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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2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正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4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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