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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蘇素娥吳鴻章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

抗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高德興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竊盜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抗告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再審而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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