⑷本案被告及其他│ │ │ │ │ 所載之債券、有價證券│ 人等之中英文姓│ │ │ │ │ 等,各業務員所可以獲│ 名對照表(見偵│ │ │ │ │ 得的報酬究竟為何?)│ 查A10卷第184頁│ │ │ │ │ …沒有一個固定比例的│ ) │ │ │ │ │ 。這部分的出帳我是從│⑸CHANNEL 名單(│ │ │ │ │ 美國的富通公司轉到陳│ 含通路姓名、簽│ │ │ │ │ 尹玲的帳戶,再由陳尹│ 約日、保證金、│ │ │ │ │ 玲的帳戶直接匯給這些│ 商品、%等紀錄│ │ │ │ │ 業務員,至於金額部分│ )(見偵查A9卷│ │ │ │ │ 是美國富通總公司在計│ 第237至238頁)│ │ │ │ │ 算的」 │ ;Channel 2008│ │ │ │ │⑶98年4 月21日調查筆錄│1-11月業績表(│ │ │ │ │ (見偵查A7卷第14至15│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頁),鄔德光稱:「(│ 至63頁) │ │ │ │ │ 問:銷售MEDICAL PROV│⑹董事長陳尹宜公│ │ │ │ │ IDER FUNDING CORP V │ 告:MPFC V醫療│ │ │ │ │ 等境外基金或債券,美│ 債券獎勵顧問辦│ │ │ │ │ 商富通公司有無舉行教│ 法、台北辦事處│ │ │ │ │ 育訓練?)有,該公司│ 照常上班、鼓勵│ │ │ │ │ 不斷做教育訓練,訓練│ 各顧問加強推展│ │ │ │ │ 日期幾乎每週都有,該│ MPFC V醫療債券│ │ │ │ │ 公司曾在太平洋商務大│ 專案提高顧問諮│ │ │ │ │ 樓《信義路4段》及101│ 詢費百分比(見│ │ │ │ │ 大樓的公司會議室,師│ 偵查A1卷44至45│ │ │ │ │ 資有時候是陳尹宜,其│ 頁、偵查A14 卷│ │ │ │ │ 他就是公司職員,訓練│ 第6頁、偵查A16│ │ │ │ │ 內容就是說明產品內容│ 卷第63頁) │ │ │ │ │ 」;「顧問推銷成功後│⑺被告陳尹宜代表│ │ │ │ │ ,民眾以自己的名義,│ 富通公司與郭惠│ │ │ │ │ 透過美商富通公司在美│ 美、被告申永吉│ │ │ │ │ 國的加拿大皇家銀行(│ 、莊淑雅、張淑│ │ │ │ │ RBC )開一個自己的戶│ 茹等簽訂之業務│ │ │ │ │ 頭,民眾再將投資款項│ 合作契約記載每│ │ │ │ │ 自台灣匯入美國的加拿│ 月25日支付諮詢│ │ │ │ │ 大皇家銀行(RBC )自│ 服務費等條款(│ │ │ │ │ 己的戶頭內,並簽立一│ 見偵查A10卷273│ │ │ │ │ 份授權書給美國的加拿│ 至276 、300 至│ │ │ │ │ 大皇家銀行(RBC )匯│ 302、239至 240│ │ │ │ │ 入 MEDICAL PROVIDER │ 頁,原審卷三第│ │ │ │ │ FUNDING CORP V,有配│ 156頁及反面) │ │ │ │ │ 息時候MEDICAL PROVI-│⑻介紹顧問獎金發│ │ │ │ │ DER FUNDING CORP V將│ 放規則(見偵查│ │ │ │ │ 配息款項匯入美國的加│ A6卷第64至65頁│ │ │ │ │ 拿大皇家銀行(RBC )│ ) │ │ │ │ │ 戶頭內」 │⑼客戶資料彙整(│ │ │ │ │⑷98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 見偵查A16 卷第│ │ │ │ │ (見偵查A9卷第155 至│ 311至319頁) │ │ │ │ │ 158 頁),周育陞證稱│⑽MCC 債券銷售紀│ │ │ │ │ :「(問:RBC 帳戶是│ 錄(見原審卷二│ │ │ │ │ 什麼?)美國富通與加│ 第77至124 頁、│ │ │ │ │ 拿大皇家銀行合作,有│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這個帳戶就可以申購與│ )申購PRE-IPO │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有合作│ 客戶名單(見原│ │ │ │ │ 關係的境外金融商品,│ 審卷二第108 頁│ │ │ │ │ 這些商品包含境外基金│ ) │ │ │ │ │ 、境外股票、境外債券│⑾凱盛公司工作日│ │ │ │ │ ,他是希望投資人先放│ 誌表記載主管交│ │ │ │ │ 一筆錢進去就可以讓富│ 辦之開立RBC 網│ │ │ │ │ 通公司的服務人員作銷│ 路帳戶 、 製作│ │ │ │ │ 售動作,投資人就可以│ RBC 成交回報、│ │ │ │ │ 經過富通買境外金融商│ 整理MCC 客戶名│ │ │ │ │ 品。富通在台北只是辦│ 單、處理當日下│ │ │ │ │ 事處,陳尹宜他們怕沒│ 單事宜、填寫客│ │ │ │ │ 有公司資格,販賣金融│ 戶開戶或申購表│ │ │ │ │ 商品會被質疑,所以才│ 格、查詢客戶帳│ │ │ │ │ 多設立凱盛公司,陳尹│ 戶明細、整理數│ │ │ │ │ 宜他們在台灣主要是賣│ 十份MCC 申請表│ │ │ │ │ 醫療債券MPFC V,也有│ 及DM等事項(見│ │ │ │ │ 賣一些境外未上市股票│ 偵查A12卷208至│ │ │ │ │ ,基金的部分就很少,│ 223頁) │ │ │ │ │ 因為基金的佣金很少」│⑿投資人交易指示│ │ │ │ │ ;「一般大部分投資人│ 確認單(見偵查│ │ │ │ │ 還是會透過富通台北辦│ A12卷228至 294│ │ │ │ │ 事處,送申請書到國外│ 頁) │ │ │ │ │ ,除非外語能力很強,│⒀顧問諮詢費明細│ │ │ │ │ 才會自己送」;「(問│ 表(見偵查 A16│ │ │ │ │ :這種PRE-IPO,是哪│ 卷第12至32頁)│ │ │ │ │ 一種金融商品?)這就│ │ │ │ │ │ 是我之前講的未上市股│ │ │ │ │ │ 票…陳尹宜對外宣稱 2│ │ │ │ │ │ 至8 倍,我是發現富通│ │ │ │ │ │ 台北辦事處是非販售債│ │ │ │ │ │ 券,我才離職,其實陳│ │ │ │ │ │ 尹宜他們所有被告及顧│ │ │ │ │ │ 問都知道非法販售」;│ │ │ │ │ │ 「他們的模式都是舉辦│ │ │ │ │ │ 說明會讓下線了解,下│ │ │ │ │ │ 線有時候也會帶客戶來│ │ │ │ │ │ ,我任職期間也是如此│ │ │ │ │ │ ,96年就開始了」;「│ │ │ │ │ │ 這些就是他們在園區辦│ │ │ │ │ │ 的說明會,任何人都可│ │ │ │ │ │ 以參加,不限於顧問帶│ │ │ │ │ │ 來的人,當時我已經任│ │ │ │ │ │ 職,當時他們不敢在飯│ │ │ │ │ │ 店辦,所以去內湖園區│ │ │ │ │ │ 辦」 │ │ │ │ │ │⑸98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3卷第11 至│ │ │ │ │ │ 12頁),唐志倫證稱:│ │ │ │ │ │ 「我在美國就知道富通│ │ │ │ │ │ 證券,富通證券在美國│ │ │ │ │ │ 已經做了十幾年了,所│ │ │ │ │ │ 以我在美國就知道陳尹│ │ │ │ │ │ 宜是負責人,至於劉正│ │ │ │ │ │ 君是我去富通公司上財│ │ │ │ │ │ 務顧問課程時認識的,│ │ │ │ │ │ 當時在太平洋商務中心│ │ │ │ │ │ 的樓上上課」;「(問│ │ │ │ │ │ :你在富通公司上課,│ │ │ │ │ │ 是否就是上關於mpfc教│ │ │ │ │ │ 育課程?)是;「富通│ │ │ │ │ │ 公司希望顧問來推銷,│ │ │ │ │ │ 但是我的情形都是賣給│ │ │ │ │ │ 兄弟姊妹或同學朋友」│ │ │ │ │ │⑹98年4 月22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7卷第63頁)│ │ │ │ │ │ ,王元秀稱:「我很早│ │ │ │ │ │ 以前就認識TOM …他告│ │ │ │ │ │ 訴我在美國是券商的老│ │ │ │ │ │ 闆,並在台灣有一個辦│ │ │ │ │ │ 事」 │ │ │ │ │ │⑺99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 │ │ │ │ │ (見原審卷三第394 至│ │ │ │ │ │ 39 5頁),陳尹宜證稱│ │ │ │ │ │ :「(何謂channel 名│ │ │ │ │ │ 單?)基本上美國跟臺│ │ │ │ │ │ 灣的關係,就是美國把│ │ │ │ │ │ 所有的資料給臺灣,這│ │ │ │ │ │ 個channel 名單打中文│ │ │ │ │ │ 應該是在臺灣打的,《│ │ │ │ │ │ channel 》應該是這些│ │ │ │ │ │ 人跟美國有合約,這個│ │ │ │ │ │ 資料來源是從美國來的│ │ │ │ │ │ 」;「其中的《%》是│ │ │ │ │ │ 指跟美國所簽的合約,│ │ │ │ │ │ 有些則是他先洽詢我們│ │ │ │ │ │ 說他有可能會介紹客戶│ │ │ │ │ │ ,所以我們先談出一個│ │ │ │ │ │ 百分比……這個%是指│ │ │ │ │ │ 他如果介紹客戶來,美│ │ │ │ │ │ 國總公司收到的佣金會│ │ │ │ │ │ 退這個比例給他」;「│ │ │ │ │ │ 不一樣的服務內容會有│ │ │ │ │ │ 不同的顧問諮詢費」 │ │ ├───┼────────┼──────┼───────────┼────────┤ │02 │同上 │同上 │⑴98年4 月20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陳尹玲│ │ │ (見偵查A6卷第39頁)│ 作被告陳尹玲之│ │Nicole│ │ │ ,陳尹玲稱:「(問:│ 印有「美商富通│ │ │ │ │ MEDICAL PROVIDER FUN│ 證券」抬頭之名│ │ │ │ │ DING CORP V 等境外基│ 片(見原審卷三│ │ │ │ │ 金或債券在台銷售是否│ 第87至91頁) │ │ │ │ │ 合法?)據我所知應該│⑵富通公司網站資│ │ │ │ │ 是不能銷售」 │ 料、富通公司及│ │ │ │ │⑵98年5 月11日調查筆錄│ 凱盛公司之「醫│ │ │ │ │ (見偵查A16 卷第2至5│ 療債券」、金融│ │ │ │ │ 頁),陳尹玲稱:「富│ 商品、匯款指示│ │ │ │ │ 通臺北辦事處會從網路│ 、申購流程等文│ │ │ │ │ 下載開戶的合約書,交│ 宣(見偵查A1卷│ │ │ │ │ 給客戶填妥後,由富通│ 6 至13、20至40│ │ │ │ │ 臺北辦事處將正本寄到│ 、96 至103頁、│ │ │ │ │ 美國總公司,總公司簽│ A6卷46頁、A7卷│ │ │ │ │ 核開戶後,會將客戶的│ 16至35頁、A9卷│ │ │ │ │ 帳號及個人網路帳戶告│ 239、258至 266│ │ │ │ │ 訴我們,富通臺北辦事│ 頁、A10卷346至│ │ │ │ │ 處再轉告客戶」;「(│ 358頁、A16卷62│ │ │ │ │ 問:富通臺北辦事處收│ 、175至203頁)│ │ │ │ │ 入來源為何?)富通證│⑶PRE-IPO 申購流│ │ │ │ │ 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會│ 程及事項、 RBC│ │ │ │ │ 依我們公司的開銷,匯│ 基金投資財富管│ │ │ │ │ 款至我富邦銀行美元帳│ 理帳戶等文宣(│ │ │ │ │ 戶,每月金額約70、80│ 見偵查A1卷第87│ │ │ │ │ 萬元」;「(問:凱盛│ 至96頁) │ │ │ │ │ 公司、富通臺北辦事平│⑷AGENT 通訊錄(│ │ │ │ │ 日係由何人負責記帳?│ 見偵查A1卷第55│ │ │ │ │ )公司係由我本人記帳│ 至56頁)、Chan│ │ │ │ │ 」 │ nel 0000 0000│ │ │ │ │⑶99年1 月29日詢問筆錄│ 月業績表(見偵│ │ │ │ │ (見偵查A11卷第56 至│ 查A6卷第62至63│ │ │ │ │ 57頁),陳尹玲稱:「│ 頁)、顧問諮詢│ │ │ │ │ (問:這些帳戶《提示│ 費明細表(見偵│ │ │ │ │ 陳尹玲台北富邦銀行10│ 查A16 卷第12至│ │ │ │ │ 1分行000000000000 號│ 32頁) │ │ │ │ │ 及華南銀行世貿分行15│⑸主席Nicole之管│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理會議紀錄(見│ │ │ │ │ 明細》匯入匯出是誰在│ 原審卷三168 至│ │ │ │ │ 處理?)都是我一個人│ 170 頁)、凱盛│ │ │ │ │ 在處理,沒有委託他人│ 公司工作日誌表│ │ │ │ │ ,我通常用網路銀行轉│ (見偵查A12 卷│ │ │ │ │ 帳,少數填匯款單」 │ 208至223頁) │ │ │ │ │⑷99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⑹記載RBC 開戶手│ │ │ │ │ (見原審卷三第391 頁│ 續費收入、顧問│ │ │ │ │ )陳尹玲證稱:「 PPM│ 保證金收退款等│ │ │ │ │ 是PRIVATE PLACEME NT│ 紀錄之現金簿影│ │ │ │ │ MEMORENDUM的縮寫,這│ 本(見偵查 A16│ │ │ │ │ 是美國那邊英文私募的│ 卷第253至258頁│ │ │ │ │ 說明書,這不能隨便送│ ) │ │ │ │ │ 出去的,所以在美國那│⑺MPFC VI PPM 領│ │ │ │ │ 邊都有編號,所以我們│ 取簽收表(見偵│ │ │ │ │ 必須在領取的時候請他│ 查A10卷第364頁│ │ │ │ │ 們簽收」 │ 反面) │ │ │ │ │⑸98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⑻CHANNEL 名單(│ │ │ │ │ (見偵查A2卷第196 頁│ 含通路姓名、簽│ │ │ │ │ ),劉正君稱:「(問│ 約日、保證金、│ │ │ │ │ :陳尹玲負責之業務?│ 商品、%等紀錄│ │ │ │ │ )公司大小事都是他負│ )(見偵查A9卷│ │ │ │ │ 責」「(問:也包括業│ 第237至238頁)│ │ │ │ │ 務嗎?)對」;「(問│⑼客戶資料彙整、│ │ │ │ │ :公司帳也是他看嗎?│ 陳尹玲客戶資料│ │ │ │ │ )對」 │ (見偵查A16卷第│ │ │ │ │⑹98年4 月21日調查筆錄│ 311至319頁、原│ │ │ │ │ (見偵查A7卷第13至14│ 審卷三第86頁)│ │ │ │ │ 頁),鄔德光稱:「大│⑽MCC 債券銷售紀│ │ │ │ │ 概是兩年前左右,我與│ 錄(見原審卷二│ │ │ │ │ 美商富通公司陳尹宜本│ 第77 至124頁、│ │ │ │ │ 人簽定顧問合約,合約│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內容為我可以代理美商│ ) │ │ │ │ │ 富通公司MEDICAL 醫療│⑾申購PRE-IPO客│ │ │ │ │ 債券產品銷售,我印象│ 戶名單(見原審│ │ │ │ │ 中如果我推薦成功可以│ 卷二第108頁) │ │ │ │ │ 獲得百分之一左右的報│⑿陳尹玲於各月25│ │ │ │ │ 酬…陳尹宜負責商品開│ 日撥付款項予AG│ │ │ │ │ 發,…其胞姊陳尹玲…│ ENT 之華南銀行│ │ │ │ │ 簽約時候他在場當見證│ 000000000000號│ │ │ │ │ 人,陳尹玲協助處理公│ 帳戶交易紀錄(│ │ │ │ │ 司大小事項」 │ 見偵查A11 卷第│ │ │ │ │⑺99年1 月29日詢問筆錄│ 37至46頁)、富│ │ │ │ │ (見偵查A11卷第55 頁│ 邦銀行00000000│ │ │ │ │ ),陳意堅稱:「(問│ 9130號帳戶交易│ │ │ │ │ :此帳戶《提示陳尹玲│ 紀錄(見偵查A1│ │ │ │ │ 華南銀行世貿分行1562│ 6 卷第210至227│ │ │ │ │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頁) │ │ │ │ │ 細》96年5 月24日轉帳│⒀富通公司會議紀│ │ │ │ │ 5萬8188 元到你帳戶,│ 錄(含商品、業│ │ │ │ │ 為何?)這就是給我的│ 績目標、佣金比│ │ │ │ │ 佣金費用」「(問:佣│ 率、客戶招攬…│ │ │ │ │ 金費部分,是誰給你的│ 等相關事宜)(│ │ │ │ │ ?)是富通給我的。跟│ 見偵查A10 卷第│ │ │ │ │ 劉正君簽約就有寫到如│ 206至226頁) │ │ │ │ │ 何計算佣金」 │ │ │ │ │ │⑻99年1 月29日詢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1卷第57 至│ │ │ │ │ │ 58頁),鄔德光稱:「│ │ │ │ │ │ (問:此帳戶《提示陳│ │ │ │ │ │ 尹玲華南銀行世貿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易明細》96年7月25 日│ │ │ │ │ │ 轉帳19萬8816元到你帳│ │ │ │ │ │ 戶,原因為何?)這就│ │ │ │ │ │ 是富通給我的佣金,我│ │ │ │ │ │ 當時簽約是跟陳尹玲簽│ │ │ │ │ │ 的,之前陳尹宜也有口│ │ │ │ │ │ 頭請我來當顧問,來賣│ │ │ │ │ │ 他們公司代理的境外商│ │ │ │ │ │ 品,劉正君則是輔導各│ │ │ │ │ │ 顧問的主管」;「獎金│ │ │ │ │ │ 的問題都是問陳尹玲或│ │ │ │ │ │ 陳尹宜,也就是問老闆│ │ │ │ │ │ ,產品才是問劉正君」│ │ │ │ │ │ ;「陳尹玲、陳尹宜有│ │ │ │ │ │ 為我們顧問開說明會,│ │ │ │ │ │ 說明產品並請我們代理│ │ │ │ │ │ 他們來販售醫療債券」│ │ ├───┼────────┼──────┼───────────┼────────┤ │03 │劉正君客戶資料等│MCC債券銷售 │⑴98年3 月19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劉正君│所載: │紀錄、申購 │ (見偵查A2卷第169 至│ 作被告劉正君之│ │Gloria│⑴MCC債券: │PRE-IPO客戶 │ 173 頁),劉正君稱:│ 印有「美商富通│ │ │ 包蔭泰、胡劍銘│名單所載: │ 「我的薪資就是直接算│ 證券」抬頭之名│ │ │ 、符史生、溫煜│⑴MCC債券: │ 四萬三千九百元…有主│ 片(見原審卷三│ │ │ 琪、蔡文玲、姚│ 客戶包蔭泰│ 管加給(新台幣)八千│ 第87至91頁) │ │ │ 東閔、劉富臺等│ 等購買19.5│ 多元,另外如果有業務│⑵劉正君客戶資料│ │ │ 7人 │ 萬美元 │ 成交就可領業務獎金,│ (見偵查A9卷第│ │ │⑵PRE-IPO: │⑵PRE-IPO: │ 業務獎金的算法老闆是│ 196頁、A16卷第│ │ │ 符史生、溫煜琪│ 客戶符史生│ 給我美國公司賺的錢百│ 311至319頁) │ │ │ 、吳景華等3人 │ 等購買65.6│ 分之20」;「(問:你│⑶MCC 債券銷售紀│ │ │ │ 萬美元 │ 有無向民眾推銷 MEDIC│ 錄(見原審卷二│ │ │ │ │ AL PROVIDER FUNDING │ 第77至124 頁、│ │ │ │ │ CORP V等境外基金或債│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券?)我自己有買,也│ ) │ │ │ │ │ 有跟幾個好朋友分享,│⑷申購PRE-IPO客│ │ │ │ │ 其中有兩個購買」 │ 戶名單(見原審│ │ │ │ │⑵98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 卷二第108頁) │ │ │ │ │ (見偵查A2 卷第192至│⑸客戶胡劍銘、姚│ │ │ │ │ 193 頁),劉正君稱:│ 東閔、包蔭泰、│ │ │ │ │ 「(問:負責業務?)│ 鍾國勳等人之IN│ │ │ │ │ 行政方面,包括對客戶│ VESTOR Connect│ │ │ │ │ 的服務,客戶若要購買│ 帳戶資料(見偵│ │ │ │ │ 美國的基金或債券會傳│ 查A10卷第227至│ │ │ │ │ 真給我們,由我們再傳│ 234頁) │ │ │ │ │ 真給美國的總公司」;│⑹顧問Gloria等人│ │ │ │ │ 「傳真內容?)買何股│ 之客戶申購或開│ │ │ │ │ 票,何基金」;「客戶│ 戶送件紀錄表(│ │ │ │ │ 要下單的話,員工會幫│ 見偵查A12 卷第│ │ │ │ │ 他們處理」 │ 295至305頁) │ │ │ │ │⑶98年4 月24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6卷第57至58│ │ │ │ │ │ 頁),劉正君稱:「(│ │ │ │ │ │ 問:你公司是否曾開班│ │ │ │ │ │ MEDICAL PROVIDER FUN│ │ │ │ │ │ DING CORP V 等境外債│ │ │ │ │ │ 券的課程?)有,時間│ │ │ │ │ │ 不記得,因為課程很多│ │ │ │ │ │ , MEDICAL PROVIDER │ │ │ │ │ │ FUNDING CORP V等境外│ │ │ │ │ │ 債券的師資是我,我就│ │ │ │ │ │ 是將美國公司給我的檔│ │ │ │ │ │ 案作說明」 │ │ │ │ │ │⑷98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9 卷第160頁│ │ │ │ │ │ ),劉正君稱:「(問│ │ │ │ │ │ :MPFC III、Ⅳ、Ⅴ這│ │ │ │ │ │ 些債券是屬於基金還是│ │ │ │ │ │ 債券?客戶問起這是屬│ │ │ │ │ │ 於基金還是債券,你們│ │ │ │ │ │ 怎麼回答?)陳尹宜跟│ │ │ │ │ │ 我們說是醫療債券,我│ │ │ │ │ │ 們也是這樣跟客戶講的│ │ │ │ │ │ 」 │ │ │ │ │ │⑸99年3 月10日詢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2卷第352頁│ │ │ │ │ │ ),劉正君稱:「劉富│ │ │ │ │ │ 臺是我的家人、包蔭泰│ │ │ │ │ │ 、胡劍銘、姚東閔、蔡│ │ │ │ │ │ 文玲是我的朋友,其他│ │ │ │ │ │ 是公司的客戶,由陳尹│ │ │ │ │ │ 宜分配公司的客戶給我│ │ │ │ │ │ 服務的」 │ │ │ │ │ │⑹98年4 月21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7卷第13至14│ │ │ │ │ │ 頁),鄔德光稱:「該│ │ │ │ │ │ 公司會去找一些外圍顧│ │ │ │ │ │ 問,例如金融人員、保│ │ │ │ │ │ 險業務員,劉正君就是│ │ │ │ │ │ 負責輔導,提供資訊、│ │ │ │ │ │ 行政作業輔助,如果推│ │ │ │ │ │ 銷成功就將民眾的資料│ │ │ │ │ │ 交給劉正君,該公司就│ │ │ │ │ │ 會按照合約約定將報酬│ │ │ │ │ │ 匯入我的帳戶內」 │ │ │ │ │ │⑺99年1 月29日詢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1 卷第54至│ │ │ │ │ │ 55頁),陳意堅稱:「│ │ │ │ │ │ 我幾乎都是與劉正君接│ │ │ │ │ │ 觸,這名片應該是他拿│ │ │ │ │ │ 給我的…是他們主動印│ │ │ │ │ │ 給我的。本案金融商品│ │ │ │ │ │ 仲介人員合約也是劉正│ │ │ │ │ │ 君代表富通跟我簽的」│ │ │ │ │ │ ;「(問:誰跟你談到│ │ │ │ │ │ 佣金費計算方式?)就│ │ │ │ │ │ 是劉正君」 │ │ ├───┼────────┼──────┼───────────┼────────┤ │04 │張淑茹客戶資料等│MCC債券銷售 │⑴98年3 月19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張淑茹│所載: │紀錄、申購 │ (見偵查A2卷第185 至│ 作被告張淑茹之│ │Jessi-│⑴MCC債券: │PRE-IPO客戶 │ 186 頁),張淑茹稱:│ 印有「美商富通│ │ca │ 查璐琳、張簡培│名單所載: │ 「凱盛公司(分公司)│ 證券」抬頭之名│ │Chang │ 、張簡英茂、張│⑴MCC債券: │ 負責人係我本人,還有│ 片(見原審卷三│ │ │ 金良、陳綺、陳│ 客戶查璐琳│ 一位助理簡伊君」;「│ 第87至91頁) │ │ │ 金蘭、陳秋娟、│ 等購買377.│ 協助美商富通公司美國│⑵AGENT 通訊錄(│ │ │ 陳露香、蔣克新│ 0萬美元 │ 總公司對臺灣客戶所購│ 見偵查A1卷第55│ │ │ 、謝昆紘、謝明│⑵PRE-IPO: │ 買之基金、債券及股票│ 至56頁) │ │ │ 憲、謝名宗、謝│ 客戶王巧英│ 投資等服務及由我們公│⑶CHANNEL 名單(│ │ │ 佩樺、徐瑞琴、│ 等購買48.5│ 司提供臺灣客戶購買美│ 含通路姓名、簽│ │ │ 許玲女、許翠婉│ 萬美元 │ 商富通公司所介紹之各│ 約日、保證金、│ │ │ /方育連、黃怡│ │ 類之基金、債券及股票│ 商品、%等紀錄│ │ │ 瑾、康啓義、林│ │ 」;「我們會將相關投│ )(見偵查A9卷│ │ │ 靜南/曾春中、│ │ 資資訊跟客戶講,再由│ 第237至238頁)│ │ │ 林秋香、林香蘭│ │ 客戶自行決定,如客戶│⑷張淑茹客戶資料│ │ │ 、林淑蓓、頂尖│ │ 願意購買MEDICAL PROV│ (見偵查A9卷第│ │ │ 投資顧問公司-│ │ IDER FUNDING CORP V │ 201至203頁、A1│ │ │ 盧莉馨、蘇俊吉│ │ 等境外基金或債券,我│ 6卷第311 至319│ │ │ 、蔡幸滿、蔡幸│ │ 們會提供申購表格給客│ 頁) │ │ │ 桑、蔡欣怡、蔡│ │ 戶填寫,再將資料交給│⑸顧問諮詢費明細│ │ │ 叔芬、曾紀民、│ │ 臺北美商富通公司,至│ 表(見偵查 A16│ │ │ 曾金美、曾秀廷│ │ 於客戶匯款係直接由客│ 卷第12、20至21│ │ │ 、王李美枝、王│ │ 戶將投資款項匯到各型│ 頁) │ │ │ 怡慧/黃鵬成、│ │ 類股之基金或債券所提│⑹MCC 債券銷售紀│ │ │ 吳方葺、吳柏諄│ │ 供之指定銀行」;「我│ 錄(見原審卷二│ │ │ 、吳文慶、楊基│ │ 協助客戶了解之些投資│ 第77 至124頁、│ │ │ 訓、楊仁杰、楊│ │ 商品,至少有客戶5 人│ 原審卷三第85頁│ │ │ 其芳、楊勝賢、│ │ 以上投資。投資金額至│ ) │ │ │ 葉秋美等44人 │ │ 少美金100 萬元以上」│⑺申購PRE-IPO客│ │ │⑵PRE-IPO: │ │ ;「我有協助開發客戶│ 戶名單(見原審│ │ │ 王巧英、許峯銘│ │ 了解加拿大皇家銀行證│ 卷二第108頁) │ │ │ 、張簡培崙、曾│ │ 券平臺之商品(簡稱:│⑻被告張淑茹處扣│ │ │ 紀民等4 人 │ │ RBC)」 │ 押之RBC 客戶基│ │ │ │ │⑵98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 本資料、 Turin│ │ │ │ │ (見偵查A2卷第190 頁│ LLC 申購書範例│ │ │ │ │ ),張淑茹稱:「手續│ 、進出紀錄表、│ │ │ │ │ 費收入的9 成減掉分公│ 下單指示(見偵│ │ │ │ │ 司的管銷費用,如果有│ 查A12 卷第11至│ │ │ │ │ 盈餘,會給我7 折。以│ 206頁) │ │ │ │ │ MPFC基金為例,手續費│⑼客戶許翠婉、楊│ │ │ │ │ 是百分之四到五,顧問│ 秉融、陳綺…等│ │ │ │ │ 費就是手續費收入的九│ 人之 INVESTOR │ │ │ │ │ 成,減掉管銷費用,有│ Connect 帳戶資│ │ │ │ │ 盈餘會再給我7 成。手│ 料(見原審卷三│ │ │ │ │ 續費是發行商訂的」;│ 第126 、132 至│ │ │ │ │ 「(問:你的顧問費如│ 165頁) │ │ │ │ │ 何支付?)匯到我華南│⑽Jessica Chang │ │ │ │ │ 銀行北高雄分行的戶頭│ 顧問體系之交易│ │ │ │ │ 」;「(問:有無相關│ 指示確認單(其│ │ │ │ │ 證照?)11、12張證照│ 客戶張簡英茂、│ │ │ │ │ ,證券高級業務員、投│ 陳純敏、…、蔣│ │ │ │ │ 信投顧、理財規劃人員│ 克新、…、陳綺│ │ │ │ │ 、內部控制人員、票券│ …等人授權Fort│ │ │ │ │ 商交易人員」 │ une Securities│ │ │ │ │⑶98年4月6日調查筆錄(│ ,INC.代為買進/│ │ │ │ │ 見偵查A9卷第22至23頁│ 賣出指定之有價│ │ │ │ │ ),楊基訓稱:「我自│ 證券)(見偵查│ │ │ │ │ 97年01月間…開始購買│ A12卷第231右至│ │ │ │ │ 該檔基金美金(以下同│ 292頁) │ │ │ │ │ )500000元,之後又於│⑾顧問Jessica Ch│ │ │ │ │ 97年02月12日購買該檔│ ang 等人之客戶│ │ │ │ │ 基金150000元…總共購│ 申購或開戶送件│ │ │ │ │ 買金額為650000元…尚│ 紀錄表(見偵查│ │ │ │ │ 未到期…沒有贖回…每│ A12 卷第295 至│ │ │ │ │ 月固定配息約5400元」│ 305頁) │ │ │ │ │ ;「約於96年間…張淑│⑿(Jessica 張)│ │ │ │ │ 茹介紹我買該檔基金…│ 顧問諮詢費明細│ │ │ │ │ 他是透過電話跟我聯絡│ 表97.2.25 (見│ │ │ │ │ 後再到我公司…找我洽│ 偵查A16卷12 頁│ │ │ │ │ 談。她有跟我說該檔基│ ) │ │ │ │ │ 金有保障獲利年息10%│ │ │ │ │ │ 」;「我跟張淑茹問匯│ │ │ │ │ │ 款帳號後,我就直接匯│ │ │ │ │ │ 錢到該醫療基金指定帳│ │ │ │ │ │ 號(MEDICAL PROVIDER│ │ │ │ │ │ FUNDING CORP V 帳戶│ │ │ │ │ │ CITY NATIONAL BANK │ │ │ │ │ │ 000000000)」 │ │ │ │ │ │⑷98年4月6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9卷第38至39頁│ │ │ │ │ │ ),葉秋美稱:「我於│ │ │ │ │ │ 97年1 月28日購買…總│ │ │ │ │ │ 共購買1 次…金額為美│ │ │ │ │ │ 金60050 元…尚未到期│ │ │ │ │ │ …沒有贖回…每年固定│ │ │ │ │ │ 配息10%…至今共配息│ │ │ │ │ │ 金額約7000美元」;「│ │ │ │ │ │ 親友叫我找張淑茹之女│ │ │ │ │ │ 子與其接洽」;「張淑│ │ │ │ │ │ 茹協助我填寫購買…表│ │ │ │ │ │ 格後,我就直接匯錢到│ │ │ │ │ │ 該醫療基金指定帳號(│ │ │ │ │ │ MEDICAL PROVIDER FUN│ │ │ │ │ │ DING CORP V 帳戶CITY│ │ │ │ │ │ NATIONAL BANK 450155│ │ │ │ │ │ 152)」 │ │ ├───┼────────┼──────┼───────────┼────────┤ │05 │彭鈺文客戶資料等│MCC債券銷售 │⑴98年4 月22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彭鈺文│所載: │紀錄、申購 │ (見偵查A7卷第38頁)│ 作被告彭鈺文之│ │Jessi-│⑴MCC債券: │PRE-IPO客戶 │ ,彭鈺文稱:「我哥哥│ 印有「美商富通│ │ca │ 張景嵩、張雪玲│名單所載: │ 彭偉凱有購買 MEDICAL│ 證券」抬頭之名│ │Peng │ 、趙春蓮、黃慶│⑴MCC債券: │ PROVIDER FUNDING COR│ 片(見原審卷三│ │ │ 豐、李謝月裡、│ 客戶張景嵩│ P V 商品」;「(問:│ 第87至91頁) │ │ │ 彭鈺文、彭澄英│ 等購買75.0│ 彭偉凱是透過甚麼管道│⑵彭鈺文客戶資料│ │ │ 、彭員妹、彭偉│ 萬美元 │ 購買MEDICAL PROVIDER│ (見偵查A9 卷第│ │ │ 凱、蘇麗霞等10│⑵PRE-IPO :│ FUNDING CORP V商品?│ 232頁、A16卷第│ │ │ 人 │ 客戶謝昌華│ )透過我」 │ 311至319頁) │ │ │⑵PRE-IPO: │ 等購買91.0│⑵98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⑶MCC 債券銷售紀│ │ │ 謝昌華、熊鼎元│ 萬美元 │ (見偵查A9卷第155 至│ 錄(見原審卷二│ │ │ 、楊淑媚、彭偉│ │ 158 頁),周育陞證稱│ 第77至124 頁、│ │ │ 凱、謝慶連、謝│ │ :「這(指富通公司網│ 原審卷三第85頁│ │ │ 月理/許慈蕙、│ │ 站)是陳尹宜跟彭鈺文│ ) │ │ │ 劉吳益、蔡一弘│ │ 他們很久以前做的」 │⑷申購PRE-IPO 客│ │ │ 等9人 │ │ │ 戶名單(見原審│ │ │ │ │ │ 卷二第108 頁)│ │ │ │ │ │⑸林玟瑞通知彭鈺│ │ │ │ │ │ 文告知客戶帳戶│ │ │ │ │ │ 管理費問題(見│ │ │ │ │ │ 偵查A11卷106頁│ │ │ │ │ │ ) │ │ │ │ │ │⑹黃慶豐等客戶之│ │ │ │ │ │ INVESTOR Conne│ │ │ │ │ │ ct帳戶資料(見│ │ │ │ │ │ 偵查A10卷第326│ │ │ │ │ │ 至330頁) │ │ │ │ │ │⑺96/01/18凱盛公│ │ │ │ │ │ 司工作日誌表記│ │ │ │ │ │ 載Jessica Peng│ │ │ │ │ │ :查詢其客戶RB│ │ │ │ │ │ C 帳戶明細並列│ │ │ │ │ │ 印出來給她」(│ │ │ │ │ │ 見偵查 A12卷第│ │ │ │ │ │ 221頁反面) │ │ │ │ │ │⑻「JESSICA PENG│ │ │ │ │ │ 」顧問體系之交│ │ │ │ │ │ 易指示確認單(│ │ │ │ │ │ 其客戶彭偉凱、│ │ │ │ │ │ 陳千娜、張景嵩│ │ │ │ │ │ 、彭澄英等人授│ │ │ │ │ │ 權Fortune Secu│ │ │ │ │ │ rities,INC. 代│ │ │ │ │ │ 為買進/賣出指│ │ │ │ │ │ 定之有價證券)│ │ │ │ │ │ (見偵查A12 卷│ │ │ │ │ │ 第 228、256 、│ │ │ │ │ │ 271至272、 283│ │ │ │ │ │ 右頁) │ │ │ │ │ │⑼顧問Jessica Pe│ │ │ │ │ │ ng等人之客戶申│ │ │ │ │ │ 購或開戶送件紀│ │ │ │ │ │ 錄表(見偵查A1│ │ │ │ │ │ 2 卷第295至305│ │ │ │ │ │ 頁) │ │ │ │ │ │⑽(彭鈺文)顧問│ │ │ │ │ │ 諮詢費明細表97│ │ │ │ │ │ .2.25 (見偵查│ │ │ │ │ │ A16卷15 頁);│ │ │ │ │ │ (Jessica 彭)│ │ │ │ │ │ 顧問諮詢費明細│ │ │ │ │ │ 表97.7.25 (見│ │ │ │ │ │ 偵查A16卷27 頁│ │ │ │ │ │ ) │ ├───┼────────┼──────┼───────────┼────────┤ │06 │MCC債券: │MCC債券: │⑴98年4月6日調查筆錄(│⑴MCC 商品顧問諮│ │凌碧蘭│李如玲1人 │李如玲購買8.│ 見偵查A8卷第16至17頁│ 詢合作協議書 (│ │ │ │7萬美元 │ ),李如玲稱:「購買│ 聯盛)等(見偵│ │ │ │ │ 美國MEDICAL PROVIDER│ 查A10卷第35 至│ │ │ │ │ FUNDING CORP V醫療基│ 37頁) │ │ │ │ │ 金」;「是於97年1月9│ │ │ │ │ │ 日購買的。只有1 次。│ │ │ │ │ │ 購買8萬7千50美元…有│ │ │ │ │ │ 一筆美金9000元的利息│ │ │ │ │ │ 在98年3 月底匯到我國│ │ │ │ │ │ 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的│ │ │ │ │ │ 外幣帳戶」;「是台北│ │ │ │ │ │ 的聯盛資產管理公司一│ │ │ │ │ │ 位業務員凌碧蘭介紹我│ │ │ │ │ │ 購買的…她是96年12月│ │ │ │ │ │ 左右到我妹妹家…向我│ │ │ │ │ │ 們介紹。她說每年有10│ │ │ │ │ │ %的配息」 │ │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141│ │ │ │ │ │ 頁),凌碧蘭稱:「我│ │ │ │ │ │ 只有介紹給朋友的姐姐│ │ │ │ │ │ 李如玲…我介紹李如玲│ │ │ │ │ │ 的部分完全沒有拿到任│ │ │ │ │ │ 何獎金或是報酬」 │ │ ├───┼────────┼──────┼───────────┼────────┤ │07 │方瓊娥客戶資料所│客戶購買MCC │⑴99年1 月29日詢問筆錄│⑴由美商富通證券│ │方瓊娥│載:MCC 債券客戶│債券金額不詳│ (見偵查A11卷第56 頁│ 公司所製作被告│ │Janny │含賴榮豐、王世慧│ │ ),方瓊娥稱:「(問│ 方瓊娥之印有「│ │ │、陳南宏等3人 │ │ :富通或陳尹宜、陳尹│ 美商富通證券」│ │ │ │ │ 玲有無匯錢給你過?)│ 抬頭之名片(見│ │ │ │ │ 沒有」;「(問:此帳│ 原審卷三第87至│ │ │ │ │ 戶《提示陳尹玲台北富│ 91頁) │ │ │ │ │ 邦銀行101分行0000000│⑵AGENT 通訊錄(│ │ │ │ │ 59130 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查A1卷55至│ │ │ │ │ 》98年1月23日、2月25│ 56頁) CHANNEL│ │ │ │ │ 日有匯款給你,原因?│ 名單(含通路姓│ │ │ │ │ )我不知道原因」 │ 名、簽約日、保│ │ │ │ │ │ 證金、商品、%│ │ │ │ │ │ 等紀錄)(見偵│ │ │ │ │ │ 查A9卷第237 至│ │ │ │ │ │ 238頁)Channel│ │ │ │ │ │ 0000 0000月業│ │ │ │ │ │ 績表(見偵查A6│ │ │ │ │ │ 卷第62至63頁)│ │ │ │ │ │⑶方瓊娥客戶資料│ │ │ │ │ │ (見偵查A9 卷第│ │ │ │ │ │ 222至223頁、A1│ │ │ │ │ │ 6卷第311至 319│ │ │ │ │ │ 頁) │ │ │ │ │ │⑷中華國際中小企│ │ │ │ │ │ 業資源合作聯合│ │ │ │ │ │ 會網頁刊載被告│ │ │ │ │ │ 方瓊娥會員之資│ │ │ │ │ │ 料(見偵查A1卷│ │ │ │ │ │ 第41至42頁) │ │ │ │ │ │⑸方瓊娥詢問有關│ │ │ │ │ │ 其客戶王世慧、│ │ │ │ │ │ 賴榮豐購買未上│ │ │ │ │ │ 市股票之股利扣│ │ │ │ │ │ 稅30% 問題(見│ │ │ │ │ │ 偵查A10卷53 頁│ │ │ │ │ │ 、A11卷84頁) │ │ │ │ │ │⑹客戶帳戶問題-│ │ │ │ │ │ JANNY 、業務問│ │ │ │ │ │ 題(見偵查 A10│ │ │ │ │ │ 卷第54至55頁反│ │ │ │ │ │ 面) │ │ │ │ │ │⑺林玟瑞通知方瓊│ │ │ │ │ │ 娥告知客戶帳戶│ │ │ │ │ │ 管理費等問題(│ │ │ │ │ │ 見偵查A11 卷第│ │ │ │ │ │ 85至88頁) │ │ │ │ │ │⑻客戶龍濟陵、王│ │ │ │ │ │ 世慧、陳南宏…│ │ │ │ │ │ 等人之INVESTOR│ │ │ │ │ │ Connect 帳戶資│ │ │ │ │ │ 料(見原審卷三│ │ │ │ │ │ 第127至131頁)│ │ │ │ │ │⑼96/05/02凱盛公│ │ │ │ │ │ 司工作日誌表記│ │ │ │ │ │ 載「開立RBC 網│ │ │ │ │ │ 路帳戶,並e-ma│ │ │ │ │ │ il給方姐」 │ │ │ │ │ │⑽96/02/02凱盛公│ │ │ │ │ │ 司工作日誌表記│ │ │ │ │ │ 載「拿1 份 MCC│ │ │ │ │ │ IV 給Janny」(│ │ │ │ │ │ 見偵查A12卷220│ │ │ │ │ │ 頁反面) │ │ │ │ │ │⑾凱盛公司教育訓│ │ │ │ │ │ 練出席紀錄表(│ │ │ │ │ │ 記載「Janny 」│ │ │ │ │ │ 、「方瓊娥」、│ │ │ │ │ │ 「瓊娥」顧問體│ │ │ │ │ │ 系之成員)(見│ │ │ │ │ │ 偵查A12卷224至│ │ │ │ │ │ 226頁) │ │ │ │ │ │⑿顧問Janny方 等│ │ │ │ │ │ 人之客戶申購或│ │ │ │ │ │ 開戶送件紀錄表│ │ │ │ │ │ (見偵查A12 卷│ │ │ │ │ │ 第296至305頁)│ │ │ │ │ │⒀(Janny 方)顧│ │ │ │ │ │ 問諮詢費明細表│ │ │ │ │ │ 97.2.25 (見偵│ │ │ │ │ │ 查A16卷第15 頁│ │ │ │ │ │ ) │ ├───┼────────┼──────┼───────────┼────────┤ │08 │鄔德光客戶資料所│MCC債券銷售 │⑴98年4 月21日調查筆錄│⑴AGENT 通訊錄(│ │鄔德光│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 │ (見偵查A7卷第13至14│ 見偵查A1卷第55│ │Chris │張淑珠1人 │張淑珠購買 │ 頁),鄔德光稱:「大│ 至56頁) │ │ │ │MCC債券21萬 │ 概是兩年前左右,我與│⑵鄔德光客戶資料│ │ │ │美元 │ 美商富通公司陳尹宜本│ (見偵查A9卷第│ │ │ │ │ 人簽定顧問合約,合約│ 229頁、A16卷第│ │ │ │ │ 內容為我可以代理美商│ 311至319頁) │ │ │ │ │ 富通公司MEDICAL 醫療│⑶Channel 2008 1│ │ │ │ │ 債券產品銷售,我印象│ -11月業績表(│ │ │ │ │ 中如果我推薦成功可以│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獲得百分之一左右的報│ 至63頁) │ │ │ │ │ 酬…陳尹宜負責商品開│⑷MCC 債券銷售紀│ │ │ │ │ 發,…其胞姊陳尹玲…│ 錄(見原審卷二│ │ │ │ │ 簽約時候他在場當見證│ 第77至124 頁、│ │ │ │ │ 人」;「(問:你有無│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向民眾推銷MEDICAL PR│ ) │ │ │ │ │ OVIDER FUNDING CORP │ │ │ │ │ │ V 等境外基金或債券?│ │ │ │ │ │ )有,我96年3、4月時│ │ │ │ │ │ 向張淑珠推銷成功,張│ │ │ │ │ │ 淑珠購買21萬美金」;│ │ │ │ │ │ 「美商富通公司當初是│ │ │ │ │ │ 告訴我們保本,保證每│ │ │ │ │ │ 約支付利息…我有詢問│ │ │ │ │ │ 過董事長陳尹宜及劉正│ │ │ │ │ │ 君,2年配息8.5%,我│ │ │ │ │ │ 是依照美商富通公司所│ │ │ │ │ │ 提供的投資計畫說明書│ │ │ │ │ │ 向張淑珠推薦的」;「│ │ │ │ │ │ 我忘記是陳尹宜還是陳│ │ │ │ │ │ 尹玲,當我詢問美商富│ │ │ │ │ │ 通公司是否為合法券商│ │ │ │ │ │ 時,他們有拿經濟部商│ │ │ │ │ │ 業登記司公司資料給我│ │ │ │ │ │ 看,告訴我他們是合法│ │ │ │ │ │ 券商,並沒有講到是否│ │ │ │ │ │ 是金管會核准之合法券│ │ │ │ │ │ 商」 │ │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 │ │ │ │ 錄 (見原審卷一第 179│ │ │ │ │ │ 頁),鄔德光稱:「我│ │ │ │ │ │ 們在銷售產品的時候是│ │ │ │ │ │ 受到誘惑,當時我們在│ │ │ │ │ │ 販賣產品的時候到他們│ │ │ │ │ │ 公司,他們公司人員有│ │ │ │ │ │ 提供中鋼財務報表,說│ │ │ │ │ │ 中鋼也有買這個產品,│ │ │ │ │ │ 他們利用這個來加強我│ │ │ │ │ │ 們的信心,他們公司的│ │ │ │ │ │ 主管也提到過國內有其│ │ │ │ │ │ 他金控同時在賣,基於│ │ │ │ │ │ 這個原因我們才有信心│ │ │ │ │ │ 推銷這個產品…他們讓│ │ │ │ │ │ 我們相信客戶買這個產│ │ │ │ │ │ 品沒有風險,我才敢去│ │ │ │ │ │ 銷售,我只有賣給我朋│ │ │ │ │ │ 友的同鄉張淑珠一件而│ │ │ │ │ │ 已,賣了21萬美金,我│ │ │ │ │ │ 中間有抽佣台幣19萬多│ │ │ │ │ │ 元給我,是陳尹玲的帳│ │ │ │ │ │ 戶匯過來的」 │ │ ├───┼────────┼──────┼───────────┼────────┤ │09 │申永吉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8 月24日詢問筆錄│⑴AGENT 通訊錄(│ │申永吉│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 │ (見偵查A9卷第95頁)│ 見偵查A1卷第55│ │David │含陳詹綉、陳享國│陳麗娟等購買│ ,申永吉稱:「我自己│ 至56頁) │ │ │、陳麗娟、傅烈傑│MCC 債券73.1│ 有經營一家展進企管顧│⑵CHANNEL 名單(│ │ │、黃利雄、廖繼容│萬美元 │ 問公司」;「我認識陳│ 含通路姓名、簽│ │ │等6人 │ │ 麗娟、傅烈傑、趙博玟│ 約日、保證金、│ │ │ │ │ ,這三人與我為朋友關│ 商品、%等紀錄│ │ │ │ │ 係」 │ )(見偵查A9卷│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第237至238頁)│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179│⑶申永吉客戶資料│ │ │ │ │ 頁反),申永吉稱:「│ (見偵查A9卷第│ │ │ │ │ 傅烈傑、陳麗娟在美國│ 208至211頁、A1│ │ │ │ │ 開證券戶的時候,他們│ 6卷第311至 319│ │ │ │ │ 要繳一筆帳戶管理費,│ 頁) │ │ │ │ │ 就這個帳戶管理費的部│⑷Channel 2008 1│ │ │ │ │ 分,陳尹玲會匯部分到│ -11月業績表(│ │ │ │ │ 我的帳戶,算是佣金的│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一種」 │ 至63頁) │ │ │ │ │⑶99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⑸MCC 債券銷售紀│ │ │ │ │ (見原審卷三第10至12│ 錄(見原審卷二│ │ │ │ │ 頁),陳麗娟證稱:「│ 第77至124 頁、│ │ │ │ │ 我們就去申永吉開的資│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產管理公司,這個公司│ ) │ │ │ │ │ 設在台中,我去的時候│⑹被告陳尹宜與被│ │ │ │ │ 現場有林彩娥小姐及賴│ 告申永吉簽訂之│ │ │ │ │ 泰昌先生,他們說這個│ 業務合作契約(│ │ │ │ │ 在美國是合法的,比較│ 見偵查A10 卷第│ │ │ │ │ 保守,因為我們不敢做│ 300至302頁) │ │ │ │ │ 股票,我們想要保本,│⑺客戶陳享國、…│ │ │ │ │ 林彩娥他們就說這個比│ 、傅烈傑…等人│ │ │ │ │ 較好,我們就參與了。│ 之INVESTOR Con│ │ │ │ │ 簽約是跟林彩娥簽約的│ nect帳戶資料(│ │ │ │ │ 」;「林彩娥有介紹申│ 見原審卷三第98│ │ │ │ │ 永吉是她的老闆 David│ 至125頁) │ │ │ │ │ 」;「申永吉的公司是│⑻96/02/16凱盛公│ │ │ │ │ 展進公司沒錯,這個債│ 司工作日誌表記│ │ │ │ │ 券停止發利息的時候,│ 載「處理 David│ │ │ │ │ 我們家人有討論,大家│ 所寄來的開戶正│ │ │ │ │ 算一算共買了七十萬美│ 本」(見偵查A1│ │ │ │ │ 金」 │ 2卷第219頁反面│ │ │ │ │⑷99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 ) │ │ │ │ │ (見原審卷三第11至13│⑼「David Shen」│ │ │ │ │ 頁),傅烈傑證稱:「│ 顧問體系之交易│ │ │ │ │ 15萬美金(指購買醫療│ 指示確認單(其│ │ │ │ │ 債券之金額)」;「當│ 客戶廖益進、廖│ │ │ │ │ 時是先認識林彩娥,她│ 英秀、林世賢…│ │ │ │ │ 向我介紹這個醫療債券│ 傅烈傑…等人授│ │ │ │ │ ,她說利率有10%,我│ 權Fortune Secu│ │ │ │ │ 覺得不錯」;「我是經│ rities,INC. 代│ │ │ │ │ 由林彩娥認識申永吉的│ 為買進/賣出指│ │ │ │ │ 」;「我去申永吉公司│ 定之有價證券)│ │ │ │ │ 的時候,是林彩娥跟我│ (見偵查A12 卷│ │ │ │ │ 說明完後才跟我介紹申│ 第228至291頁)│ │ │ │ │ 永吉是她的主管。我當│⑽顧問David 等人│ │ │ │ │ 場並沒有簽約,之後林│ 之客戶申購或開│ │ │ │ │ 彩娥帶我去聽一場在飯│ 戶送件紀錄表(│ │ │ │ │ 店舉辦的說明會,現場│ 見偵查A12 卷第│ │ │ │ │ 有二、三十人,就是在│ 295至305頁) │ │ │ │ │ 講這檔MCC 債券的事情│⑾(David 申)顧│ │ │ │ │ 。聽完這場說明會,我│ 問諮詢費明細表│ │ │ │ │ 決定要簽約的時候,是│ 97.2.25 (見偵│ │ │ │ │ 林彩娥拿申購書到我家│ 查A16卷第13 頁│ │ │ │ │ 裡讓我簽的」 │ ) │ │ │ │ │⑸99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 │ │ │ │ │ (見原審卷三第394 頁│ │ │ │ │ │ 反面),陳尹宜證稱:│ │ │ │ │ │ 「(問:申永吉就銷售│ │ │ │ │ │ MCC 的部分,其所獲得│ │ │ │ │ │ 的顧問諮詢費,是否係│ │ │ │ │ │ 依照此業務合作契約書│ │ │ │ │ │ 來計算?)如果有簽約│ │ │ │ │ │ 的話,就是照業務合約│ │ │ │ │ │ 契約書來算」。 │ │ ├───┼────────┼──────┼───────────┼────────┤ │10 │彭嘉雋客戶資料等│MCC 債券客戶│⑴99年1 月29日詢問筆錄│⑴AGENT 通訊錄(│ │彭嘉雋│所載:MCC 債券客│購買金額不詳│ (見偵查A11卷第59 頁│ 見偵查A1卷第55│ │Chris-│戶含蔡炳祥、張韻│ │ ),彭嘉雋稱:「我跟│ 至56頁) │ │tina │薔、李仁慈等3人 │ │ 蔡炳祥有聊天聊到這個│⑵CHANNEL 名單(│ │Peng │ │ │ 商品,蔡炳祥覺得這商│ 含通路姓名、簽│ │ │ │ │ 品不錯,請我幫忙購買│ 約日、保證金、│ │ │ │ │ …這只是朋友間的推薦│ 商品、%等紀錄│ │ │ │ │ 」;「還有一個朋友叫│ )(見偵查A9卷│ │ │ │ │ 李仁慈,情況也跟蔡炳│ 第237至238頁)│ │ │ │ │ 祥一樣是朋友間的推薦│⑶彭嘉雋客戶資料│ │ │ │ │ 」 │ (見偵查A9卷第│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221頁、A16卷第│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179│ 311至319頁) │ │ │ │ │ 至180 頁):「我有介│⑷Channel 2008 1│ │ │ │ │ 紹二個朋友跟他們買…│ -11月業績表(│ │ │ │ │ 佣金的部分…當時陳尹│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宜說他會把我買的部分│ 至63頁) │ │ │ │ │ 的費用用折讓的方式給│ │ │ │ │ │ 我,也是請陳尹玲匯款│ │ │ │ │ │ 給我…我不知道那是他│ │ │ │ │ │ 們退給我折讓的部分還│ │ │ │ │ │ 是他們配給我的佣金部│ │ │ │ │ │ 分」 │ │ │ │ │ │⑶99年1 月27日詢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1卷第27 頁│ │ │ │ │ │ ),蔡炳祥稱:「大概│ │ │ │ │ │ 是2 年多前,我原本在│ │ │ │ │ │ 復華投信的營業員彭嘉│ │ │ │ │ │ 雋,在台中中港路我公│ │ │ │ │ │ 司裡向我推銷醫療應收│ │ │ │ │ │ 帳款債券」;「(問:│ │ │ │ │ │ 有無說他有無拿介紹費│ │ │ │ │ │ ?)他沒說過,營業員│ │ │ │ │ │ 一般不會講」;「(問│ │ │ │ │ │ :是不是像這樣的商品│ │ │ │ │ │ 《提示本案醫療境外商│ │ │ │ │ │ 品mpfcⅤ說明資料》是│ │ │ │ │ │ 不是像這樣的商品?)│ │ │ │ │ │ 是」;「醫療債券我確│ │ │ │ │ │ 定是富通的,因為停止│ │ │ │ │ │ 付息我有去追問彭嘉雋│ │ │ │ │ │ 過」 │ │ ├───┼────────┼──────┼───────────┼────────┤ │11 │陳意堅客戶資料所│劉汪鈴玉購買│⑴98年4 月21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陳意堅│載:MCC 債券客戶│MCC 債券10.0│ (見偵查A7卷第43至45│ 作被告陳意堅之│ │Dannis│劉汪鈴玉1人 │萬美元 │ 頁),陳意堅稱:「我│ 印有「美商富通│ │Chen │ │ │ 是在96年左右從網路上│ 證券」抬頭之名│ │ │ │ │ 看到MEDICAL PROVIDER│ 片(見原審卷三│ │ │ │ │ FUNDING CORP V債券訊│ 第87至91頁) │ │ │ │ │ 息,網站資料上有美商│⑵AGENT 通訊錄(│ │ │ │ │ 富通連絡訊息,如果要│ 見偵查A1卷第55│ │ │ │ │ 知道MEDICAL PROVIDER│ 至56頁) │ │ │ │ │ FUNDING CORP V資訊可│⑶CHANNEL 名單(│ │ │ │ │ 以透過美商富通公司進│ 含通路姓名、簽│ │ │ │ │ 行了解,我已EMAIL 方│ 約日、保證金、│ │ │ │ │ 式傳給該公司,該公司│ 商品、%等紀錄│ │ │ │ │ 以EMAIL 方式回覆我,│ )(見偵查A9卷│ │ │ │ │ 並郵寄產品簡介給我,│ 第237至238頁)│ │ │ │ │ 我的聯絡對象是GLORIA│⑷陳意堅客戶資料│ │ │ │ │ ,我曾去過美商富通公│ (見偵查A9 卷第│ │ │ │ │ 司約1至2次,我都是去│ 217至218頁、A1│ │ │ │ │ 找GLORIA,進一步確認│ 6卷第311至 319│ │ │ │ │ 產品資訊」 │ 頁) │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⑸Channel 2008 1│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180│ -11月業績表(│ │ │ │ │ 頁)陳意堅稱:「我承│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認有介紹過劉汪玲玉購│ 至63頁) │ │ │ │ │ 買MCC ,她買了十萬元│ │ │ │ │ │ 美金,我有收到台幣58│ │ │ │ │ │ 185元的報酬」 │ │ ├───┼────────┼──────┼───────────┼────────┤ │12 │楊燕卿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4 月21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楊燕卿│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周│ (見偵查A7卷第49至50│ 作被告楊燕卿之│ │Emily │含李貴美、陳荷芬│秀女等購買 │ 頁),楊燕卿稱:「我│ 印有「美商富通│ │ │、周秀女、蔡嬛仔│MCC 債券16.5│ 告訴GLORIA我有朋友想│ 證券」抬頭之名│ │ │等4人 │萬美元 │ 要投資MCC ,要如何去│ 片(見偵查 A10│ │ │ │ │ 申購匯款,GLORIA有給│ 卷第203頁) │ │ │ │ │ 我資料及匯款帳號,然│⑵AGENT 通訊錄(│ │ │ │ │ 後我就轉交給朋友自行│ 見偵查A1卷第55│ │ │ │ │ 匯款購買」;「陳荷芬│ 至56頁) │ │ │ │ │ 、李貴美、周秀女、蔡│⑶CHANNEL 名單(│ │ │ │ │ 嬛仔有填寫申購書…我│ 含通路姓名、簽│ │ │ │ │ 送到101 大樓的美商富│ 約日、保證金、│ │ │ │ │ 通證券公司在台辦事處│ 商品、%等紀錄│ │ │ │ │ 的GLORIA」 │ )(見偵查A9卷│ │ │ │ │⑵98年4月6日調查筆錄(│ 第237至238頁)│ │ │ │ │ 見偵查A7卷第77至78頁│⑷楊燕卿客戶資料│ │ │ │ │ ),周秀女稱:「97年│ (見偵查A9 卷第│ │ │ │ │ 4 月25日開始購買,總│ 215至216頁、A1│ │ │ │ │ 共買1 次,總購買金額│ 6卷第311至 319│ │ │ │ │ 為6萬5050 美元,沒有│ 頁) │ │ │ │ │ 贖回,有在網頁上看到│⑸Channel 2008 1│ │ │ │ │ 利息,但本金必須2 年│ -11月業績表(│ │ │ │ │ 到期才能贖回」;「介│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紹時間大概是97年4 月│ 至63頁) │ │ │ │ │ 25日之前,介紹我購買│⑹MCC 債券銷售紀│ │ │ │ │ 的人是楊燕卿…楊燕卿│ 錄(見原審卷二│ │ │ │ │ 到我之前服務的中華電│ 第77至124 頁、│ │ │ │ │ 信餐廳透過同事介紹認│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識銷售,另外,楊燕卿│ ) │ │ │ │ │ 也到我家介紹,楊燕卿│⑺顧問楊燕卿等人│ │ │ │ │ 告訴我2年期固定10%利│ 之客戶申購或開│ │ │ │ │ 息,楊燕卿並未告知我│ 戶送件紀錄表(│ │ │ │ │ 該檔基金在台銷售已經│ 見偵查A12 卷第│ │ │ │ │ 金管會核准銷售在案,│ 295至305頁) │ │ │ │ │ 如果楊燕卿這檔債券是│ │ │ │ │ │ 非法的話,我就不會買│ │ │ │ │ │ 了」 │ │ │ │ │ │⑶98年1月8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2卷第34頁右)│ │ │ │ │ │ ,陳荷芬稱:「97年 4│ │ │ │ │ │ 月25日開始購買,總共│ │ │ │ │ │ 購買1次,大概購買5萬│ │ │ │ │ │ 50元美金左右,本金沒│ │ │ │ │ │ 有贖回過,目前有獲利│ │ │ │ │ │ ,實際每月獲利利息約│ │ │ │ │ │ 416 美金」;「楊燕卿│ │ │ │ │ │ 在凱盛財務管理顧問有│ │ │ │ │ │ 限公司服務…楊燕卿主│ │ │ │ │ │ 要是闡述這個債券獲利│ │ │ │ │ │ 程度,並保證可以在 2│ │ │ │ │ │ 年之內獲利8%至10%」 │ │ │ │ │ │⑷98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3卷第14 頁│ │ │ │ │ │ ),陳荷芬證稱:「楊│ │ │ │ │ │ 燕卿到我信義路辦公室│ │ │ │ │ │ 跟我說明,他說現在有│ │ │ │ │ │ mpfc的產品問我有無需│ │ │ │ │ │ 要,我再尋問別人,別│ │ │ │ │ │ 人也說可以,我就參加│ │ │ │ │ │ 了」 │ │ │ │ │ │⑸98年1月8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2卷第37頁反)│ │ │ │ │ │ ,李貴美稱:「我的同│ │ │ │ │ │ 事楊燕卿在97年2 月份│ │ │ │ │ │ 介紹我購買的。我們一│ │ │ │ │ │ 樣是中華電信的退休員│ │ │ │ │ │ 工,在一起就聊到該基│ │ │ │ │ │ 金,楊燕卿在臺北富通│ │ │ │ │ │ 兼職」 │ │ │ │ │ │⑹98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3卷第12 至│ │ │ │ │ │ 13頁),李貴美證稱:│ │ │ │ │ │ 「楊燕卿在我新生北路│ │ │ │ │ │ 的住處向我說明該商品│ │ │ │ │ │ ,是購買未到期的醫療│ │ │ │ │ │ 應收帳款」 │ │ ├───┼────────┼──────┼───────────┼────────┤ │13 │莊淑雅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客戶│⑴99年7月8日審判筆錄(│⑴AGENT 通訊錄(│ │莊淑雅│載:MCC 債券客戶│購買金額不詳│ 見原審卷二第13頁反)│ 見偵查A1卷第55│ │Jessie│含張美姝、陳姿燕│ │ ,莊淑雅稱:「我是在│ 至56頁) │ │ │/張忠誠、林純如│ │ 2006年的時候在網路上│⑵CHANNEL 名單(│ │ │、林子惠等5人 │ │ 看到登的廣告,才知道│ 含通路姓名、簽│ │ │ │ │ 富通的訊息,黃博政還│ 約日、保證金、│ │ │ │ │ 親自到竹北的麥當勞跟│ 商品、%等紀錄│ │ │ │ │ 我解釋帳戶的問題,我│ )(見偵查A9卷│ │ │ │ │ 才以為是合法的…黃博│ 第237至238頁)│ │ │ │ │ 政建議我可以簽顧問合│⑶莊淑雅客戶資料│ │ │ │ │ 約,這樣我就可以拿回│ (見偵查A9卷第│ │ │ │ │ 我自己帳戶手續費的折│ 197頁、A16卷第│ │ │ │ │ 讓,大約可以拿回四成│ 311至319頁) │ │ │ │ │ ,所以我才簽這樣的顧│⑷Channel 2008 1│ │ │ │ │ 問合約…跟我朋友林純│ -11月業績表(│ │ │ │ │ 如在吃飯的時候聊到的│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像張美姝…她也是自│ 至63頁) │ │ │ │ │ 己聯絡富通公司,但因│⑸登記pre-IPO ca│ │ │ │ │ 為知道用我的帳戶可以│ se的prospect客│ │ │ │ │ 拿回手續費,所以才利│ 戶、聯電同事的│ │ │ │ │ 用我的帳戶,這些人投│ 資料、富通證券│ │ │ │ │ 資之後雖然有手續費進│ 的pre-IPO案子│ │ │ │ │ 入我的帳戶,但是我也│ 、電郵MPFC資料│ │ │ │ │ 都退給這些投資人了。│ 予台產張協理(│ │ │ │ │ 我並沒有提供給朋友任│ 見偵查A10 卷第│ │ │ │ │ 何的協助,我也是事後│ 60至72頁) │ │ │ │ │ 才知道他們有去購買商│⑹莊淑雅業務合作│ │ │ │ │ 品,因為我當時人在加│ 契約(見偵查A1│ │ │ │ │ 拿大」 │ 0 卷第239至240│ │ │ │ │ │ 頁) │ │ │ │ │ │⑺客戶林子惠…等│ │ │ │ │ │ 人之 INVESTOR │ │ │ │ │ │ Connect 帳戶資│ │ │ │ │ │ 料(見偵查 A10│ │ │ │ │ │ 卷第235至240頁│ │ │ │ │ │ ) │ │ │ │ │ │⑻(Jessie莊)顧│ │ │ │ │ │ 問諮詢費明細表│ │ │ │ │ │ 97.2.25 (見偵│ │ │ │ │ │ 查A16卷第13 頁│ │ │ │ │ │ ) │ ├───┼────────┼──────┼───────────┼────────┤ │14 │王元秀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4 月22日調查筆錄│⑴AGENT 通訊錄(│ │王元秀│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朱│ (見偵查A7卷第63頁)│ 見偵查A1卷第55│ │Josph-│含朱麗雯、李於冀│麗雯等購買 │ ,王元秀稱:「我很早│ 至56頁) │ │ine │等2人 │MCC 債券27.0│ 以前就認識TOM …他告│⑵王元秀客戶資料│ │Wang │ │萬美元 │ 訴我在美國是券商的老│ (見偵查A9 卷第│ │ │ │ │ 闆,並在台灣有一個辦│ 212至214頁、A1│ │ │ │ │ 事處」 │ 6卷第311至 319│ │ │ │ │⑵99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 頁) │ │ │ │ │ (見原審卷三第7 頁)│⑶MCC 債券銷售紀│ │ │ │ │ ,王元秀稱:「李於冀│ 錄(見原審卷二│ │ │ │ │ …問我有沒有好的商品│ 第77至124 頁、│ │ │ │ │ …我對這塊投資不懂,│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所以介紹給陳尹宜…之│ ) │ │ │ │ │ 後說有提到MCC ,如果│⑷96/01/25凱盛公│ │ │ │ │ 有對這個產品有任何問│ 司工作日誌表記│ │ │ │ │ 題,因為我是美國會計│ 載「拿資料至9F│ │ │ │ │ 師,所以可以拿來問我│ 給元秀」;「幫│ │ │ │ │ ,李於冀就來問我,朋│ 忙 agent(元秀│ │ │ │ │ 友這樣請教我,我就這│ )檢查申購 MCC│ │ │ │ │ 樣回答」 │ IV表格填寫、簽│ │ │ │ │⑶99年1 月27日詢問筆錄│ 名處」(見偵查│ │ │ │ │ (見偵查A11卷第14 頁│ A12卷第221頁)│ │ │ │ │ ),李於冀稱:「是一│ │ │ │ │ │ 個叫吳元秀(應是王元│ │ │ │ │ │ 秀)的女子跟我推銷的│ │ │ │ │ │ ,是我的老師的太太」│ │ │ │ │ │ ;「(問:吳元秀他有│ │ │ │ │ │ 無給你像這樣的名片《│ │ │ │ │ │ 提示富通證券名片》?│ │ │ │ │ │ )沒有,他有他自己的│ │ │ │ │ │ 名片他說他只是代理富│ │ │ │ │ │ 通的產品」 │ │ ├───┼────────┼──────┼───────────┼────────┤ │15 │余成俊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4 月22日調查筆錄│⑴AGENT 通訊錄(│ │余成俊│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吳│ (見偵查A7卷第67頁)│ 見偵查A1卷第55│ │Kenny │含張哲岸、張士厚│麗莉等購買 │ ,余成俊稱:「我幫美│ 至56頁) │ │Yu │、張子文、陳志鴻│MCC 債券234.│ 國洛杉磯富通公司打電│⑵CHANNEL 名單(│ │ │、陳秋霞/陳燦彬│2萬美元 │ 話給台灣客戶時,美國│ 含通路姓名、簽│ │ │、陳春月、陳曉慧│ │ 洛杉磯富通公司會給我│ 約日、保證金、│ │ │、陳文樟、陳英夫│ │ 顧問費…會將顧問費用│ 商品、% 等紀錄│ │ │&陳洪金英、鄭淇│ │ 匯到我的美國花旗銀行│ )(見偵查A9卷│ │ │方、簡慧子、卓義│ │ 的帳戶內」 │ 第237至238頁)│ │ │修、蕭日富、許淑│ │⑵98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⑶余成俊客戶資料│ │ │婷、徐玉萍、黃懿│ │ (見偵查A9卷第167 頁│ (見偵查A9卷第│ │ │嫺、洪張昭容&洪│ │ ),余成俊稱:「陳秋│ 198頁、A16卷第│ │ │康志、阮邦志/宮│ │ 霞及宮惠君,他們是中│ 311至319頁) │ │ │惠君、高淑寬、郭│ │ 原大學的學妹…我推薦│⑷Channel 2008 1│ │ │美媛/曹易昌、李│ │ 兩個學妹買美國富通的│ -11月業績表(│ │ │陳照惠、李建宏、│ │ 產品,陳尹宜有直接從│ 見偵查A6卷第62│ │ │李孟峯、李玉芝、│ │ 美國帳戶轉帳到我美國│ 至63頁) │ │ │林坤宏、施吳多、│ │ 花旗的帳戶,說是給我│⑸顧問諮詢費明細│ │ │蘇麗美、童振昌、│ │ 的介紹費」 │ 表(見偵查 A16│ │ │蔡佩燁、曾靜娟、│ │⑶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卷第25頁) │ │ │曾意純、曾郁惠&│ │ 錄(見原審卷一第 269│⑹MCC 債券銷售紀│ │ │羅順之、仝穎皓/│ │ 頁),余成俊稱:「我│ 錄(見原審卷二│ │ │仝凱里、吳慶幸&│ │ 有幫忙這樣翻譯有一段│ 第77至124 頁、│ │ │陳陹、吳萬生、余│ │ 時間了,一共幫幾個客│ 原審卷三第85頁│ │ │文玉/余朋達、顏│ │ 戶翻譯我也不記得了。│ ) │ │ │韻玲、余朋遠、吳│ │ 開戶資料上面有一些是│⑺MPFC已到期本金│ │ │麗莉等48人 │ │ 英文的,我就幫忙翻譯│ 未入帳(見偵查│ │ │ │ │ 給莊訓橋聽,莊訓橋手│ A10卷第50至 51│ │ │ │ │ 上有些資料是中文的,│ 頁) │ │ │ │ │ 我就幫忙翻譯成英文的│⑻顧問Kenny Yu等│ │ │ │ │ ,讓他可以填寫…之後│ 人之客戶申購或│ │ │ │ │ 莊訓橋請我陪他去匯款│ 開戶送件紀錄表│ │ │ │ │ …因為我本來就是美國│ (見偵查A12 卷│ │ │ │ │ 富通證券的顧問,我幫│ 第295至305頁)│ │ │ │ │ 忙協助處理事情的話,│⑼Kenny's Consul│ │ │ │ │ 他們會給我顧問費,我│ tant Fee for J│ │ │ │ │ 沒有簽公司的服務顧問│ an(余成俊97年│ │ │ │ │ 約」 │ 1 月顧問諮詢費│ │ │ │ │⑷98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 及計算方式)(│ │ │ │ │ (見偵查A9卷第137 頁│ 見偵查A16 卷第│ │ │ │ │ ),莊訓橋證稱:「(│ 29至30頁) │ │ │ │ │ 問:你有無購買美金 5│ │ │ │ │ │ 萬50元的mpcf債券?)│ │ │ │ │ │ 是,美金50元是手續費│ │ │ │ │ │ 。余成俊介紹,我和他│ │ │ │ │ │ 一起到銀行匯款到國外│ │ │ │ │ │ 帳戶,手續是我自己操│ │ │ │ │ │ 作的,余成俊告訴我怎│ │ │ │ │ │ 麼填」;「(問:如何│ │ │ │ │ │ 介紹mpcf?)說利息跟│ │ │ │ │ │ 報酬比銀行高」;「(│ │ │ │ │ │ 問:買上開證券知否商│ │ │ │ │ │ 品在台灣合不合法?)│ │ │ │ │ │ 不知道,余成俊也沒說│ │ │ │ │ │ 」 │ │ │ │ │ │⑸98年4月6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9卷第16頁),│ │ │ │ │ │ 仝穎皓稱:「約於96年│ │ │ │ │ │ 間…我國外的朋友介紹│ │ │ │ │ │ 我買該檔基金,之後有│ │ │ │ │ │ 一名叫《余成俊》…之│ │ │ │ │ │ 男子與我接洽,並協助│ │ │ │ │ │ 我填寫購買該檔基金表│ │ │ │ │ │ 格」 │ │ ├───┼────────┼──────┼───────────┼────────┤ │16 │湯珮瑄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4 月23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湯珮瑄│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紀│ (見偵查A6卷第114 頁│ 作被告湯珮瑄之│ │Winnie│含徐國鑫、鄭彭錦│文智等購買 │ ),湯珮瑄稱:「紀文│ 印有「美商富通│ │Tang │梅、(呂)曾慶嬉、│MCC債券147.0│ 智是我先生,郭蘋是我│ 證券」抬頭之名│ │ │郭蘋、賴郁伶、紀│萬美元 │ 母親的朋友,徐國鑫是│ 片(見原審卷三│ │ │文智、蘇慶朗、張│ │ 我乾爹,鄭彭錦梅是我│ 第87至91頁) │ │ │潤明、蘇韻青、黃│ │ 乾爹的親戚」 │⑵AGENT 通訊錄(│ │ │俊達、蘇敏慈、許│ │⑵99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 見偵查A1卷第55│ │ │偉鈞、鄭煒東、朱│ │ (見原審卷三第8 頁反│ 至56頁) │ │ │祥祺、謝莉莉等15│ │ ),湯珮瑄稱:「我一│⑶CHANNEL 名單(│ │ │人 │ │ 直認定是美國的券商…│ 含通路姓名、簽│ │ │ │ │ 我認為是美國合格的券│ 約日、保證金、│ │ │ │ │ 商,而在台灣認為不是│ 商品、%等紀錄│ │ │ │ │ 證券商,我覺得我在認│ )(見偵查A9卷│ │ │ │ │ 知上有出入。因為我介│ 第237至238頁)│ │ │ │ │ 紹的人都是我的親人,│⑷湯珮瑄客戶資料│ │ │ │ │ 所以我有請富通公司退│ (見偵查A9 卷第│ │ │ │ │ 我們申購手續費,而公│ 227至228頁、A1│ │ │ │ │ 司也有同意,因為我的│ 6 卷第311至319│ │ │ │ │ 英文比較好,所以我這│ 頁) │ │ │ │ │ 些親人也是透過我取得│⑸Channel 2008 1│ │ │ │ │ 一些資訊,這些折扣的│ -11月業績表(│ │ │ │ │ 手續費算起來每個人只│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有一萬多台幣而已」 │ 至63頁) │ │ │ │ │ │⑹顧問諮詢費明細│ │ │ │ │ │ 表(見偵查 A16│ │ │ │ │ │ 卷第15頁) │ │ │ │ │ │⑺MCC 債券銷售紀│ │ │ │ │ │ 錄(見原審卷二│ │ │ │ │ │ 第77至124 頁、│ │ │ │ │ │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 ) │ │ │ │ │ │⑻交易指示確認單│ │ │ │ │ │ 湯珮瑄之英文全│ │ │ │ │ │ 名(見偵查 A12│ │ │ │ │ │ 卷第285頁右) │ │ │ │ │ │⑼PEI-HSUAN TANG│ │ │ │ │ │ (湯珮瑄) MCC│ │ │ │ │ │ 銷售競賽得第一│ │ │ │ │ │ 名(見偵查 A10│ │ │ │ │ │ 卷第110至111頁│ │ │ │ │ │ ) │ │ │ │ │ │⑽客戶董顯德…等│ │ │ │ │ │ 人之 INVESTOR │ │ │ │ │ │ Connect 帳戶資│ │ │ │ │ │ 料(見偵查 A10│ │ │ │ │ │ 卷第338至345頁│ │ │ │ │ │ ) │ │ │ │ │ │⑾顧問Winnie等人│ │ │ │ │ │ 之客戶申購或開│ │ │ │ │ │ 戶送件紀錄表(│ │ │ │ │ │ 見偵查A12 卷第│ │ │ │ │ │ 295至305頁) │ │ │ │ │ │⑿(Winnie湯)顧│ │ │ │ │ │ 問諮詢費明細表│ │ │ │ │ │ 97.2.25 (見偵│ │ │ │ │ │ 查A16 卷第15頁│ │ │ │ │ │ ) │ ├───┼────────┼──────┼───────────┼────────┤ │17 │劉錦雲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4 月23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劉錦雲│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資│ (見偵查A7卷第2至3頁│ 作被告劉錦雲之│ │ │含資通電腦、陳順│通電腦等購買│ ),劉錦雲稱:「 TOM│ 印有「美商富通│ │ │發、吳振禧、巫勝│MCC債券165.0│ 陳有給我看好像是中鋼│ 證券」抬頭之名│ │ │明、鄭美佳、金美│萬美元 │ 還是中油的投資 MEDIC│ 片(見偵查 A10│ │ │淑、商秀華、王柏│ │ AL PROVIDER FUNDING │ 卷第202頁) │ │ │森&翁玉枝、周志│ │ CORP V等境外債券的資│⑵AGENT 通訊錄(│ │ │杰、呂忠晏、徐織│ │ 料,然後TOM 陳有展示│ 見偵查A1卷第55│ │ │芝、張化雨、張淑│ │ 類似美國證期會的報備│ 至56頁) │ │ │芬、蔡慧寬等15人│ │ 畫面給我看,TOM 陳有│⑶CHANNEL 名單(│ │ │ │ │ 告知我這檔境外債券要│ 含通路姓名、簽│ │ │ │ │ 兩年才能到期,每年有│ 約日、保證金、│ │ │ │ │ 固定的10% 年息收入…│ 商品、%等紀錄│ │ │ │ │ 至少要5 萬美元為單位│ )(見偵查A9卷│ │ │ │ │ ,按照TOM 陳給我的公│ 第237至238頁)│ │ │ │ │ 開說明書資料上有寫出│⑷劉錦雲客戶資料│ │ │ │ │ 來每年固定配息10% ,│ (見偵查A9卷第│ │ │ │ │ 到期還本,TOM 陳有告│ 199頁、A16卷第│ │ │ │ │ 訴我這商品有匯率的風│ 311至319頁) │ │ │ │ │ 險及無法流動的風險」│⑸Channel 2008 1│ │ │ │ │⑵99年12月3 日審判筆錄│ -11月業績表(│ │ │ │ │ (見原審卷三第8 頁)│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劉錦雲稱:「96年間│ 至63頁) │ │ │ │ │ 我的朋友林聖懿先生,│⑹MCC 債券銷售紀│ │ │ │ │ 他是資通公司的經理,│ 錄(見原審卷二│ │ │ │ │ 他主動打電話跟我說他│ 第77 至124頁、│ │ │ │ │ 們公司想要投資債券,│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我那時也沒有多想就把│ ) │ │ │ │ │ 我手邊的資料給他參考│⑺MCC 商品顧問諮│ │ │ │ │ ,因為他們是法人公司│ 詢合作協議書 (│ │ │ │ │ ,我給他的時候我有跟│ 聯盛)等(見偵│ │ │ │ │ 他說要他們自己看看,│ 查A10卷第35 至│ │ │ │ │ 當時我不知道有證券交│ 37頁) │ │ │ │ │ 易法,我也不知道把資│⑻顧問劉錦雲等人│ │ │ │ │ 料給他是違法的,但是│ 之客戶申購或開│ │ │ │ │ 我確實是有把資料給林│ 戶送件紀錄表(│ │ │ │ │ 聖懿,對此我沒有拿到│ 見偵查A12 卷第│ │ │ │ │ 佣金或是任何好處,我│ 295至305頁) │ │ │ │ │ 自己也有投資這個債券│ │ │ │ │ │ 美金五萬元」 │ │ │ │ │ │⑶99年2 月10日詢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5卷第11 頁│ │ │ │ │ │ ),林聖懿:「劉錦雲│ │ │ │ │ │ …他跟我說她剛好接觸│ │ │ │ │ │ 到一個叫醫療債券的商│ │ │ │ │ │ 品,她之前在富通證券│ │ │ │ │ │ 上課接觸到的,並在電│ │ │ │ │ │ 話跟我說這商品保本,│ │ │ │ │ │ 連中鋼都有購買,所以│ │ │ │ │ │ 劉錦雲就拿該醫療債券│ │ │ │ │ │ 的上課資料來我…辦公│ │ │ │ │ │ 室,當時她是跟我說你│ │ │ │ │ │ 自己參考看看,我看完│ │ │ │ │ │ 覺得有符合我公司投資│ │ │ │ │ │ 原則,跟董事長余宏揚│ │ │ │ │ │ 討論後覺得可以購買,│ │ │ │ │ │ 所以交給財務去跟劉錦│ │ │ │ │ │ 雲連繫,並照我們公司│ │ │ │ │ │ 程序購買該債券」 │ │ ├───┼────────┼──────┼───────────┼────────┤ │18 │MCC 債券客戶含陳│陳泓輝、許智│⑴98年3 月19日調查筆錄│⑴被告劉志喬金融│ │劉志喬│泓輝、許智欽等2 │欽等購買 MCC│ (見偵查A2卷第178 至│ 投資商品等相關│ │George│人 │債券10.0萬美│ 182 頁),劉志喬稱:│ 證明書和證書(│ │ │ │元 │ 「我只有推薦,都是客│ 見偵查A9卷第59│ │ │ │ │ 戶問我有什麼可以投資│ 至72頁) │ │ │ │ │ 而且穩定配息的理財工│ │ │ │ │ │ 具,我才會推薦。我會│ │ │ │ │ │ 提供該基金的說明書(│ │ │ │ │ │ 都是英文版的、大約有│ │ │ │ │ │ 40頁)給客戶,如果客│ │ │ │ │ │ 戶看不懂問我的話我才│ │ │ │ │ │ 會向客戶解釋、介紹」│ │ │ │ │ │ ;「我知道銷售是不合│ │ │ │ │ │ 法的,我都有告知客戶│ │ │ │ │ │ 該檔基金銷售是不合法│ │ │ │ │ │ 的」;「經過我推薦購│ │ │ │ │ │ 買該基金的客戶大約有│ │ │ │ │ │ 16個人。投資金額約一│ │ │ │ │ │ 百五十萬元美金」;「│ │ │ │ │ │ 我知道銷售是違法,但│ │ │ │ │ │ 是我不知道推薦該債券│ │ │ │ │ │ 是違法的」;「介紹我│ │ │ │ │ │ 給美商富通公司認識的│ │ │ │ │ │ 人,他就是 CHARLEY」│ │ │ │ │ │ ;「(問:你如何得知│ │ │ │ │ │ 可以購買MEDICAL PROV│ │ │ │ │ │ IDER FUNDING CORP V │ │ │ │ │ │ 等境外基金或債券?)│ │ │ │ │ │ CHARLEY 介紹家人購買│ │ │ │ │ │ 的」 │ │ │ │ │ │⑵98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2 卷第199至│ │ │ │ │ │ 200 頁),劉志喬稱:│ │ │ │ │ │ 「(問:介紹朋友買MP│ │ │ │ │ │ FC基金,有無領取手續│ │ │ │ │ │ 費、獎金?)沒有,但│ │ │ │ │ │ 我有接受Charle招待,│ │ │ │ │ │ 出去吃飯喝酒或出國玩│ │ │ │ │ │ 都是他買單,不下10次│ │ │ │ │ │ 」;「(問:跟美商富│ │ │ │ │ │ 通公司如何確認有買到│ │ │ │ │ │ 這檔基金?)Charle會│ │ │ │ │ │ 直接發email 給客戶」│ │ │ │ │ │ ;「(問:有無相關證│ │ │ │ │ │ 照?)國內我有證券交│ │ │ │ │ │ 易業務員、投信投顧、│ │ │ │ │ │ 信託業務員、保險業務│ │ │ │ │ │ 員。國際的有cfp、rfc│ │ │ │ │ │ 。所以我很在乎法規的│ │ │ │ │ │ 問題。所以我會表示我│ │ │ │ │ │ 不能做仲介,也會告知│ │ │ │ │ │ 客戶投資的風險」 │ │ │ │ │ │⑶98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9卷第164 頁│ │ │ │ │ │ ),劉志喬稱:「我本│ │ │ │ │ │ 來就認識林淵,後來我│ │ │ │ │ │ 請林淵幫我介紹富通台│ │ │ │ │ │ 北辦事處老闆TOM CHEN│ │ │ │ │ │ ,但我不知道為何林淵│ │ │ │ │ │ 要請我吃飯,我也沒有│ │ │ │ │ │ 拿過任何介紹獎金,獎│ │ │ │ │ │ 金是不是林淵拿走,我│ │ │ │ │ │ 也不清楚」 │ │ │ │ │ │⑷98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9卷第137 至│ │ │ │ │ │ 138 頁),陳泓輝證稱│ │ │ │ │ │ :「(問:你有無購買│ │ │ │ │ │ 美金5萬元的mpfc 債券│ │ │ │ │ │ ?)是,劉志喬介紹,│ │ │ │ │ │ 我和他一起到銀行匯款│ │ │ │ │ │ 到劉志喬提供的帳戶,│ │ │ │ │ │ 手續是我自己操作的,│ │ │ │ │ │ 也自己填單,他在匯款│ │ │ │ │ │ 過程中未表示意見」;│ │ │ │ │ │ 「(問:如何介紹mpfc│ │ │ │ │ │ ?)說報酬率固定百分│ │ │ │ │ │ 之十,三年一期」;「│ │ │ │ │ │ 問:(買上開證券知否│ │ │ │ │ │ 商品在台灣合不合法?│ │ │ │ │ │ )」當不知道,劉志喬│ │ │ │ │ │ 也沒說」 │ │ │ │ │ │⑸98年1月9日調查筆錄(│ │ │ │ │ │ 見偵查A2卷第29至30頁│ │ │ │ │ │ ),許智欽稱:「97年│ │ │ │ │ │ 2月5日購買,總共購買│ │ │ │ │ │ 1次,購買5萬元美金,│ │ │ │ │ │ 尚未贖回,有獲利年息│ │ │ │ │ │ 10%」;「95年12 月我│ │ │ │ │ │ 向美商富通公司劉志喬│ │ │ │ │ │ ……買保險,之後劉志│ │ │ │ │ │ 喬向我介紹MEDICAL PR│ │ │ │ │ │ OVIDER FUNDING CORP │ │ │ │ │ │ V 醫療債券…該債券保│ │ │ │ │ │ 障每年獲利10%,劉志│ │ │ │ │ │ 喬沒有主動告訴我們該│ │ │ │ │ │ 檔債券在台是否合法銷│ │ │ │ │ │ 售,但我自己清楚這是│ │ │ │ │ │ 違反規定的」 │ │ ├───┼────────┼──────┼───────────┼────────┤ │19 │MCC 債券客戶有沈│沈慶堯購買 │⑴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 │王金龍│慶堯1人 │MCC 債券5.0 │ 錄(見原審卷一第 270│ │ │Frank │ │萬美元 │ 頁),王金龍稱:「沈│ │ │ │ │ │ 慶堯是我保險的客戶…│ │ │ │ │ │ 他問我有沒有其他好的│ │ │ │ │ │ 產品,我說我在美國開│ │ │ │ │ │ 會有認識一個Jenny 陳│ │ │ │ │ │ ,有跟我聊到醫療債券│ │ │ │ │ │ ,並有給我一本MCC 公│ │ │ │ │ │ 司的醫療債券說明,跟│ │ │ │ │ │ 我說這個不錯,我就跟│ │ │ │ │ │ 沈慶堯講了這個事情,│ │ │ │ │ │ 我跟他說這是醫療債券│ │ │ │ │ │ 有配息10%左右,我只│ │ │ │ │ │ 有跟他提到這樣的事情│ │ │ │ │ │ ,那本原文書我有給沈│ │ │ │ │ │ 慶堯…之後也是沈慶堯│ │ │ │ │ │ 自己去聯絡、上網去看│ │ │ │ │ │ ,就這樣的事實我承認│ │ │ │ │ │ ,但我不知道這樣算不│ │ │ │ │ │ 算是推薦,也不知道這│ │ │ │ │ │ 樣是不是真的有違反到│ │ │ │ │ │ 證券法規,因為我也不│ │ │ │ │ │ 認識富通公司,也沒有│ │ │ │ │ │ 拿到佣金或其他好處」│ │ │ │ │ │⑵98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9卷第136 頁│ │ │ │ │ │ ),沈慶堯證稱:「(│ │ │ │ │ │ 問:97年2月13日你有 │ │ │ │ │ │ 無購買美金5萬元的mpf│ │ │ │ │ │ c 債券?)是,我自己│ │ │ │ │ │ 去買的,王金龍是介紹│ │ │ │ │ │ 人給我資料,電話跟我│ │ │ │ │ │ 通知,送我目錄」;「│ │ │ │ │ │ (問:如何介紹mpfc?│ │ │ │ │ │ )王金龍有介紹網站跟│ │ │ │ │ │ 目錄,也有說投資報酬│ │ │ │ │ │ 率比較好」 │ │ ├───┼────────┼──────┼───────────┼────────┤ │20 │MCC 債券客戶有魏│魏拙夫購買 │⑴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⑴魏拙夫提出被告│ │張燕慧│拙夫1人 │MCC 債券15.0│ 錄(見原審卷一第 270│ 張燕慧介紹投資│ │Sarah │ │萬美元 │ 頁及反面),張燕慧稱│ 之MEDICAL CAPI│ │ │ │ │ :「我完全不知道富通│ TAL 醫療債券契│ │ │ │ │ 公司這家公司,我也不│ 約資料(見偵查│ │ │ │ │ 認識富通公司的任何員│ A8卷41至42頁)│ │ │ │ │ 工,我本身就是從事金│ │ │ │ │ │ 融保險業,平常跟客戶│ │ │ │ │ │ 聊天他們會跟我聊到很│ │ │ │ │ │ 多資訊,我並沒有從這│ │ │ │ │ │ 樣的購買行為或是客戶│ │ │ │ │ │ 下單買產品中,獲得任│ │ │ │ │ │ 何個佣金、好處…當初│ │ │ │ │ │ 是我去香港的時候,我│ │ │ │ │ │ 自己要購買,當時我碰│ │ │ │ │ │ 到魏拙夫醫生,他當初│ │ │ │ │ │ 問我一些保守保本的東│ │ │ │ │ │ 西,我只是提供一個他│ │ │ │ │ │ 需要的資訊…魏拙夫很│ │ │ │ │ │ 有興趣,文件是英文的│ │ │ │ │ │ ,是我提供給他的,因│ │ │ │ │ │ 為我就是香港的經紀商│ │ │ │ │ │ 客戶,是我的經紀人給│ │ │ │ │ │ 我的,因為我本來自己│ │ │ │ │ │ 想買,所以我有這個資│ │ │ │ │ │ 料,我提供空白的申請│ │ │ │ │ │ 書給他,其餘匯款是他│ │ │ │ │ │ 自己辦理的。就這些事│ │ │ │ │ │ 實我都承認,但我不知│ │ │ │ │ │ 道我這樣隨手提供資料│ │ │ │ │ │ 給朋友算不算有違反到│ │ │ │ │ │ 證券交易法的規定」 │ │ │ │ │ │⑵98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9卷第138 至│ │ │ │ │ │ 139 頁),魏拙夫證稱│ │ │ │ │ │ :「mpfc是美金15萬元│ │ │ │ │ │ …張燕慧介紹」;「(│ │ │ │ │ │ 問:如何介紹mpfc?)│ │ │ │ │ │ 他說這是美國政府保證│ │ │ │ │ │ ,每年報酬率固定百分│ │ │ │ │ │ 之十,兩年一期,我覺│ │ │ │ │ │ 得可靠才買」;「(問│ │ │ │ │ │ :張燕慧哪裡介紹?)│ │ │ │ │ │ 到我臺北榮總辦公室介│ │ │ │ │ │ 紹」;「(問:買上開│ │ │ │ │ │ 證券知否商品在台灣不│ │ │ │ │ │ 合法?)當時不知道,│ │ │ │ │ │ 張燕慧當時沒說,查了│ │ │ │ │ │ 幾次他才說不可以這樣│ │ │ │ │ │ 做」;「(問:匯款帳│ │ │ │ │ │ 戶誰告知?)張燕慧」│ │ ├───┼────────┼──────┼───────────┼────────┤ │21 │MCC 債券客戶有林│林金德購買 │⑴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⑴關係人林金德提│ │陳樹芬│金德1人 │MCC 債券5.0 │ 錄(見原審卷一第 270│ 出被告陳樹芬介│ │Grece │ │萬美元 │ 頁反面),陳樹芬稱:│ 紹投資之MEDIAC│ │ │ │ │ 「我本身自己也是客戶│ L PROVIDER FUN│ │ │ │ │ ,我剛好美金存款到期│ DING醫療債券及│ │ │ │ │ ,所以就購買了這個商│ 以渣打銀行信用│ │ │ │ │ 品,我沒有向別人介紹│ 卡支付之帳戶資│ │ │ │ │ ,只是在一個偶然的機│ 料(見偵查A2卷│ │ │ │ │ 會,有朋友林金德問到│ 第43至47頁) │ │ │ │ │ 我最近有沒有好的投資│ │ │ │ │ │ 工具,我說我最近有買│ │ │ │ │ │ 這個,我就把我手上有│ │ │ │ │ │ 的配息的通知給他看,│ │ │ │ │ │ 他覺得不錯就自己去匯│ │ │ │ │ │ 款了,我沒有從中獲得│ │ │ │ │ │ 佣金或是其他好處,我│ │ │ │ │ │ 也沒有在公司任職」 │ │ │ │ │ │⑵98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3卷第13 頁│ │ │ │ │ │ ),林金德證稱:「(│ │ │ │ │ │ 問:是否於97年1 月14│ │ │ │ │ │ 日透過陳樹芬購買美金│ │ │ │ │ │ 5 萬元的mpfc?)是」│ │ │ │ │ │ ;「(問:購買經過?│ │ │ │ │ │ )陳樹芬是我全球人壽│ │ │ │ │ │ 的保險跟業務人員,我│ │ │ │ │ │ 投保多年跟陳樹芬很熟│ │ │ │ │ │ ,他到我復興北路的辦│ │ │ │ │ │ 公室,我有問他有無獲│ │ │ │ │ │ 利比較高的投資商品,│ │ │ │ │ │ 他就說這個醫療債券他│ │ │ │ │ │ 有買,覺得不錯所以推│ │ │ │ │ │ 薦給我」;「(問:如│ │ │ │ │ │ 何付款?)97年1 月24│ │ │ │ │ │ 日匯款,自己單獨到第│ │ │ │ │ │ 一銀行民權分行匯了 5│ │ │ │ │ │ 萬元美金…到美國 RBC│ │ │ │ │ │ 指定帳戶」 │ │ ├───┼────────┼──────┼───────────┼────────┤ │22 │MCC 債券客戶有吳│楊淑幸購買 │⑴98年4 月23日調查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吳煊貴│玉瑾、楊淑幸等 2│MCC 債券5.0 │ (見偵查A6卷第103 至│ 作被告吳煊貴之│ │Domi- │人 │萬美元 │ 104 頁),吳煊貴稱:│ 印有「美商富通│ │nic │ │ │ 「幾年前我在台灣從朋│ 證券」抬頭之名│ │ │ │ │ 友(忘記姓名)介紹認│ 片(見原審卷三│ │ │ │ │ 識富通公司在美國的人│ 第87至91頁) │ │ │ │ │ 員,叫做ANTON 姓蔡,│ │ │ │ │ │ ANTON告訴我有關MEDIC│ │ │ │ │ │ AL PROVIDER FUNDING │ │ │ │ │ │ CORP V債券商品,並希│ │ │ │ │ │ 望我幫他介紹朋友投資│ │ │ │ │ │ 。最先是因為認識 ANT│ │ │ │ │ │ ON蔡,才知道美國富通│ │ │ │ │ │ 公司再台灣台北有一個│ │ │ │ │ │ 辦事處或公司」;「(│ │ │ │ │ │ 問:你是否有協助 ANT│ │ │ │ │ │ ON姓蔡推介客戶購買ME│ │ │ │ │ │ DICAL PROVIDER FUNDI│ │ │ │ │ │ NG CORP V ?)有,因│ │ │ │ │ │ 為我覺得MEDICAL PROV│ │ │ │ │ │ IDER FUNDING CORP V │ │ │ │ │ │ 不錯,所以,我就答應│ │ │ │ │ │ 幫他介紹客戶投資,我│ │ │ │ │ │ 有幫ANTON 蔡介紹成功│ │ │ │ │ │ 幾個客戶確切的數字我│ │ │ │ │ │ 不清楚,比如我姐姐吳│ │ │ │ │ │ 玉瑾、朋友呂昌遠的表│ │ │ │ │ │ 姐楊淑幸等」;「我是│ │ │ │ │ │ 與美商富通公司高雄地│ │ │ │ │ │ 據點主管張淑茹聯繫。│ │ │ │ │ │ 聯繫內容通常是講MEDI│ │ │ │ │ │ CAL PROVIDER FUNDING│ │ │ │ │ │ CORP V債券的配息狀況│ │ │ │ │ │ 、營運狀況等」;「(│ │ │ │ │ │ 問:你推銷…成功後你│ │ │ │ │ │ 要將資料陳送給誰彙整│ │ │ │ │ │ ?)客戶自行郵寄給AN│ │ │ │ │ │ TON 蔡,郵寄地點我不│ │ │ │ │ │ 知道」;「ANTON 蔡有│ │ │ │ │ │ 給我介紹費用,以推銷│ │ │ │ │ │ 金額的1%至2%作為我的│ │ │ │ │ │ 報酬,ANTON 蔡係將我│ │ │ │ │ │ 的報酬直接匯款進入我│ │ │ │ │ │ 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 │ │ │ │ 戶內,目前大概只有幾│ │ │ │ │ │ 千元的額外收入而已」│ │ │ │ │ │⑵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270│ │ │ │ │ │ 頁反),吳煊貴稱:「│ │ │ │ │ │ 我並不是外圍顧問,我│ │ │ │ │ │ 也沒有跟公司做口頭或│ │ │ │ │ │ 紙本的任何契約,我也│ │ │ │ │ │ 不知道是非證券商…蔡│ │ │ │ │ │ 先生說要感謝我,就給│ │ │ │ │ │ 我一些感謝費,我想說│ │ │ │ │ │ 他既然給我了,我就收│ │ │ │ │ │ 了,我當時並沒有察覺│ │ │ │ │ │ 到這樣是違法的,當初│ │ │ │ │ │ 我收到大約台幣幾千元│ │ │ │ │ │ ,現在不記得確實的金│ │ │ │ │ │ 額了」 │ │ │ │ │ │⑶98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 │ │ │ │ │ (見偵查A13卷第14 至│ │ │ │ │ │ 15頁),楊淑幸證稱:│ │ │ │ │ │ 「(問:是否於97年 2│ │ │ │ │ │ 月12日透過吳煊貴購買│ │ │ │ │ │ 美金5萬50元的mpfc ?│ │ │ │ │ │ )有,時間應該是農曆│ │ │ │ │ │ 的年初三」;「我表弟│ │ │ │ │ │ 在國泰人壽服務,認識│ │ │ │ │ │ 吳煊貴,吳煊貴大年初│ │ │ │ │ │ 三到我彰化娘家,應該│ │ │ │ │ │ 是跟我父親談,我負責│ │ │ │ │ │ 簽名。根據我父親的說│ │ │ │ │ │ 法是,這個產品利息不│ │ │ │ │ │ 錯,風險不高」;「(│ │ │ │ │ │ 問:所以是用你的名義│ │ │ │ │ │ 買的?)是」;「(問│ │ │ │ │ │ :匯款帳戶也是吳煊貴│ │ │ │ │ │ 告訴你?)應該是吳煊│ │ │ │ │ │ 貴告訴我父親,應該是│ │ │ │ │ │ 我父親去匯款的」 │ │ ├───┼────────┼──────┼───────────┼────────┤ │23 │唐志倫客戶資料所│MCC 債券銷售│⑴98年8 月14日詢問筆錄│⑴由富通公司所製│ │唐志倫│載:MCC 債券客戶│紀錄所載: │ (見偵查A9卷第87至88│ 作被告唐志倫之│ │Alan │含韓素娥、唐念伶│韓素娥等購買│ 頁),唐志倫稱:「(│ 印有「美商富通│ │ │、吳秋美、唐紀塵│MCC 債券80.0│ 問:唐子倫是你的名字│ 證券」抬頭之名│ │ │、黎曉芬、王麗霞│萬美元 │ ?)我在美國有用過這│ 片(見偵查 A10│ │ │、傅良惠、林碧雲│ │ 個名字」;「我原本在│ 卷第202頁) │ │ │、張貞婉、程紀皓│ │ 美國時就認識今天也有│⑵AGENT 通訊錄(│ │ │等10人 │ │ 到庭的Tom ,就是陳尹│ 見偵查A1卷第55│ │ │ │ │ 宜,陳尹宜是美國洛杉│ 至56頁) │ │ │ │ │ 磯富通證券的負責人,│⑶CHANNEL 名單(│ │ │ │ │ 所以我在未回台灣時就│ 含通路姓名、簽│ │ │ │ │ 知道美國富通公司有銷│ 約日、保證金、│ │ │ │ │ 售MPFC金融商品」;「│ 商品、%等紀錄│ │ │ │ │ 下單的表格都是由富通│ )(見偵查A9卷│ │ │ │ │ 公司台灣辦事處所提供│ 第237至238頁)│ │ │ │ │ ,96年時文件填寫好直│⑷唐志倫客戶資料│ │ │ │ │ 接寄往美國富通公司,│ (見偵查A9 卷第│ │ │ │ │ 後來大概在96年年底開│ 219至220頁、A1│ │ │ │ │ 始就直接將文件給台灣│ 6卷第311至 319│ │ │ │ │ 辦事處」;「(問:美│ 頁) │ │ │ │ │ 商富通公司在台灣辦事│⑸Channel 2008 1│ │ │ │ │ 處業務為何?)我不清│ -11月業績表(│ │ │ │ │ 楚,但他們有開關於MP│ 見偵查A6卷第62│ │ │ │ │ FC的教育課程」;「我│ 至63頁) │ │ │ │ │ 親人透過我買前述商品│⑹顧問諮詢費明細│ │ │ │ │ ,我介紹親人買該商品│ 表(見偵查 A16│ │ │ │ │ 美國富通證券公司會直│ 卷第18至19、22│ │ │ │ │ 接給我顧問費,我大部│ 頁) │ │ │ │ │ 分會退還給我的親朋好│⑺MCC 債券銷售紀│ │ │ │ │ 友」;「(問:唐紀塵│ 錄(見原審卷二│ │ │ │ │ 、傅良惠、黎曉芬、王│ 第77至124 頁、│ │ │ │ │ 麗霞是否為你的客戶?│ 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唐紀塵是我妹妹,他│ ) │ │ │ │ │ 們的確透過我買該商品│⑻顧問 Alan Tang│ │ │ │ │ 」 │ 等人之客戶申購│ │ │ │ │⑵98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 或開戶送件紀錄│ │ │ │ │ (見偵查A13卷11至 12│ 表(見偵查 A12│ │ │ │ │ 頁),唐志倫證稱:「│ 卷第295至305頁│ │ │ │ │ 我在美國就知道富通證│ ) │ │ │ │ │ 券,富通證券在美國已│⑼(Alan唐)顧問│ │ │ │ │ 經做了十幾年了,所以│ 諮詢費明細表97│ │ │ │ │ 我在美國就知道陳尹宜│ .4.25 (見偵查│ │ │ │ │ 是負責人,至於劉正君│ A16卷第18 頁)│ │ │ │ │ 是我去富通公司上財務│ ;(Alan唐)顧│ │ │ │ │ 顧問課程時認識的,當│ 問諮詢費明細表│ │ │ │ │ 時在太平洋商務中心的│ 97.5.25 (見偵│ │ │ │ │ 樓上上課」;「(問:│ 查A16卷第19 頁│ │ │ │ │ 你在富通公司上課,是│ ) │ │ │ │ │ 否就是上關於mpfc教育│ │ │ │ │ │ 課程?)是;「富通公│ │ │ │ │ │ 司希望顧問來推銷,但│ │ │ │ │ │ 是我的情形都是賣給兄│ │ │ │ │ │ 弟姊妹或同學朋友」 │ │ │ │ │ │⑶99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 │ │ │ │ │ 錄(見原審卷一第 271│ │ │ │ │ │ 頁),唐志倫稱:「基│ │ │ │ │ │ 本上我的認知,這是一│ │ │ │ │ │ 個美國合法公司的合法│ │ │ │ │ │ 商品,只是在台灣沒有│ │ │ │ │ │ 去證期會登記,…我上│ │ │ │ │ │ 了課才知道劉正君是負│ │ │ │ │ │ 責張羅這種座談會的事│ │ │ │ │ │ 情,他們之後還有介紹│ │ │ │ │ │ 未上市股票等商品,我│ │ │ │ │ │ 一概不去…大部分我們│ │ │ │ │ │ 購買這個醫療債券都是│ │ │ │ │ │ 自己直接寄到美國…因│ │ │ │ │ │ 為是台灣分公司通知我│ │ │ │ │ │ 們不用自己寄回美國,│ │ │ │ │ │ 可以請他們幫忙寄回去│ │ │ │ │ │ …我在美國是金星公司│ │ │ │ │ │ (GOLD STAR financial│ │ │ │ │ │ service)的員工,金│ │ │ │ │ │ 星公司跟美國的富通公│ │ │ │ │ │ 司是有合作關係,互相│ │ │ │ │ │ 推薦對方的產品,因為│ │ │ │ │ │ 他們是做證券,我們是│ │ │ │ │ │ 做保險」 │ │ └───┴────────┴──────┴───────────┴────────┘ 附表三: 本件偵查案卷之代號: ┌──┬─────────────────────┐ │代號│案號 │ ├──┼─────────────────────┤ │A1 │臺北地檢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115號 │ ├──┼─────────────────────┤ │A2 │臺北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2728號影卷 │ ├──┼─────────────────────┤ │A3 │臺北地檢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379號影卷 │ ├──┼─────────────────────┤ │A4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㈠ │ ├──┼─────────────────────┤ │A5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㈡ │ ├──┼─────────────────────┤ │A6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㈢ │ ├──┼─────────────────────┤ │A7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㈣ │ ├──┼─────────────────────┤ │A8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㈤ │ ├──┼─────────────────────┤ │A9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㈥ │ ├──┼─────────────────────┤ │A10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㈦ │ ├──┼─────────────────────┤ │A11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㈧ │ ├──┼─────────────────────┤ │A12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15號影卷㈨ │ ├──┼─────────────────────┤ │A13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7659號卷 │ ├──┼─────────────────────┤ │A14 │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0653號卷 │ ├──┼─────────────────────┤ │A15 │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205號卷 │ ├──┼─────────────────────┤ │A16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肆字00000000000號 │ ├──┼─────────────────────┤ │A17 │臺北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2728號前案資料影卷 │ ├──┼─────────────────────┤ │A18 │臺北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1115號前案資料影卷 │ ├──┼─────────────────────┤ │A19 │臺北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7659號前案資料卷 │ ├──┼─────────────────────┤ │A20 │臺北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0653號前案資料卷 │ ├──┼─────────────────────┤ │A21 │臺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205號前案資料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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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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