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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惠立魏瑞紅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晉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聲字第9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晉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受刑人李晉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11.14 │96.12.20 │97.1.16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6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字││年度及案號 │第27976號 │第10408、19260號│第10408、19260號│├───┬────┼────────┼────────┼────────┤│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簡字第599 │97年度易字第4199│97年度易字第4199││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 97.4.11 │ 97.11.14 │ 97.11.14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簡字第599 │98年度上易字第12│98年度上易字第12││判 決│ │號 │3號 │3號 ││ ├────┼────────┼────────┼────────┤│ │判 決│ 97.5.16 │ 98.1.20 │ 98.1.20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以98聲字第1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3.5 │96.8.2 │96.8.2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偵字│臺北地檢97年偵緝│臺北地檢97年偵緝││年度及案號 │第10408、19260號│字第583號 │字第58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199│98年度交上訴字第│98年度交上訴字第││事實審│ │號 │36號 │36號 ││ ├────┼────────┼────────┼────────┤│ │判決日期│ 97.11.14 │ 98.8.26 │ 98.8.26 ││ │ │ │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2│98年度交上訴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77││判 決│ │3號 │36號 │04號 ││ ├────┼────────┼────────┼────────┤│ │判 決│ 98.1.20 │ 98.8.26 │ 98.12.18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以98聲│本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36號判決曾諭知││ │字第1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編號5及6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徒刑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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