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2971號、第33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冠仁因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被告於101年4月18日親自收受判決正本後,於101年4月27日具狀表明不服原判決裁定之刑責提起上訴之意旨,惟未敘述理由,經本院101年6月2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1年6月28日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