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偉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張偉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22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