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建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建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建枝因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民國86年度上易字第2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4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2確定。㈢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1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7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1021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