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照坤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照坤自民國101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照坤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於民國101年4月8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