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6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86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芳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芳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芳君(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曾經本院101年上易字第2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編號1之罪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受刑人雖已於100年9月20日繳納易科罰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繳款收據在卷可稽,惟該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2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故不能認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將來執行合併刑期時,就此部分予以扣除,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