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鍾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8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06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鍾名(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00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審判決,由被告親自簽收。嗣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一00年九月十四日提出上訴書狀,雖被告係於法定上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僅陳明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十頁被告上訴聲明狀),並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於一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板院清刑慎一00易二五八0字第0八五0四六號函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於一0一年一月三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而由被告母親於同月十七日領取。嗣因被告於一0一年一月十日另案入監執行,再經原審法院於一0一年二月二十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送達命補提上訴理由函,由被告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此有原審法院函文、送達證書、慈福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及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一頁、第一三頁至第一六頁)。茲再經本院於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八0號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由被告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附卷足憑,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