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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億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96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億瑩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符,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6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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