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陳明富、陳坤地、高玉舜
- 被告柯邱玉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764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邱玉惠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馬中琍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3519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08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柯邱玉惠部分撤銷。 柯邱玉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給付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錢。 事 實 一、柯邱玉惠與柯芳庚係夫妻(柯芳庚已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死亡,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且分別為址設彰化縣社頭鄉○○村○○路000巷00號利易塗料有限公司(下稱利易公司 )之負責人及董事。柯邱玉惠與柯芳庚自民國93年間起,陸續以利易公司之名義,向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以下仍沿用舊稱)三民街300巷8弄18號2樓之 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成太公司)訂購甲苯等化學溶劑,惟其等無支付貨款之意願,且知悉成太公司對於訂貨、提貨之控管鬆散,利易公司無須簽立任何書面資料,即可以口頭訂貨並指定商品運送至越南地區,遂認有機可趁,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共同基於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柯芳庚於97年初至97年6月前之某日,向成太公司之總 經理吳信智出示越南「和豐責任有限公司」(即「Hoa Phong Co.,LTD」之音譯,下簡稱越南Hoa Phong公司)之名片,佯稱其為越南Hoa Phong公司之大股東,再由柯邱玉惠、柯 芳庚自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3月27日止,大量向成太公司訂購如附表貳所示甲苯等化學溶劑商品共73筆(下稱本件訂貨),並指定將該等商品運送至越南地區,且柯芳庚、柯邱玉惠於訂貨期間陸續支付97年7月21日前訂貨之部分貨款,並 佯稱98年農曆過年前夕會付清本件訂貨之貨款(下稱本件貨款)云云,以取信成太公司,致成太公司之負責人吳信章與總經理吳信智陷於錯誤,誤認柯邱玉惠與柯芳庚之利易公司確實有付款之真意,而依柯邱玉惠與柯芳庚之指示,共交付附表貳所示價值新臺幣(下同)6131萬7785元(原判決誤載為6027萬3845元)之甲苯等化學溶劑至利易公司指定之越南地點。嗣因利易公司於98年農曆年過年後仍未依約支付上開貨款,復經成太公司多次催討,柯芳庚與柯邱玉惠口頭表示會儘快清償,但一再拖延付款時間,嗣僅償還成太公司部分款項後,即拒絕清償貨款,並否認利易公司與成太公司間就附表貳所示貨品有買賣關係存在,且避不見面,成太公司始知受騙。 二、案經成太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93頁至第98頁、第111頁反面至 第115頁、第188頁反面至第189頁、第245頁反面),而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柯邱玉惠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為認罪陳述(本院卷二第245頁反面),且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柯芳庚供承:92、93年起至97、98年為止,利易公司與成太公司之間有交易往來,且自89年間任職於利易公司及越南 Hoa Phong公司,伊曾提出載有「和豐責任有限公司」之名 片予成太公司之吳信智,稱伊有在越南Hoa Phong公司上班 ,另伊亦於99年5月7日簽立還款承諾書1紙予吳信智等語相 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084號卷一, 下稱偵卷一,第5頁至第6頁、第188頁至第194頁、第261頁 至第264頁),並有利易公司99年5月7日還款承諾書1件、成太公司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商業發票、提貨單、柯芳庚之越南Hoa Phong公司名片、99年3月12日談話錄音譯文、錄音光碟、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101年2月8日彰東重字第0000000號函暨王世永帳戶自97年1月1日起至101年2月8日止之 交易明細表、王世永彰化銀行自97年2月18日至100年1月28 日交易存摺影本、成太公司與利易公司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暨收帳資料、王世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101年12月19日彰東重字第 13483號函暨所附王世永93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交易明 細在卷可稽(偵卷一第21頁、第26頁至第38頁、第123頁至 第125頁、第39頁至第98頁、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58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084號卷二,下稱 偵卷二,第1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33頁、第34頁至第54 頁、第55頁至第69頁、第70頁至第83頁、第84頁至第90頁、第103頁至第116頁、原審卷第50頁至58頁、第199頁至第224頁、第225頁至第338頁、第351頁至第365頁、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111頁),堪認被告柯邱玉惠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證人即成太公司總經理吳信智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利易公司與成太公司自92年起至98年間一直有交易往來,由柯芳庚與柯邱玉惠出面以利易公司之名義向成太公司訂購化工原料,並曾指定送貨至越南地區,訂貨方式大部分是柯芳庚、柯邱玉惠以打電話方式訂購,有時也會直接到成太公司寫單據訂購,以電話方式訂購也不會填寫訂購單,因為柯芳庚、柯邱玉惠常會打電話變更或追加訂貨數量,訂購單上的數量都會變更,所以就沒有要求柯芳庚、柯邱玉惠填寫訂購單或於其上簽名。又因為送到海外的貨物都是整櫃的,且柯邱玉惠有表示,有商業發票等單據,所以不用簽名,因此出貨到越南之出貨單也都不會要求柯芳庚、柯邱玉惠簽收,至於送到彰化社頭的部分,因為是併櫃就有請柯芳庚、柯邱玉惠或利易公司簽收。雙方剛開始交易時,利易公司是少量訂購,且因為不太認識,所以每月貨款是當月結,之後則變為出貨後滿3個月才結,96年間開始有拖欠甚至遲延支付 之情形,但最後還是有付清,付款方式係由利易公司匯款到成太公司所提供之王世永帳戶等語(偵卷一第115頁至第116頁、原審卷第122頁至第129頁)。並有證人即成太公司會計廖瑞娟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柯芳庚、柯邱玉惠自92年5、6月開始以利易公司名義,與成太公司有生意往來,柯芳庚、柯邱玉惠會打電話或直接到成太公司,商談訂貨的細節,由總經理吳信智與柯芳庚、柯邱玉惠談價格、出貨明細、數量,談妥後由伊處理裝櫃、應收帳款及跟柯邱玉惠對帳事項,柯芳庚、柯邱玉惠會指定送貨地點,包括彰化、越南,大部分都是裝櫃到越南去,伊報關、送貨到越南,海運行會給伊一份提貨單,伊再把提貨單傳給柯邱玉惠,因為送到越南的部分是整櫃運送,所以交付柯邱玉惠之提貨單及出貨單的部分沒有要求柯芳庚或柯邱玉惠簽名,且伊會在本件訂貨之商業發票上記載送貨對象為越南Hoa Phong公司, 純粹是因為柯芳庚、柯邱玉惠指定送貨至越南Hoa Phong公 司,伊從未見過越南Hoa Phong公司之人。92年5、6月一開 始跟利易公司交易時,因款項不多,每月貨款是當月月底結算,由柯芳庚、柯邱玉惠隔月月底匯款至成太公司帳戶,結算時伊會整理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傳真給柯邱玉惠,如果柯邱玉惠覺得有問題才會打電話跟伊確認,按照雙方交易模式,如柯芳庚、柯邱玉惠沒打來就代表收到對帳單且無誤,所以成太公司沒有要求柯芳庚、柯邱玉惠於對帳單上簽名。後來到95年的時候,應收帳款的金額比較多,還是當月與柯邱玉惠對帳,並傳真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予柯邱玉惠,但於訂貨後滿3個月才結清即付清款項,在95年之前柯邱玉惠均有 按期結清貨款。96年開始,金額更大,結清時間又更慢,本來是3個月結清,後來變成4個月才結清,且柯芳庚、柯邱玉惠實際付款時間往往會拖延,而本件訂貨之情形也是按照上開交易模式進行,伊也有將此期間之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傳真予柯芳庚、柯邱玉惠對帳。利易公司向成太公司訂購之貨款,不論是送至彰化地區或越南地區,均是一起結帳、對帳,柯邱玉惠匯款至成太公司帳戶之貨款亦無區分支付送到彰化的貨款或者是支付送到越南的貨款,所以訂貨及付款的人均是柯芳庚、柯邱玉惠等語(原審卷第341頁至第349頁)。且證人即成太公司之會計賴怡雯及業務主任蘇振益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自93、94年間前,利易公司的柯芳庚、柯邱玉惠一起至成太公司訂貨,出貨至越南地區是廖瑞娟負責處理提單、貨款之事等語(偵卷一第134頁至第136頁)。是依證人吳信智、廖瑞娟所證,堪認被告柯邱玉惠親自或電話訂貨,指定成太公司送貨至彰化或越南,而出貨至越南部分,由廖瑞娟傳送提貨單予被告柯邱玉惠,成太公司與利易公司於92年間開始交易時,係少量交易,貨款每月結算,廖瑞娟則整理應收帳單對帳明細傳交被告柯邱玉惠,若被告柯邱玉惠有意見,則來電確認對帳,若無意見,則於次月底匯款結清,自95年起則延至訂貨後滿3個月才付清款項,又自96年 間起,交易金額更大,延至4個月結清,且利易公司會拖延 實際付款時間無訛。 三、利易公司向成太公司訂貨金額,自92年6月12日至24日為258萬5520元、92年9月25日至11月14日為263萬1710元、93年2 月26日至3月4日為149萬4180元、93年4月29日至5月6日為155萬5455元、93年5月25日至6月9日為208萬250元、93年6月 23日至7月21日為472萬7366元、93年7月22日至8月20日為104萬7775元、93年8月27日至9月18日為388萬1380元、93年10月7日至15日為427萬8925元、93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為428萬5271元、93年11月27日至12月15日為417萬2080元、93年12月27日至94年1月13日為512萬7050元、94年1月26日至2月14日為304萬5880元、94年2月17日至3月14日為545萬5555元、94年3月18日至4月6日為163萬4555元、94年4月18日至5月5日為421萬9800元、94年5月23日至6月15日為378萬2135元 、94年6月20日至7月19日為697萬4940元、94年7月22日至8 月18日為574萬6070元、94年8月24日至9月7日為180萬3470 元、94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為730萬1885元、94年10月24日至11月18日為541萬9600元、94年11月23日至12月16日為685萬4430元、94年12月20日至95年1月5日為584萬3215元、95 年1月25日至3月15日為800萬3218元、95年3月22日至4月19 日為605萬4370元、95年4月20日至5月18日為913萬9280元、95年5月22日至7月12日為1386萬2295元、95年7月24日至8月17日為984萬8000元、95年8月21日至9月13日為732萬220元 、95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為1143萬480元、95年10月23日至11月16日為1646萬8936元、95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為1384萬9263元、95年12月19日至96年1月19日為1508萬5130元、 96年1月24日至2月10日為838萬6330元、96年2月27日至3月 16日為1056萬2200元、96年3月20日至4月18日為1172萬9270元、96年4月25日至5月18日為1291萬6160元、96年5月22日 至6月13日為738萬4013元、96年6月18日至7月12日為1304萬7910元、96年7月23日至8月17日為1718萬8875元、96年8月 24日至9月14日為1099萬9250元、96年9月18日至10月19日為1977萬9390元、96年10月23日至11月16日為1860萬元、96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為2186萬9917元、96年12月17日至97年1月18日為1730萬4800元、97年1月22日至2月15日為1940萬 800元、97年2月19日至3月14日為1826萬9720元、9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為1355萬6338元、97年4月23日至5月16日為1060萬8000元、97年5月20日至6月20日為871萬4240元、97年6 月24日至7月17日為1545萬5760元,此有成太公司應收帳單 對帳單明細及電腦紀錄附卷可考(原審卷第225頁至338頁)。又本件訂貨自97年7月21日至8月29日之交易額為1422萬4450元、97年9月2日至26日為692萬5275元、97年10月1日至31日為1160萬2690元、97年11月3日至19日為965萬6680元、97年12月2日至26日為626萬4230元、98年1月13日至20日為373萬6540元、98年2月2日至25日為484萬3120元、98年3月2日 至27日為406萬4800元,此有成太公司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 、出貨單、提貨單、發票附卷可參(偵卷二第1頁至第116頁)。故利易公司與成太公司交易額,自92年至95年5月間, 由每月500萬元以下,逐步上升至每月500萬元以上,而自95年9月至97年7月17日之間,則每月多為1000餘萬元至2000餘萬元交易;對照本件訂貨中,除97年7月21日至8月29日、及97年10月1日至31日、交易額為1000餘萬元以外,其餘每月 約為300餘萬元、400餘萬元、600餘萬元及1000餘萬元之交 易金額,堪可認定。 四、復查,本件訂貨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及提貨單(BILL OF LANDING)與成太公司開立予利易公司之出貨 單內容(偵卷二第1頁至第116頁)相互比對,可見出貨單所載之「貨物重量」及「貨物結關時間」與商業發票所載之日期及重量均吻合,而出貨單備註欄所載之「整裝貨櫃編號」與提貨單之記載亦有相同,是認成太公司係依照利易公司之訂貨及指定送貨地點,將貨物運送至越南Hoa Phong公司, 益見證人廖瑞娟前開證述,會在商業發票及提貨單上記載送貨對象人為越南Hoa Phong公司,純粹是因為被告2人指定送貨給越南Hoa Phong公司,而非基於成太公司與越南Hoa Phong公司之間有交易等語可採。至於出貨單所載貨品之價格與商業發票、提貨單記載不同,或有部分出貨單記載與提貨單不合之情形。惟對照上揭商業發票中,有成太公司(CREDITCHEMICAL CO.,LTD.)出口至昇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SUNTEK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RP,下稱昇泰公司),再由昇泰公司出口至越南Hoa Phong公司,堪認成太公司出口至昇 泰公司,再由昇泰公司轉送至越南Hoa Phong公司,導致成 太公司出貨單部分價格記載與商業發票、提貨單不同,亦難認有何違反常理之處,尚不得執此即認本件訂貨是成太公司與越南Hoa Phong公司交易,與利易公司無涉。 五、利易公司於97年7月21日、8月6日、9月8日、10日、15日、 10月15日、20日、22日、11月3日、5日、13日、26日、12月1日、8日、11日、18日、26日、98年1月7日、12日、15日、2月10日、16日、3月11日、18日、4月2日、21日、7月28日 匯款予成太公司之各筆款項金額、時間,與成太公司自96年12月17日起至97年7月17日止之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及電 腦列印收款明細所示利易公司訂貨應「收款金額」及「收款摘要」中之入帳金額、時間相同一致;而參諸證人廖瑞娟所證:自96年後利易公司於出貨後4個月才結算付款,但被告2人實際付款情形往往會拖延支付等語(原審卷第323頁至第 338頁、第342頁反面、第344頁),並有彰化銀行東三重分 行101年12月19日彰東重字第13483號函、101年2月8日彰東 重字第0000000號函及王世永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 易明細查詢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111頁、原審卷 第50頁至第58頁)。益證利易公司於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8日止匯款予成太公司之款項,係利易公司用以支付97年7月17日前之貨款,而非本件貨款。 六、成太公司人員吳信智、吳信章、廖瑞娟於99年3月12日、5月7日分別至共同被告柯芳庚家中,向共同被告柯芳庚催討 本件貨款,其中於99年3月12日對話之錄音譯文內容,顯示 成太公司總經理吳信智多次質問共同被告柯芳庚為何未按先前約定於98年過完年後還款一事,共同被告柯芳庚亦多次回應成太公司人員,要將名下房產設定抵押借款以償還債務,且會積極籌錢還款等語,有上開譯文內容在卷可稽(偵卷一第230頁至第258頁)。復觀共同被告柯芳庚於99年5月7日所簽立之還款承諾書內容:「利易塗料承諾於99年6月、7月、8月付予成太化工應付部分貨款,各壹佰貳拾萬元正,共計 叁佰陸拾萬元正,如於8月前可以適當處理好,可提前付清 。特此聲明(每個月20日,匯款給成太化工)」等記載(偵卷一第99頁),顯見共同被告柯芳庚願意承擔本件訂貨所積欠之貨款。繼查,利易公司就97年7月17日訂貨之貨款付訖 日為98年7月28日,此觀諸證人廖瑞娟於原審之證述及電腦 收帳紀錄即明(原審卷第344頁反面、第338頁),是利易公司就本件訂貨所積欠之貨款,自98年8月24日至99年7月12日期間,陸續匯款償還成太公司共計218萬元,有王世永帳戶 交易明細可稽(原審卷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足認被告柯邱玉惠與共同被告柯芳庚以利易公司名義向成太公司訂購附表貳所示貨物,送往越南Hoa Phong公司,且共同被告柯芳 庚事後書立還款承諾書,並陸續償還218萬元。 七、綜上所述,被告柯邱玉惠詐欺成太公司如附表貳所示貨品之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柯邱玉惠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柯邱玉惠所為,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柯邱玉惠與共同被告柯芳庚就 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柯邱玉惠自97年7月21日起 至98年3月27日止,基於向成太公司詐取貨物之同一犯意, 而向成太公司於密切接近時間內所為多次詐取貨物之行為,均係源於同一犯罪動機,以同一行為方式且侵害法益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顯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原審就被告柯邱玉惠部分,認其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柯邱玉惠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且其與告訴人成太公 司於104年1月30日成立和解,有和解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 本院卷二第24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本件詐欺犯行, 原審皆未及比較、審酌;(二)被告柯邱玉惠以利易公司名義向告訴人成太公司訂購甲苯等化學溶劑,每月交易金額,自92年至95年5月間,由每月500萬元以下,逐步上升至每月500萬元以上,而自95年9月至97年7月17日之間,每月多為 1000餘萬元至2000餘萬元;對照本件訂貨,自97年7月21日 至8月29日、及97年10月1日至31日、均為1000餘萬元,其餘各為300餘萬元、400餘萬元、600餘萬元及1000餘萬元,已 如前述(理由貳、三所述),原判決遽認利易公司與告訴人成太公司交易額,於本件訂貨期間,高達每月3000萬元至 5000萬元不等(原判決第15頁倒數第8行),與卷附之應收 帳單對帳單明細等證據不合,其認定事實與所憑之證據不符,自有未洽;(三)被告柯邱玉惠向告訴人成太公司所為 本件訂貨,貨款合計已達6131萬7785元,原審誤認係6027萬3845元,亦有未當。 四、上訴意旨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柯邱玉惠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告訴人成太公司之損害,亦未與告訴人成太公司和解,原審量刑過輕等語。被告柯邱玉惠則以:本件訂貨人非利易公司,證人吳信智、廖瑞娟、賴怡雯、蘇振益均屬告訴人成太公司人員,其等所為不利於被告柯邱玉惠之證言不足採信;告訴人成太公司之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電腦列印收款明細、出貨單等證據,均係告訴人成太公司片面製作,並無相關會計憑證可佐,出貨單大部分亦未經利易公司簽收;且被告柯邱玉惠自97年7月21日至98年3月27日匯款與告訴人成太公司金額已達8585萬3000元,顯逾本件貨款金額;共同被告柯芳庚係遭受恐嚇脅迫,深恐家人受害而違反其意願簽立還款承諾書,嗣以99年8月20日楨律字第 396號律師函撤銷等事由,提起上訴。 (二)然查,證人吳信智、廖瑞娟、賴怡雯、蘇振益所證,就告訴人成太公司與利易公司交易過程等之重要內容供證相符,並有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出貨單、提貨單、發票、王世永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可佐,足認可採;而上開應收帳單對帳單明細等文件,相互勾稽,可作為認定被告柯邱玉惠有罪之證據及理由,且被告柯邱玉惠匯款8585萬3000元,並非支付本件貨款之理由,業據詳述如前(理由貳三至五);再共同被告柯芳庚簽立還款承諾書之過程,參諸協商還款之談話錄音譯文,並無其受強暴、脅迫而簽立還款承諾書之證據可佐,復未報警求援,且共同被告柯芳庚就本件貨款亦陸續償還218萬元與告訴人成太公司,尚 難認被告柯邱玉惠此部分所辯可採。是檢察官、被告柯邱玉惠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柯邱玉惠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柯邱玉惠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成太公司與利易公司歷年交易之模式,及對利易公司清償意願、能力之信賴,假借指定送貨送至海外公司之方法,騙取告訴人成太公司如附表貳所示數量甚鉅之化學溶劑,造成告訴人成太公司高達6131萬7785元之貨款損害,並影響告訴人成太公司之經營及運作,嚴重擾亂及危害商業交易往來秩序,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太公司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柯邱玉惠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又 被告柯邱玉惠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且犯後積 極與告訴人成太公司成立和解,有和解書1件在卷可考(本 院卷二第240頁),且其夫即共同被告柯芳庚始為本件犯行 主導者且已過世,而其本身係高商畢業、獨自做小生意營生,尚需幫忙看顧孫子,為家中經濟支柱,業據被告柯邱玉惠供明在卷(本院卷二第250頁),其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 後,已足促其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宣告緩刑3年。並考量被告柯邱玉惠與告訴人成太公司於104年1月30日簽立之和解書所載應賠償1000萬元,為督促被告依諾履行上揭和解筆錄所定賠償金,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柯邱玉惠應按附表壹所示之方式,賠償告訴人成太公司。再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準此,倘被告柯邱玉惠違反上揭所定之負擔 ,情節重大,本件緩刑之宣告得予撤銷,則被告柯邱玉惠仍應執行所科之刑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被告柯邱玉惠應給付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其中新臺幣貳佰萬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成立和解時給付。 二、餘新臺幣捌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起,每月二十五日給付新臺幣捌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以匯入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第○○○○○○○○○○○○○○號帳戶方式給付。 附表貳: ┌────┬──────┬────────┬────┬───┬─────┬─────┐ │ 編 號 │ 銷貨日期 │ 品 名 │ 數量 │ 單價 │ 金 額 │ 貨款合計 │ ├────┼──────┼────────┼────┼───┼─────┼─────┤ │ 1 │97.07.21 │N.B.A.C. #180KG │ 17,280 │ 59.50│1,028,160 │1,028,160 │ ├────┼──────┼────────┼────┼───┼─────┼─────┤ │ 2 │97.07.23 │甲苯 #172KG │ 16,512 │ 45.93│ 758,400 │ 758,400 │ ├────┼──────┼────────┼────┼───┼─────┼─────┤ │ 3 │97.07.24 │N.B.A.C. #180KG │ 17,280 │ 59.50│1,028,160 │1,028,160 │ ├──┬─┼──────┼────────┼────┼───┼─────┼─────┤ │ │①│97.07.25 │甲苯 #172KG │ 16,512 │ 45.93│ 758,400 │ 758,400 │ │ 4 ├─┼──────┼────────┼────┼───┼─────┼─────┤ │ │②│97.07.25 │甲苯 #172KG │ 16,512 │ 45.93│ 758,400 │ 758,400 │ ├──┼─┼──────┼────────┼────┼───┼─────┼─────┤ │ │①│97.07.30 │N.B.A.C. #180KG │ 17,280 │ 59.50│1,028,160 │1,028,160 │ │ 5 ├─┼──────┼────────┼────┼───┼─────┼─────┤ │ │②│97.07.30 │N.B.A.C. #180KG │ 17,280 │ 59.50│1,028,160 │1,028,160 │ ├──┼─┼──────┼────────┼────┼───┼─────┼─────┤ │ │①│97.07.31 │甲苯 #172KG │ 16,512 │ 45.64│ 753,600 │ 753,600 │ │ 6 ├─┼──────┼────────┼────┼───┼─────┼─────┤ │ │②│97.07.31 │甲苯 #172KG │ 16,512 │ 45.64│ 753,600 │ 753,600 │ ├──┴─┼──────┼────────┼────┼───┼─────┼─────┤ │ 7 │97.08.01 │甲苯 #172KG │ 16,512 │ 45.64│ 753,600 │ 753,600 │ ├────┼──────┼────────┼────┼───┼─────┼─────┤ │ 8 │97.08.05 │甲苯 #172KG │ 16,512 │ 45.64│ 753,600 │ 753,600 │ ├──┬─┼──────┼────────┼────┼───┼─────┼─────┤ │ │①│97.08.06 │甲苯 #172KG │ 16,512 │ 45.64│ 753,600 │ 753,600 │ │ 9 ├─┼──────┼────────┼────┼───┼─────┼─────┤ │ │②│97.08.06 │N.B.A.C. #180KG │ 1,440 │ 58.00│ 83,520 │ 83,520 │ ├──┴─┼──────┼────────┼────┼───┼─────┼─────┤ │ 10 │97.08.07 │甲苯 #172KG │ 16,512 │ 45.64│ 753,600 │ 753,600 │ ├──┬─┼──────┼────────┼────┼───┼─────┼─────┤ │ │①│97.08.15 │ACETONE #160KG │ 8,000 │ 47.50│ 380,000 │ │ │ 11 ├─┼──────┼────────┼────┼───┼─────┤1,052,290 │ │ │②│97.08.15 │B.C.S. #185KG │ 8,510 │ 79.00│ 672,290 │ │ ├──┴─┼──────┼────────┼────┼───┼─────┼─────┤ │ 12 │97.08.28 │甲苯 #172KG │ 16,512 │ 41.57│ 686,400 │ 686,400 │ ├──┬─┼──────┼────────┼────┼───┼─────┼─────┤ │ 13 │①│97.08.29 │二甲苯 #172KG │ 16,512 │ 48.84│ 806,400 │ 806,400 │ │ ├─┼──────┼────────┼────┼───┼─────┼─────┤ │ │②│97.08.29 │甲苯 #172KG │ 16,512 │ 41.57│ 686,400 │ 686,400 │ ├──┴─┼──────┼────────┼────┼───┼─────┼─────┤ │ 14 │97.09.02 │甲苯 #172KG │ 16,168 │ 41.57│ 672,100 │ 672,100 │ ├──┬─┼──────┼────────┼────┼───┼─────┼─────┤ │ │①│97.09.03 │二甲苯 #172KG │ 16,168 │ 48.84│ 789,600 │ 789,600 │ │ 15 ├─┼──────┼────────┼────┼───┼─────┼─────┤ │ │②│97.09.03 │甲苯 #172KG │ 16,512 │ 41.57│ 686,400 │ 686,400 │ ├──┼─┼──────┼────────┼────┼───┼─────┼─────┤ │ │①│97.09.16 │B.C.S. #185KG │ 7,400 │ 75.00│ 555,000 │ │ │ ├─┼──────┼────────┼────┼───┼─────┤1,260,600 │ │ │②│97.09.16 │C.A.C. #200KG │ 11,200 │ 63.00│ 705,600 │ │ │ ├─┼──────┼────────┼────┼───┼─────┼─────┤ │ 16 │③│97.09.16 │ACETONE #160KG │ 8,960 │ 45.00│ 403,200 │ │ │ ├─┼──────┼────────┼────┼───┼─────┤ │ │ │④│97.09.16 │E.A.C. #180KG │ 5,760 │ 45.50│ 262,080 │ 744,480 │ │ ├─┼──────┼────────┼────┼───┼─────┤ │ │ │⑤│97.09.16 │N.B.A.C. #180KG │ 1,440 │ 55.00│ 79,200 │ │ ├──┼─┼──────┼────────┼────┼───┼─────┼─────┤ │ │①│97.09.20 │甲苯 #172KG │ 14,448 │ 39.53│ 571,200 │ │ │ ├─┼──────┼────────┼────┼───┼─────┤ │ │ 17 │②│97.09.20 │I.B.A. #165KG │ 1,650 │ 55.50│ 91,575 │ 689,375 │ │ ├─┼──────┼────────┼────┼───┼─────┤ │ │ │③│97.09.20 │ANONE環己酮 │ 380 │ 70.00│ 26,600 │ │ │ │ │ │ #190KG │ │ │ │ │ ├──┴─┼──────┼────────┼────┼───┼─────┼─────┤ │ 18 │97.09.23 │N.B.A.C. #180KG │ 1,440 │ 53.00│ 76,320 │ 76,320 │ ├────┼──────┼────────┼────┼───┼─────┼─────┤ │ 19 │97.09.24 │甲苯 #172KG │ 16,512 │ 39.53│ 652,800 │ 652,800 │ ├────┼──────┼────────┼────┼───┼─────┼─────┤ │ 20 │97.09.25 │二甲苯 #172KG │ 16,512 │ 42.44│ 700,800 │ 700,800 │ ├────┼──────┼────────┼────┼───┼─────┼─────┤ │ 21 │97.09.26 │甲苯 #172KG │ 16,512 │ 39.53│ 652,800 │ 652,800 │ ├──┬─┼──────┼────────┼────┼───┼─────┼─────┤ │ │①│97.10.01 │甲苯 #172KG │ 16,512 │ 39.53│ 652,800 │ 652,800 │ │ 22 ├─┼──────┼────────┼────┼───┼─────┼─────┤ │ │②│97.10.01 │二甲苯 #172KG │ 16,512 │ 42.44│ 700,800 │ 700,800 │ ├──┼─┼──────┼────────┼────┼───┼─────┼─────┤ │ │①│97.10.02 │甲苯 #172KG │ 16,512 │ 39.53│ 652,800 │ 652,800 │ │ 23 ├─┼──────┼────────┼────┼───┼─────┼─────┤ │ │②│97.10.02 │甲苯 #172KG │ 16,512 │ 39.53│ 652,800 │ 652,800 │ ├──┴─┼──────┼────────┼────┼───┼─────┼─────┤ │ 24 │97.10.07 │甲苯 #172KG │ 16,512 │ 37.21│ 614,400 │ 614,400 │ ├──┬─┼──────┼────────┼────┼───┼─────┼─────┤ │ │①│97.10.09 │甲苯 #172KG │ 16,512 │ 37.21│ 614,400 │ 614,400 │ │ 25 ├─┼──────┼────────┼────┼───┼─────┼─────┤ │ │②│97.10.09 │二甲苯 #172KG │ 16,512 │ 41.86│ 691,200 │ 691,200 │ ├──┼─┼──────┼────────┼────┼───┼─────┼─────┤ │ │①│97.10.16 │甲苯 #172KG │ 16,512 │ 34.30│ 566,400 │ 566,400 │ │ 26 ├─┼──────┼────────┼────┼───┼─────┼─────┤ │ │②│97.10.16 │甲苯 #172KG │ 16,512 │ 34.30│ 566,400 │ 566,400 │ ├──┼─┼──────┼────────┼────┼───┼─────┼─────┤ │ │①│97.10.21 │C.A.C. #200KG │ 11,200 │ 60.50│ 677,600 │ │ │ 27 ├─┼──────┼────────┼────┼───┼─────┤1,210,400 │ │ │②│97.10.21 │B.C.S. #185KG │ 7,400 │ 72.00│ 532,800 │ │ ├──┼─┼──────┼────────┼────┼───┼─────┼─────┤ │ │①│97.10.22 │甲苯 #172KG │ 16,512 │ 31.98│ 528,000 │ 528,000 │ │ 28 ├─┼──────┼────────┼────┼───┼─────┼─────┤ │ │②│97.10.22 │甲苯 #172KG │ 16,512 │ 31.98│ 528,000 │ 528,000 │ ├──┴─┼──────┼────────┼────┼───┼─────┼─────┤ │ 29 │97.10.27 │N.B.A.C. #180KG │ 17,280 │ 47.00│ 812,160 │ 812,160 │ ├──┬─┼──────┼────────┼────┼───┼─────┼─────┤ │ │①│97.10.29 │B.C.S. #185KG │ 8,510 │ 67.00│ 570,170 │ │ │ 30 ├─┼──────┼────────┼────┼───┼─────┤1,155,170 │ │ │②│97.10.29 │C.A.C #200KG │ 10,000 │ 58.50│ 585,000 │ │ ├──┼─┼──────┼────────┼────┼───┼─────┼─────┤ │ │①│97.10.30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31 ├─┼──────┼────────┼────┼───┼─────┼─────┤ │ │②│97.10.30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32 │97.10.31 │N.B.A.C. #180KG │ 17,280 │ 47.00│ 812,160 │ 812,160 │ ├──┬─┼──────┼────────┼────┼───┼─────┼─────┤ │ │①│97.11.03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33 ├─┼──────┼────────┼────┼───┼─────┼─────┤ │ │②│97.11.03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34 │97.11.04 │N.B.A.C. #180KG │ 17,280 │ 47.00│ 812,160 │ 812,160 │ ├────┼──────┼────────┼────┼───┼─────┼─────┤ │ 35 │97.11.05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36 │97.11.06 │N.B.A.C. #180KG │ 17,280 │ 47.00│ 812,160 │ 812,160 │ ├────┼──────┼────────┼────┼───┼─────┼─────┤ │ 37 │97.11.07 │N.B.A.C. #180KG │ 17,280 │ 47.00│ 812,160 │ 812,160 │ ├──┬─┼──────┼────────┼────┼───┼─────┼─────┤ │ │①│97.11.11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38 ├─┼──────┼────────┼────┼───┼─────┼─────┤ │ │②│97.11.11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①│97.11.12 │ACETONE #160KG │ 14,080 │ 35.00│ 492,800 │ │ │ 39 ├─┼──────┼────────┼────┼───┼─────┤ 560,480 │ │ │②│97.11.12 │N.B.A.C. #180KG │ 1,440 │ 47.00│ 67,680 │ │ ├──┼─┼──────┼────────┼────┼───┼─────┼─────┤ │ │①│97.11.13 │B.C.S. #185KG │ 17,760 │ 49.00│ 870,240 │ 870,240 │ │ ├─┼──────┼────────┼────┼───┼─────┼─────┤ │ 40 │②│97.11.13 │B.C.S. #185KG │ 7,400 │ 49.00│ 362,600 │ │ │ ├─┼──────┼────────┼────┼───┼─────┤1,012,200 │ │ │③│97.11.13 │C.A.C. #200KG │ 11,200 │ 58.00│ 649,600 │ │ ├──┼─┼──────┼────────┼────┼───┼─────┼─────┤ │ │①│97.11.17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41 ├─┼──────┼────────┼────┼───┼─────┼─────┤ │ │②│97.11.17 │N.B.A.C. #180KG │ 17,280 │ 47.00│ 812,160 │ 812,160 │ ├──┼─┼──────┼────────┼────┼───┼─────┼─────┤ │ │①│97.11.18 │ACETONE #160KG │ 14,080 │ 35.00│ 492,800 │ │ │ 42 ├─┼──────┼────────┼────┼───┼─────┤ 560,480 │ │ │②│97.11.18 │N.B.A.C. #180KG │ 1,440 │ 47.00│ 67,680 │ │ ├──┴─┼──────┼────────┼────┼───┼─────┼─────┤ │ 43 │97.11.19 │B.C.S. #185KG │ 17,760 │ 49.00│ 870,240 │ 870,240 │ ├──┬─┼──────┼────────┼────┼───┼─────┼─────┤ │ │①│97.12.02 │ACETONE #160KG │ 8,000 │ 33.00│ 264,000 │ │ │ ├─┼──────┼────────┼────┼───┼─────┤ │ │ 44 │②│97.12.02 │E.A.C. #180KG │ 6,840 │ 35.00│ 239,400 │ 562,440 │ │ ├─┼──────┼────────┼────┼───┼─────┤ │ │ │③│97.12.02 │N.B.A.C. #180KG │ 1,440 │ 41.00│ 59,040 │ │ ├──┴─┼──────┼────────┼────┼───┼─────┼─────┤ │ 45 │97.12.03 │甲苯 #172KG │ 16,512 │ 22.67│ 374,400 │ 374,400 │ ├──┬─┼──────┼────────┼────┼───┼─────┼─────┤ │ │①│97.12.04 │ACETONE #160KG │ 8,000 │ 33.00│ 264,000 │ │ │ ├─┼──────┼────────┼────┼───┼─────┤ │ │ 46 │②│97.12.04 │E.A.C. #180KG │ 6,840 │ 35.00│ 239,400 │ 562,440 │ │ ├─┼──────┼────────┼────┼───┼─────┤ │ │ │③│97.12.04 │N.B.A.C #180KG │ 1,440 │ 41.00│ 59,040 │ │ ├──┼─┼──────┼────────┼────┼───┼─────┼─────┤ │ │①│97.12.05 │甲苯 #172KG │ 16,512 │ 22.67│ 374,400 │ 374,400 │ │ 47 ├─┼──────┼────────┼────┼───┼─────┼─────┤ │ │②│97.12.05 │甲苯 #172KG │ 16,512 │ 22.67│ 374,400 │ 374,400 │ ├──┼─┼──────┼────────┼────┼───┼─────┼─────┤ │ │①│97.12.19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48 ├─┼──────┼────────┼────┼───┼─────┼─────┤ │ │②│97.12.19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①│97.12.23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 49 │②│97.12.23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 │③│97.12.23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50 │97.12.24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51 │97.12.25 │B.C.S. #185KG │ 17,760 │ 45.00│ 799,200 │ 799,200 │ ├──┬─┼──────┼────────┼────┼───┼─────┼─────┤ │ │①│97.12.26 │B.C.S. #185KG │ 8,510 │ 45.00│ 382,950 │ │ │ 52 ├─┼──────┼────────┼────┼───┼─────┤ 912,950 │ │ │②│97.12.26 │C.A.C. #200KG │ 10,000 │ 53.00│ 530,000 │ │ ├──┴─┼──────┼────────┼────┼───┼─────┼─────┤ │ 53 │98.01.13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①│98.01.14 │ACETONE #160KG │ 9,600 │ 26.00│ 249,600 │ │ │ ├─┼──────┼────────┼────┼───┼─────┤ │ │ 54 │②│98.01.14 │E.A.C #180KG │ 5,040 │ 32.00│ 161,280 │ 461,280 │ │ ├─┼──────┼────────┼────┼───┼─────┤ │ │ │③│98.01.14 │N.B.A.C. #180KG │ 1,440 │ 35.00│ 50,400 │ │ ├──┼─┼──────┼────────┼────┼───┼─────┼─────┤ │ │①│98.01.16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 │②│98.01.16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55 ├─┼──────┼────────┼────┼───┼─────┼─────┤ │ │③│98.01.16 │#100溶劑 #170KG │ 14,960 │ 28.82│ 431,200 │ │ │ ├─┼──────┼────────┼────┼───┼─────┤ 481,600 │ │ │④│98.01.16 │N.B.A.C. #180KG │ 1,440 │ 35.00│ 50,400 │ │ ├──┼─┼──────┼────────┼────┼───┼─────┼─────┤ │ │①│98.01.19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56 ├─┼──────┼────────┼────┼───┼─────┼─────┤ │ │②│98.01.19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①│98.01.20 │C.A.C. #200KG │ 6,000 │ 52.00│ 312,000 │ │ │ 57 ├─┼──────┼────────┼────┼───┼─────┤ 873,660 │ │ │②│98.01.20 │B.C.S. #185KG │ 12,210 │ 46.00│ 561,660 │ │ ├──┴─┼──────┼────────┼────┼───┼─────┼─────┤ │ 58 │98.02.02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①│98.02.03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59 ├─┼──────┼────────┼────┼───┼─────┼─────┤ │ │②│98.02.03 │甲苯 #172KG │ 16,512 │ 23.26│ 384,000 │ 384,000 │ ├──┴─┼──────┼────────┼────┼───┼─────┼─────┤ │ 60 │98.02.04 │二甲苯 #172KG │ 16,512 │ 27.91│ 460,800 │ 460,800 │ ├──┬─┼──────┼────────┼────┼───┼─────┼─────┤ │ │①│98.02.05 │#100溶劑 #170KG │ 14,960 │ 28.82│ 431,200 │ │ │ ├─┼──────┼────────┼────┼───┼─────┤ 481,600 │ │ 61 │②│98.02.05 │N.B.A.C. #180KG │ 1,440 │ 35.00│ 50,400 │ │ │ ├─┼──────┼────────┼────┼───┼─────┼─────┤ │ │③│98.02.05 │甲苯 #172KG │ 16,512 │ 23.84│ 393,600 │ 393,600 │ ├──┴─┼──────┼────────┼────┼───┼─────┼─────┤ │ 62 │98.02.06 │甲苯 #172KG │ 16,512 │ 23.84│ 393,600 │ 393,600 │ ├────┼──────┼────────┼────┼───┼─────┼─────┤ │ 63 │98.02.10 │N.B.A.C. #180KG │ 17,280 │ 30.00│ 518,400 │ 518,400 │ ├────┼──────┼────────┼────┼───┼─────┼─────┤ │ 64 │98.02.12 │N.B.A.C. #180KG │ 17,280 │ 30.00│ 518,400 │ 518,400 │ ├──┬─┼──────┼────────┼────┼───┼─────┼─────┤ │ │①│98.02.25 │C.A.C. #200KG │ 9,600 │ 51.00│ 489,600 │ │ │ 65 ├─┼──────┼────────┼────┼───┼─────┤ 924,720 │ │ │②│98.02.25 │B.C.S. #185KG │ 8,880 │ 49.00│ 435,120 │ │ ├──┼─┼──────┼────────┼────┼───┼─────┼─────┤ │ │①│98.03.02 │C.A.C. #200KG │ 9,600 │ 51.00│ 489,600 │ │ │ 66 ├─┼──────┼────────┼────┼───┼─────┤ 924,720 │ │ │②│98.03.02 │B.C.S. #185KG │ 8,880 │ 49.00│ 435,120 │ │ ├──┼─┼──────┼────────┼────┼───┼─────┼─────┤ │ │①│98.03.05 │甲苯 #172KG │ 344 │ 23.84│ 8,200 │ │ │ ├─┼──────┼────────┼────┼───┼─────┤ │ │ │②│98.03.05 │二甲苯 #172KG │ 344 │ 30.81│ 10,600 │ │ │ 67 ├─┼──────┼────────┼────┼───┼─────┤ 33,795 │ │ │③│98.03.05 │B.A.C. #180KG │ 180 │ 35.00│ 6,300 │ │ │ ├─┼──────┼────────┼────┼───┼─────┤ │ │ │④│98.03.05 │B.C.S. #185KG │ 185 │ 47.00│ 8,695 │ │ ├──┼─┼──────┼────────┼────┼───┼─────┼─────┤ │ │①│98.03.16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68 ├─┼──────┼────────┼────┼───┼─────┼─────┤ │ │②│98.03.16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69 │98.03.17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①│98.03.18 │N.B.A.C. #180KG │ 1,440 │ 34.00│ 48,960 │ │ │ ├─┼──────┼────────┼────┼───┼─────┤ │ │ │②│98.03.18 │#100溶劑 #170KG │ 11,560 │ 34.71│ 401,200 │ │ │ 70 ├─┼──────┼────────┼────┼───┼─────┤ 571,885 │ │ │③│98.03.18 │I.B.A. #165KG │ 825 │ 33.00│ 27,225 │ │ │ ├─┼──────┼────────┼────┼───┼─────┤ │ │ │④│98.03.18 │E.A.C. #180KG │ 2,700 │ 35.00│ 94,500 │ │ ├──┴─┼──────┼────────┼────┼───┼─────┼─────┤ │ 71 │98.03.23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72 │98.03.26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73 │98.03.27 │甲苯 #172KG │ 16,512 │ 25.58│ 422,400 │ 422,400 │ ├────┴──────┴────────┴────┴───┴─────┴─────┤ │ 金額總計:61,317,78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