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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瑞華吳冠霆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5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鄭少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裁定(101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台非3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例固載有明文,然該判例事實係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為其基礎,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不符合「同時得與他罪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時,即不得援引上開判例,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曾於民國98年6月6日、98年8月9日、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25日及98年11月4日分別犯竊盜罪(詳如原審裁定書附表一編號15至18及附表二編號4所載5罪),上開抗告人所犯竊盜5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5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在案,嗣於99年11月26日確定,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90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詳卷附執行卷第73頁以下及本院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而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於98年8月10日所犯竊盜罪,係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易字第434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於98年10月26日確定,亦有卷附上揭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詳執行卷第22頁及本院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則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二編號4所示竊盜罪之行為時間98年11月4日,即在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竊盜罪判決確定日98年10月26日之後,依法即不得與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以外各次犯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因原審裁定附表二編號4 所示竊盜犯罪,前已與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竊盜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確定在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竊盜4罪及原審裁定附表二編號4竊盜1罪,即不得分別再重複與原審裁定附表一所示其他各罪,或與原審裁定附表二所示其他各罪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原審法院未察,竟依檢察官之聲請,分就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竊盜4罪,重複與原審裁定附表一所示其他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原審裁定附表二編號4竊盜1罪,與原審裁定附表二所示其他各罪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均顯屬於法有違。

四、抗告意旨雖未及此,然原審裁定既有如上違誤,且影響於抗告人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之正確性,自無可維持,茲為抗告人審級利益計,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