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高昌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高昌正因於92年間犯偽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
㈠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同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同條例第2 條規定減刑。又學理上所稱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聲請人基於偽證之單一犯意於95年7月27日、96年6月26日接續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認其前後二次偽證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應成立接續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所犯偽證罪行行為終了之時應為96年6 月26日,犯罪時間並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得減刑,聲請人聲請減刑,殊非有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