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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中載有自訴人子女之證詞,然竟不附該卷宗筆錄,原確定判決顯屬違法;又自訴人證述係遭聲請人拳打腳踢,惟驗傷單卻僅有擦傷。為此,爰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 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清龍前以同一原因,對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經本院多次認為無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且本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45號及第145號、195號等裁定,均曾以聲請人係「重覆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不合法而駁回聲請」。茲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9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