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
101年度聲字第1139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劉宗榮
- 選任辯護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9、11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1年4月26日起算,計至同年月3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於101年5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