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啟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27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37號、100年度偵字第29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連啟豐部分撤銷。
連啟豐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連啟豐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527號判決被告犯強制罪,並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訴恐嚇部分無罪。被告及檢察官不服原判決分別於101年6月6日、18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1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及無罪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