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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美禎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90號,民國10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6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美禎於民國101年3月3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因不服該判決,乃於101年3月6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理由,僅稱上訴人涉有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對於原審判決難以甘服,爰依法提出上訴聲明云云;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函知應於7日內補充上訴理由,通知函於101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因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原審再於同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5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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