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黃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勇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志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9年10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6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 年10月31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44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各乙份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漏載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 年10月31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446號函、法務部101 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65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保乙字第15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一)、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字第269 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