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84號
再審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之母 楊益明
受 判 決 人 陳知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中華民國101年6 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781號、第212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楊益明具狀就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6 號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非受判決人陳知翰本人,亦非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