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祝維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祝維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祝維剛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5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