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世欽
- 選任辯護人
- 賴呈瑞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光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譽恆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維中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徐揆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銀霞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楊閔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561 、177 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及101 年度審簡上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2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042 、11043、15430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五)編號十一扣押物品名稱欄「贓款新臺幣26,5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贓款新臺幣265,000 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五)編號十一扣押物品名稱欄「贓款新臺幣26,5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贓款新臺幣265,000 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