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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明富洪于智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祝維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祝維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祝維剛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5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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