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廉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廉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廉濤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101.2.10」應更正為「100.12.16」;編號2確定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應更正為「10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第1197號」),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