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懋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懋榮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懋榮因傷害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懋榮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