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周煙平王屏夏陳如玲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86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芳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芳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芳君(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曾經本院101年上易字第2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編號1之罪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受刑人雖已於100年9月20日繳納易科罰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繳款收據在卷可稽,惟該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2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故不能認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將來執行合併刑期時,就此部分予以扣除,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