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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趙文卿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成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成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彭成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並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該確定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確定日期應為100年11月18日,併此敘明)。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附表:受刑人彭成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原判處有 ││ │ │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 ││ │ │刑2月) │├─────┼───────────┼───────────┤│犯罪日期 │97年04月24日 │95年11月30日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97年度偵字第26325號 │97年度偵字第26325號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77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 ││實├───┼───────────┼───────────┤│審│判決日│98年12月10日 │100年11月18日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77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 ││決├───┼───────────┼───────────┤│ │確定日│99年04月14日(撤回上訴)│100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科罰金案件│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1617號 │101年度執字第11707號 ││ │(羈押折抵刑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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