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子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子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江子欽因強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至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則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 577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