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清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宗熹
- 即被告
- 德發科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其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