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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阮証暘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蘇柏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証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証暘(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經1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8罪),經本院於102年3月26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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