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李世偉因犯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傷害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 │ │ │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另有罰 │ │ │ │ │金刑) │ ├──────┼──────────┼──────────┼──────────┤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31日凌晨3時43│98年3月16日 │99年4月間 │ │ │分許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署 │署 │署 │ │機關年度案號├──────────┼──────────┼──────────┤ │ │97年度偵字第7250號 │99年度偵緝字第629號 │99年度偵字第1735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緝字第129號 │99年度湖簡字第521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059號│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8月30日 │99年9月30日 │100年1月4日 │ ├─┼────┼──────────┼──────────┼──────────┤ │確│法 院│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99年度湖簡字第521號 │100年度臺上字第1221 │ │ │ │ │ │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0月8日 │99年11月8日 │100年3月17日 │ ├─┴────┼──────────┼──────────┼──────────┤ │備 註│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 │ │ │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 │ │ │院99年度聲字第1987號│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2月確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