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偉傑
- 即被告
- 選 任
- 辯護人
- 劉厲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貳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案件,經原審分別就其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主文);就其所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二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與1年4月(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四之二所示主文);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四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3年8月與1年10月(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四之一所示主文);就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五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2月、1年11月、1年11月、1年11月(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五之一、五之二、六之一、六之
二、六之三所示主文);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主文)等共十三罪,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在案。
二、茲被告徐偉傑就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共十三罪提起上訴(按被告就前述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編號四之二所示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編號七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三罪均已撤回上訴),經本院值日法官於民國(以下同)101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在案,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101年10月17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所犯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等罪於調查審理中,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02年1月7日裁定對被告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茲被告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被告就其所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與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等十罪提起上訴,正由本院調查審理中,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述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依然存在,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對被告應自102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