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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正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施正文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所犯之竊盜罪,犯罪日期應為100年8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8月25日,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5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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