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曜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曜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曜笙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曜笙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