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文生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張義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選任辯護人欄「謝清晰律師」應更正為「謝清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選任辯護人欄誤載「謝清晰律師」,應更正為「謝清昕律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