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
- 原告
- 趙文鎮
- 被告
- 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文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被告承攬原告房屋裝修工程,以文字上用語,巧詐作成合約書,讓其事後矇混,施作未依合約及樣品規定,嚴重偷工減料之工程,無法修復,必須拆除重做,工程浩大,必耗費雙倍以上之金錢與物力,工程確實有嚴重瑕疵,被告不履行合約義務,反加劇意圖不法,以變造合約書,藉司法訴訟為工具,再提上訴二審,扭曲事實,且被告在釐清真相前,對原告財產個資戶籍、動產、不動產調查,嚴重影響原告隱私,使原告身心煎熬,綜上,請求被告賠償拆除重建之費用,及賠償對原告造成名譽、隱私、精神上之傷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868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影本、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函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續字第403號起訴書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文祥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