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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蘇素娥吳鴻章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士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年聲減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士雯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士雯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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