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阮証暘
- 選任辯護人
- 吳玲華律師
蘇柏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証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証暘(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經1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8罪),經本院於102年3月26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