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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子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子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江子欽因強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至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則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 577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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