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華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3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