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振冠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古余秀珠 被 告 陳宇安原名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135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