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慶犯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文慶觸犯搶奪、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共5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