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2971號、第33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冠仁因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被告於101年4月18日親自收受判決正本後,於101年4月27日具狀表明不服原判決裁定之刑責提起上訴之意旨,惟未敘述理由,經本院101年6月2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1年6月28日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