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明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游明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罰金刑(按附表編號1 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為99年12月14日,聲請書附表編號1均誤載為100年12月28日;又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為96年6月7日,聲請書就罰金刑附表編號3部分誤載為95年5月30日,均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引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