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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趙文鎮
被告
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被告承攬原告房屋裝修工程,以文字上用語,巧詐作成合約書,讓其事後矇混,施作未依合約及樣品規定,嚴重偷工減料之工程,無法修復,必須拆除重做,工程浩大,必耗費雙倍以上之金錢與物力,工程確實有嚴重瑕疵,被告不履行合約義務,反加劇意圖不法,以變造合約書,藉司法訴訟為工具,再提上訴二審,扭曲事實,且被告在釐清真相前,對原告財產個資戶籍、動產、不動產調查,嚴重影響原告隱私,使原告身心煎熬,綜上,請求被告賠償拆除重建之費用,及賠償對原告造成名譽、隱私、精神上之傷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868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影本、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函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續字第403號起訴書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文祥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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