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7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7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來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來旺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來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