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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新毅王美玲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盛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盛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莊盛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蘇信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犯罪日期│99年3 月17日採集毛髮前│99年8 月24日下午2 時10│
│        │3 個月內某時          │分許                  │
├────┼───────────┼───────────┤
│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99年度偵字第19629 、  │
│        │號                    │26563 號              │
├─┬──┼───────────┼───────────┤
│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472 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558 號│
│實├──┼───────────┼───────────┤
│審│判決│100年11月17日         │101年5月8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101 年度台上字第3846號│
│決├──┼───────────┼───────────┤
│  │確定│100年12月9日          │101年7月19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