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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84號

再審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之母 楊益明

受 判 決 人 陳知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中華民國101年6 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781號、第212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楊益明具狀就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6 號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非受判決人陳知翰本人,亦非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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