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俊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佰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俊男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於民國101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7月1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賴俊男經本院審理後,認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經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犯罪嫌疑顯屬重大。
二、茲本院認被告賴俊男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11日期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