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即被告
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代表人
陳阿和
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律師

      羅筱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係依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同條第1項之罰金刑,所犯均係專科罰金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茲上訴人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就其等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陳阿和、林美惠對本院就其等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